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工作

社區矯正工作

社區矯正工作是與監獄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願者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並促使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社區矯正最初目的為緩解監獄壓力而產生,2003年全國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和山東6個省市實行社區矯正工作試點,至今為止已取得重大突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區矯正工作
  • 性質: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 懲罰功能:體現在刑事執法活動中
  • 工作對象:被判處管制、被宣告緩刑
  • 重點對象:罪行較輕、老弱病殘犯等
  • 存在問題:極多
  • 產生原因:緩解監獄壓力
  • 目的:實現再社會化
  • 試點地區:北京 天津 上海 江蘇 浙江 山東
基本性質,工作對象,工作定位,工作內容,存在問題,法規不完善,工作矛盾,經費不足,權力限制,人員缺乏,基本對策,修改法規,統一管理機構,財政保障措施,授權執法,規範化建設,

基本性質

社區矯正工作的性質是:它與對刑滿釋放人員和違法青少年的安置幫教、人民調解以及社區社會工作本質上不同。這種不同主要體現在刑事執法活動中包含了對犯罪人的懲罰功能。作為一項刑事執法活動,社區矯正工作是對特定罪犯的刑事執法活動,而且是在社區中實施的刑事執法活動。

工作對象

主要適用於被判處管制、被宣告緩刑、被裁定假釋,並在社會上服刑、被暫予監外執行的5種罪犯。其中罪行較輕、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殘犯、女犯以及罪行較輕的初犯、過失犯等是重點對象。

工作定位

社區矯正工作的工作定位應該是一個目標、兩個方面:一個目標就是促使犯罪人順利回歸社會;兩個方面就是在非監禁狀態下,一方面加強對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矯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另一方面加強對犯罪人的幫助和服務促使其順利回歸社會。對應這一工作定位,社區矯正工作的核心應主要放在“矯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避免其重新犯罪”上。
社區矯正工作雖然是行刑社會化和人性化的體現,但它畢竟包含了對犯罪人的懲罰功能。雖然懲罰的嚴厲性遠遠低於死刑和監禁刑,但並不能就此否認它的懲罰功能。
因此,在這種大背景下體現人性化,必須是根據犯罪人個體情況,對其進行適當監督,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或承擔必要經濟責任,不能出現完全由著矯正對象的意願行事或根本不考慮矯正對象實際的情況。

工作內容

社區矯正工作者要做的首先不是簡單地管理,而是對矯正對象提供特別幫助和服務,包括幫助他們尋找工作或辦理最低生活保障,幫助他們在獲得工作後努力保持,
幫助他們妥善解決個人與家庭、鄰里的關係,幫助他們樹立生活信心,正確認識社會正確面對自己,正確認識社會現實與主觀能力之間的矛盾,等等。
根據每個矯正對象的不同情況,充分運用社會工作的一些基本原則和方法,對矯正對象予以充分理解、尊重和關心,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摒棄千人一面、一刀切的矯正思路和方法,視不同對象的具體情況,將剛性、死板的矯正管理、紀律、要求等靈活實施或變通體現,
量身訂製出帶有個人身份特徵的管理方法和模式,真正做到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實事求是地實現以個別教育為主的社區矯正目標。如果在這種狀態下,矯正對象依然動輒違規或違法,就可酌情建議收監。
當然,對於矯正對象來說,教育和感化並非萬能,因此思想改造也不可能百分百絕對成功,必須要有足夠的懲罰措施作為補充。實踐中拉攏甚至腐蝕矯正人員、不服從矯正管理、拒絕做義工、拒不報告行蹤的矯正對象已經出現,因此,除對嚴重違反矯正紀律和要求的矯正對象建議收監矯正外,對那些大錯誤不犯、小錯誤不斷、還未重新犯罪的邊緣對象,要及時制定懲罰措施。

存在問題

法規不完善

我國《刑法》規定,依據人民法院判決的內容不同,刑罰分別由公安機關、監獄、人民法院執行。社區矯正工作從理論看應是刑罰的一種,但《刑法》沒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規定。現在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主要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的《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兩高兩部通知),通知中對開展該項工作的內容、程式規定過於籠統,
各部門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不明確,託管、送達和回執的方式、有關矯正檔案資料沒有詳細說明,這些問題讓基層單位在實踐中不便於操作,造成有關單位之間工作互相扯皮、跨省市犯罪或流動人口犯罪的矯正對象脫管、矯正程式不統一的現象發生。從而使社區矯正工作效果打折扣。

工作矛盾

社區矯正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工作。根據兩高兩部的通知精神,司法行政機關是具體組織實施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民政、監獄等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但實踐中由於牽涉的部門較多,權利義務不明確,且沒有固定的統一辦公場所,各部門為了局部利益,對做好這項工作缺乏熱情和主動性,反而使工作複雜化,最後司法行政部門也只能因陋就簡。

經費不足

社區矯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經費予以保障,兩高兩部的通知中沒有規定。相關法規規定財政部門的職責時,只提出將社區矯正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但並沒有說明每個社區矯正對象的經費保障款項、使用條件、使用時間、申請及使用的主體和程式,現在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有的工作人員要為矯正工作中交通費、通信費埋單,導致他們對這項工作缺乏主動性和積極性。

權力限制

社區矯正工作是一項嚴肅的刑罰執行活動。司法行政機關是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公安機關是社區矯正的執法單位。據統計,矯正對象一般都沒有正式的工作,他們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考核獎懲報著無所謂的態度,有的矯正對象的以經濟、生活等種種理由不參加有關矯正活動,有的遷居或離開居住區域根本不向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報告,由於司法行政機關沒有強制權力,社區矯正工作者面對這些現象也無計可施,使社區矯正工作形同虛設,嚴重影響刑罰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人員缺乏

街道、鄉鎮司法所要具體承擔社區矯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司法所由三名以上人員組成,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具有相關的法律專業知識。在調研中發現,實際情況與要求仍有一定的距離,集體性質的幹部和事業人員仍占一定的比例,一兼多職、安排非本職工作的現象仍然存在。

基本對策

修改法規

全國人大應適應社區矯正這個新事物,及時修改和補充《刑法》,增強社區矯正有關內容。應根據這兩年的社區矯正的試點經驗,並借鑑國外的成功做法,儘快地出台一部全國統一的《社區矯正法》,對社區矯正的機構設定、矯正的內容、矯正的程式、各部門的權力與義務等作出明確而詳細的規定,為社區矯正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統一管理機構

加快司法體制改革步伐,由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成立統一領導的社區矯正管理機構,這個機構由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諸部門指定人員參加,設立固定辦公地點,由上述部門合署辦公,便於社區矯正工作的銜接與協調。

財政保障措施

國家財政部應制定《社區矯正工作經費使用管理規定》,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情況,確定各地方每個社區矯正對象所需費用,再由地方財政列入當年的政府財政預算,由市、區(縣)級司法局根據社區矯正工作進展情況,及時撥付給基層司法所,完善審計檢查制度,確保專款專用,解決司法所因經費緊張而無法開展工作的難題。

授權執法

司法行政部門是行政機關,工作遵循的原則之一是法無明文規定不得為。為避免法律空白而出現工作漏洞,為維護社區矯正工作的嚴肅性,全國人大在制定的《社區矯正法》中,應賦予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必要的行政強制執行權。在矯正對象無故不參加矯正活動、脫管或違法對抗時,可以行使必要的強制管理手段,以維護法律的尊嚴與權威。

規範化建設

一是進一步落實體制編制調整的有關規定。司法所行政和業務歸口管理,增加編制,及時補充缺編人員,充實基層,明確司法所的工作職責。
二是制定和公開社區矯正工作的流程,加強監督與制約,增加社區矯正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加大對基層司法幹警的培訓教育力度。著力提高政治信念、專業素質、服務水平,努力建設一支整體素質高、綜合實力強,既能解決複雜矛盾又廉潔奉公的社區矯正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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