社會公正計量行(站)監督管理辦法

社會公正計量行(站)監督管理辦法

《社會公正計量行(站)監督管理辦法》,已於1995年5月3日經國家技術監督局局務會議通過,並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同意,現予以發布施行。2016年4月1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取消建立社會公正計量行(站)審批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公正計量行(站)監督管理辦法
  • 檔案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41號
  • 頒布單位:國家技術監督局
  • 頒布時間: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通知,內容,規章廢止,

通知

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41號
局長:李傳卿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社會公正計量行(站)的監督管理,保證流通領域中商品計量的準確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公正計量行(站)是指經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批准,在流通領域為社會提供計量公正數據的中介服務機構。
第三條 凡在我國境內建立社會公正計量行(站),以及對其的監督管理,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對我國境內的社會公正計量行(站)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建立社會公正計量行(站)的申請,並組織計量認證和定期複查。
市(地)、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社會公正計量行(站)依法實施監督。
第五條申請建立社會公正計量行(站),應當向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書及有關的技術檔案。
第六條 建立社會公正計量行(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於交易雙方;
(二)具有提供計量公正服務的能力,並取得社會公正計量行(站)計量認證合格證書。
第七條 社會公正計量行(站)計量認證的內容和要求:
(一)計量檢測設備及配套設施滿足計量檢測的要求,並可溯源到社會公用計量標準;
(二)工作環境適應計量檢測的要求;
(三)計量檢測人員經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證計量檢測工作質量的管理制度。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批准頒發社會公正計量行(站)計量認證合格證書,並明確其業務工作範圍。
第九條 社會公正計量行(站)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社會公正計量行(站)的規章制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監督;
(二)維護和保養計量檢測設備,保證計量檢測設備在使用周期內準確、可靠;
(三)妥善保管計量檢測數據原始記錄,並對其出具的數據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十條 社會公正計量行(站)為社會提供的計量公正數據可作為貿易結算的依據。
第十一條 社會公正計量行(站)提供計量公正服務按有關規定收取服務費用。
第十二條 對未取得社會公正計量行(站)計量認證合格證書,以社會公正計量行(站)名義為社會提供計量檢測數據的單位和個人,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社會公正計量行(站)用於計量檢測的計量器具,未按規定檢定或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對偽造計量檢測數據,給客戶造成損失的社會公正計量行(站),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證書的部門撤銷其社會公正計量行(站)計量認證合格證書,並吊銷有關操作人員崗位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國家技術監督局統一制定社會公正計量行(站)計量認證考核規範,統一印製社會公正計量行(站)申請書、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和標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規章廢止

2020年7月1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於2020年7月7日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0年第5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對《社會公正計量行(站)監督管理辦法》的規章予以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