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法律集注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法律集注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法律集注》內容簡介: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有助於廣大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經濟管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法律工作者、大學、中學在校師生以及社會各界人士了解、掌握有關市場經濟方面的法律,解決工作、學習中遇到的有關問題,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部分同志編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法律集注》一書。《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法律集注》是一部市場經濟體製法律工具書,匯集了有關市場經濟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共338個,其中,特別注重收集了1992年鄧小平同志南巡講話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其有關部委,以及北京、上海、深圳市等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分別制定頒布的有關市場經濟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力求包括我國現有市場經濟法律的全部內容。同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法律集注》還對所收入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的重點名詞,進行了準確、簡明的解釋,對法律實施中可能遇到的問題作了深入淺出的解答,力求通俗、實用。

基本介紹

  • 書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法律集注
  • 出版社:人民日報出版社
  • 頁數:1183頁
  • 開本:16
  • 品牌:北京天捲圖書有限公司
  • 作者:崔勤之 等
  • 出版日期:1994年8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800026935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序言,

內容簡介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法律集注》是由人民日報出版社出版的。

圖書目錄

目錄
一、憲法
二、行政法
(一)稅法
(二)會計法
(三)房地產法
(四)海關法

三、行政訴訟法
四、民法
(一)民法通則
(二)契約法

五、商法
(一)公司法
(二)證券法
(三)海商法

六、民事訴訟法
(一)民事訴訟法
(二)企業破產法

七、刑法
八、刑事訴訟法

九、經濟法
(一)企業法
(二)統計法
(三)計量法
(四)價格法
(五)金融法
(六)產品質量法
(七)反不正當競爭法
(八)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九)農業法
(十)菸草專賣法
(十一)科技法
(十二)城鎮規劃法
(十三)廣告管理法
(十四)管理法
(十五)專利法
(十六)商標法
(十七)著作權法
(十八)礦產資源法
(十九)對外貿易法
(二十)勞動法

十、社會法

文摘

第二十八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第二十九條 賠償費用,列八穩中有降級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字規定。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三十條 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三條第(一)、(二)項、第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情形之一,並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式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適用本法。
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予保護或者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徵稅。
第三十五條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序言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而依法管理經濟,依法從事經濟活動,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是實現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正如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所指出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須有完備的法制來規範和保障。要高度重視法制建設,做到改革開放與法制建設的統一,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
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有助於廣大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經濟管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法律工作者、大學、中學在校師生以及社會各界人士了解、掌握有關市場經濟方面的法律,解決工作、學習中遇到的有關問題,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部分同志編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法律集注》一書。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法律集注》是一部市場經濟體製法律工具書,匯集了有關市場經濟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共338個,其中,特別注重收集了1992年鄧小平同志南巡講話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其有關部委,以及北京、上海、深圳市等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分別制定頒布的有關市場經濟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力求包括我國現有市場經濟法律的全部內容。同時,本書還對所收入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的重點名詞,進行了準確、簡明的解釋,對法律實施中可能遇到的問題作了深入淺出的解答,力求通俗、實用。
我們對所收入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首先按照部門法體系進行分類,而後分別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類別進行編排,每個類別依時間順序進行排列。名詞解釋和問題解答分別放在各部門法律之後,依字頭的漢語拼音字母順序進行排列,以便於讀者查閱和使用。
為了讀者查閱方便,我們謹將1986至1993年公布的法律和發布的行政法規已明令廢止的行政法規共86件,根據國務院令1993年底以前發布的予以廢止或者自行失效的行政法規共21件的目錄作為附屬檔案附在書後。
本書由崔勤之同志任主編,趙九燕同志擔任副主編。參加本書編寫的有劉東華、蔣小紅、趙九燕、薛枚。在本書的編寫工作中,人民日報出版社社長王禮明同志給予了很大的幫助和支持。我們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謝。
由於我們的水平有限,時間又很倉促,難免會有不少缺點和不足之處,敬請讀者給予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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