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基本民主制度

民主作為政治範疇,首先是一種國家制度,同時也是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作為國家制度的民主包括國體和政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主義基本民主制度
  • 隸屬:社會主義
  • 類型:民主制度
  • 內容:人民民主專政
概述,內容,

概述


民主作為政治範疇,首先是一種國家制度,同時也是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作為國家制度的民主包括國體和政體。
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四個方面):
就國體來說,是工人階級(經過共產黨)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
就政體來說,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就政黨制度來說,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和政治協商制度。
此外,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基層民眾自治制度也是我國政治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
這些制度是歷史形成的,是我國廣大人民在長期的政治實踐中進行選擇的結果。

內容


人民民主專政
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實質是無產階級專政。
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無產階級專政:①具有廣泛的民主性或民主的廣泛性;②更鮮明地表達了人民民主和人民專政兩個方面的密切聯繫、不可分割,防止曲解和片面性;③實行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的政黨制度,是我國對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一個創舉和成功經驗;④實現我國人民民主專政這一國體的政權組織形式即整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了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國家性質。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根本的政治制度。
三權分立制度是指把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分別由議會、政府、法院獨立行使並相互制衡的制度。這種制度有利於調整資產階級內部各集體、派別之間的利益矛盾,有助於維護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度和社會的穩定,但其弊端是使國家的力量難以完全集中,常常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缺乏效率。
三權分立不適合我國國體的要求,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的所有制結構和全國人民利益的一致性,決定了我國必須實行“議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度,我國的立法、行政、司法同樣存在明確的分工,但三者不是分立,其中立法居於首位,行政和司法從屬於立法,這說明在中國人民權力居於最高地位。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①中國共產黨是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是執政黨;
②我國的多黨合作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這是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合作的政治基礎;
③中共對各民主黨派的領導是政治領導,即政治原則、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針政策的領導;
④“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是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合作的基本方針;
⑤民主黨派參政的基本點是: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執行;
⑥發揮民主黨派監督作用的總原則:發揚民主,廣開言路。
⑦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運用馬克思主義理論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我國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所謂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少數民族當家作主,享有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事務的權利。我國的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 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們黨運用馬克思主義的民族理論,符合我國的具體實際情況建立起來的。歷史證明,堅持這種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有利於各民族行使自己當家作主的權利,有利於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繁榮進步。
基層民眾自治制度
我國的基層民眾自治制度,是指城鄉居民民眾以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為依據,在城鄉基層黨組織領導下,在居住地範圍內,依託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直接行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等權利,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制度與實踐。基層民眾自治是人民當家作主最有效、最廣泛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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