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

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

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指的是2012年10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55號公布的《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編制、實施、法律責任、附則5章45條,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 
  • 施行:2012年12月1日
  • 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 屬性:管理條例
  • 文號:國土資源部令第55號
發布機構,辦法內容,修改,貫徹落實,

發布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55號
《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已經2012年8月31日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徐紹史
2012年10月12日

辦法內容

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
(2012年10月12日國土資源部第55號令公布根據2019年7月16日自然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自然資源部關於第一批廢止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礦產資源規劃管理,統籌安排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促進我國礦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和實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礦產資源規劃,是指根據礦產資源稟賦條件、勘查開發利用現狀和一定時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對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等作出的總量、結構、布局和時序安排。
第四條礦產資源規劃是落實國家礦產資源戰略、加強和改善礦產資源巨觀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審批和監督管理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應當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地質工作規律,體現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開發的區域性、差異性等特點,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風險勘查領域,推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
第六條礦產資源規劃是國家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涉及礦產資源開發活動的相關行業規劃,應當與礦產資源規劃做好銜接。
第七條礦產資源規劃包括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專項規劃。
第八條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包括國家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省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設區的市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國家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應當對全國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戰略性總體布局和統籌安排。省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應當對國家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目標任務在本行政區域內進行細化和落實。設區的市級、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應當對依法審批管理和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授權審批管理礦種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活動作出具體安排。
下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應當服從上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第九條自然資源部應當依據國家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一定時期國家關於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重大部署編制礦產資源專項規劃。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編制同級礦產資源專項規劃。
礦產資源專項規劃應當對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礦區土地復墾等特定領域,或者重要礦種、重點區域的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及其相關活動作出具體安排。
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大型規模以上礦產地和對國家或者本地區有重要價值的礦種,應當編制礦產資源專項規劃。
第十條自然資源部負責全國的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和監督工作。
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的領導責任制,將礦產資源規劃實施情況納入目標管理體系,作為對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和監督中推廣套用空間資料庫等現代信息技術和方法。
第十三條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和監督的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第二章編制
第十四條自然資源部負責組織編制國家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專項規劃。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專項規劃。
設區的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管理需要,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專項規劃。
第十五條編制涉及戰略性礦產資源的省級礦產資源專項規劃應當經自然資源部同意。編制設區的市級、縣級礦產資源專項規劃,應當經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六條承擔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工作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備與編制礦產資源規劃相應的工作業績或者能力;
(三)具有完善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
(四)主要編制人員應當具備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經過礦產資源規劃業務培訓。
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採用招標等方式擇優選擇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單位,加強對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單位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編制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應當做好下列基礎工作:
(一)對現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和主要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對策建議;
(二)開展基礎調查,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現狀、礦業經濟發展情況、資源賦存特點和分布規律、資源儲量和潛力、礦山地質環境現狀、礦區土地復墾潛力和適宜性等進行調查評價和研究;
(三)開展礦產資源形勢分析、潛力評價和可供性分析,研究資源戰略和巨觀調控政策,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等重大問題和重點項目進行專題研究論證。
編制礦產資源專項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做好相應的調查評價和專題研究等基礎工作。
第十八條編制礦產資源規劃應當依照國家、行業標準和規程。
自然資源部負責制定省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規程和設區的市級、縣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指導意見。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設區的市級、縣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技術要求。
第十九條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規程和技術要求,集成礦產資源規劃編製成果,組織建設並維護礦產資源規劃資料庫。
礦產資源規劃資料庫的建設標準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編制礦產資源規劃,應當擬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工作方案。
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指導思想、基本思路和工作原則;
(二)主要工作任務和時間安排;
(三)重大專題設定;
(四)經費預算;
(五)組織保障。
第二十一條編制礦產資源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正確處理保障發展和保護資源的關係;
(二)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三)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和礦產資源稟賦條件,切實可行;
(四)體現系統規劃、合理布局、最佳化配置、整裝勘查、集約開發、綜合利用和發展綠色礦業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期限為5年至10年。
礦產資源專項規劃的期限根據需要確定。
第二十三條設區的市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礦產資源規劃,應當依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礦產資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四條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背景與形勢分析,礦產資源供需變化趨勢預測;
(二)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主要目標與指標;
(三)地質勘查總體安排;
(四)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向和總量調控;
(五)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與儲備的規劃分區和結構調整;
(六)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的目標、安排和措施;
(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礦區土地復墾的總體安排;
(八)重大工程;
(九)政策措施。
礦產資源專項規劃的內容根據需要確定。
第二十五條對礦產資源規劃編制中的重大問題,應當向社會公眾徵詢意見。直接涉及單位或者個人合法權益的礦產資源規劃內容,應當依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
第二十六條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編制礦產資源規划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對主要目標與指標、重大工程、規劃分區方案等進行論證,廣泛徵求相關部門、行業的意見。
第三章實施
第二十七條下列礦產資源規劃,由自然資源部批准:
(一)國家級礦產資源專項規劃;
(二)省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專項規劃;
(三)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應當由自然資源部批准的其他礦產資源規劃。
省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後,由自然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程式審批。
設區的市級、縣級礦產資源規劃的審批,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礦產資源規劃審查報批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劃文本及說明;
(二)規劃圖件;
(三)專題研究報告;
(四)規劃成果資料庫;
(五)其他材料,包括徵求意見、論證聽證情況等。
第二十九條自然資源部或者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礦產資源規划進行審查,並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涉及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應當徵求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發現存在重大問題的,應當退回原編制機關修改、補充和完善。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規程的,不得批准。
第三十條礦產資源規劃批准後,應當及時公布,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三十一條礦產資源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
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礦區土地復墾等活動,應當符合礦產資源規劃。
第三十二條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批准後,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年度實施制度,對下列事項作出年度實施安排:
(一)對實行總量控制的礦種,提出年度調控要求和計畫安排;
(二)對最佳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布局和結構,提出調整措施和年度指標;
(三)引導探礦權合理設定,對重要礦種的採礦權投放作出年度安排;
(四)對本級財政出資安排的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礦區土地復墾等工作,提出支持重點和年度指標。
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實施礦產資源總體規划過程中,可以根據形勢變化和管理需要,對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有關安排作出動態調整。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及本年度實施安排報送自然資源部。設區的市級、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報送上一年度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及本年度實施安排。
第三十三條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礦產資源規劃鼓勵和引導探礦權投放,在審批登記探礦權時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確定的礦種調控方向;
(二)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分區要求,有利於促進整裝勘查、綜合勘查、綜合評價。
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批登記採礦權時,應當依據礦產資源規劃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確定的礦種調控方向;
(二)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分區要求,有利於開採布局的最佳化調整;
(三)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確定的開採總量調控、最低開採規模、節約與綜合利用、資源保護、環境保護等條件和要求。
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要求的,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不得辦理用地手續。
沒有法定依據,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以不符合本級礦產資源規劃為由干擾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工作。
第三十四條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礦產資源規劃審查本級財政出資安排的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礦區土地復墾等項目,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確定的重點方向、重點區域和重大工程範圍的,不得批准立項。
第三十五條探礦權、採礦權申請人在申請探礦權、採礦權前,可以向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查詢擬申請項目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提供便利條件。
探礦權、採礦權申請人向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查詢擬申請項目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時,應當提交擬申請勘查、開採的礦種、區域等基本資料。
第三十六條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礦產資源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在礦產資源規劃期屆滿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評估報告。
承擔礦產資源規劃實施情況評估的單位,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第三十七條礦產資源規劃期屆滿前,經國務院或者自然資源部、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部署,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礦產資源規划進行修編,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礦產資源規划進行調整:
(一)地質勘查有重大發現的;
(二)因市場條件、技術條件等發生重大變化,需要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結構和布局等規劃內容進行局部調整的;
(三)新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重大專項和工程的;
(四)自然資源部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礦產資源規劃調整涉及其他主管部門的,應當徵求其他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九條調整礦產資源規劃,應當由原編制機關向原批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經原批准機關同意後進行:
(一)調整礦產資源規劃的理由及論證材料;
(二)調整礦產資源規劃的方案、內容說明和相關圖件;
(三)自然資源部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級礦產資源規劃調整後,涉及調整下級礦產資源規劃的,由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知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相應調整,並逐級報原批准機關備案。
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調整後,涉及調整礦產資源專項規劃的,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作出相應調整。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礦產資源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礦區土地復墾等活動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四十一條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應當編制礦產資源規劃而未編制的,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限期編制。
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式編制、審批、調整礦產資源規劃的,或者規劃內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上級規劃要求的,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條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修編、調整礦產資源規劃的,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規劃頒發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的,頒發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當事人有權依法申請賠償。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

《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修改:
(一)將第六條修改為:“礦產資源規劃是國家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涉及礦產資源開發活動的相關行業規劃,應當與礦產資源規劃做好銜接”;
(二)將第十五條修改為:“編制涉及戰略性礦產資源的省級礦產資源專項規劃應當經自然資源部同意。編制設區的市級、縣級礦產資源專項規劃,應當經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
(三)刪去第三十一條第三、四款;
(四)刪去第三十二條;
(五)將《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中的“國土資源部”修改為“自然資源部”;“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貫徹落實

關於貫徹落實《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嚴格規劃管理的通知
國土資廳發[2013]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有關直屬單位,部機關各司局:
礦產資源規劃是落實國家礦產資源戰略、增強經濟社會發展資源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是統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保護、加強和改善礦產資源巨觀調控的重要舉措,是依法審批和監督管理勘查開發活動、維護礦產開發利用秩序的重要依據。為科學編制和有效實施礦產資源規劃,國土資源部制定頒發了《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5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了貫徹落實《辦法》,嚴格規劃管理,更好地適應轉變政府職能、推動科學發展的需要,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落實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制度,主動服務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和礦產資源管理
(一)統籌協調規劃編制工作。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據《辦法》規定的礦產資源規劃編制職責,統籌安排規劃期內本行政區域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制定規劃編制工作計畫報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重視和加強市級、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重點礦種、重點區域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對於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大型規模以上礦產地和對國家或者本地區有重要價值的礦種,相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編制專項規劃,作為礦產資源勘查開採與保護的管理依據。大型規模以上礦產地規劃編制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具體安排。加強規劃的統一歸口管理,礦產資源規劃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各類規劃的銜接協調、報批和發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儲量、地質環境管理等相關職能部門可結合地質找礦等需要,組織編制相關專項規劃,服務資源管理和經濟社會發展。
(二)增強各級各類規劃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按照“下級服從上級,專項服從總體,功能各有側重,相互協調銜接”的要求,編制各級各類礦產資源規劃。省級總體規劃要著力強化巨觀管理和總體布局,統籌協調公益性、商業性、地勘基金勘查工作布局,統籌協調勘查、開發與保護,統籌協調資源開發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統籌協調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明確礦業權設定的原則要求和準入條件。市級、縣級總體規劃要細化落實上級規劃的部署安排,強化對本級審批礦產資源的科學布局,為資源合理開發、監督管理、環境保護提供依據和保障。單礦種規劃要重點明確發展思路、工作布局、重要舉措和政策導向。大型盆地等重點區域規劃要著力協調不同資源的開發布局和時序,促進綜合勘查、綜合評價、綜合開發、綜合利用。各級各類規劃內容都要體現特色、突出重點、避免上下一般粗、防止簡單重複,確保空間落地、時序清晰、準入條件明確,具有可操作性。
(三)強化規劃編制工作基礎。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著力加強資源供需形勢、地質資源條件、勘查開發現狀、技術經濟評價、相關產業政策和管理政策等基礎研究工作,為規劃編制提供科學依據;堅持開門編規劃,發揮專家作用,擴大公眾參與,廣泛徵求意見,加強論證,凝聚共識,科學決策;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程標準,統一規範規劃編制工作。部、省兩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辦法》規定,加強對規劃編制單位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委託礦產資源相關行業協會,開展規劃編制單位推薦工作,強化規劃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培訓,提高規劃編制隊伍素質和水平。
二、嚴格執行礦產資源規劃實施制度,確保規劃實施成效
(一)建立規劃實施責任分工和目標考核制度。各級各類礦產資源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建立規劃實施目標責任制,按照管理職責將規劃目標任務進行分解落實,明確責任分工和考核指標,並納入年度目標管理體系,統一考核;要爭取同級黨委、政府的重視,將規劃確定的主要目標指標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評價體系和績效管理。
(二)建立礦產資源規劃年度實施制度。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辦法》規定,制定規劃年度實施方案,並切實做好與相關管理工作的銜接協調。規劃年度實施方案應對本級規劃確定的總量控制指標、規模結構調整、開發利用效率、環境恢復治理等約束性指標進行分解落實,並與規劃實施責任分工和目標考核銜接一致。要根據地質找礦新進展、經濟社會形勢變化和管理實際需要,按照規劃確定的原則要求,對礦產勘查開發布局結構、礦業權投放、財政投資項目的重點方向和區域進行統籌安排和調整最佳化,服務找礦突破和礦業發展方式轉變。
(三)嚴格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項目規劃審核。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健全完善會審制度,依據規劃嚴格審核勘查開發保護項目。嚴格執行規劃禁止、限制開採礦種的規定,對限制勘查開採礦種,要按照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和準入條件加強審核,達到準入條件的,方可投放礦業權。嚴格落實規劃分區管理制度,限制勘查開採區內,要嚴格論證,達到準入條件後方可投放礦業權。加強勘查開採規劃區塊管理,一個規劃區塊原則上只設定一個主體,確保整裝勘查、規模開發。嚴格執行最低開採規模、開發利用效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規劃準入條件,對不符合規劃準入條件的,不予通過規劃審查。
(四)健全規劃評估調整機制。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規劃調整的有關規定,涉及總量控制等約束性指標調整、勘查開發重大布局結構調整、禁止和限制規劃區邊界調整的,必須按照《辦法》規定程式辦理。其中,對依據其他管理部門規定劃定的禁止和限制區,其邊界範圍可按相關主管部門意見進行調整,並報原審批機關備案。根據地質找礦新發現、新成果,確需新增勘查開採規劃區塊,或需對已有勘查開採規劃區塊範圍進行調整的,可由原規劃編制機關對其必要性組織論證,審定調整方案,報原審批機關備案。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統一部署,開展規劃實施情況評估,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評估報告。
(五)強化規劃實施監督檢查。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建立制度,加強對規劃編制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規劃制度建設、執行情況和經費保障等落實到位。要加強對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包括開採總量是否按規劃得到控制、礦業權設定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布局結構是否按規劃最佳化調整,以及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目標任務是否如期完成等。要建立信息反饋制度,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規劃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結果。
三、加大工作力度,確保《辦法》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健全規劃管理體制,完善規劃運行機制,將規劃管理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作為重點工作進行統一部署,保障規劃編制實施機構、人員、經費到位,嚴格落實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目標考核制度。
(二)加強學習宣傳和培訓。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把學習宣傳《辦法》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作出具體部署,加強對國土資源管理機關、規劃編制單位、礦山企業等人員的培訓,充分認識礦產資源規劃的重要意義,強化規劃意識,自覺遵守規劃、維護規劃、執行規劃,自覺抵制違反規劃的行為。
(三)加快各級規劃管理制度“立、改、廢”工作。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對照《辦法》規定和本通知要求,對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制度進行全面清理和認真分析,沒有制度的要儘快建立,已有制度與《辦法》規定不一致的,要及時修改完善;儘快制訂完善本級規劃編制實施管理細則,並與現行礦政管理制度體系有機融合,推進《辦法》有效落實。
(四)提高規劃管理信息化水平。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快省、市、縣級礦產資源規劃資料庫建設,確保總體規劃資料庫全面完成,專項規劃數據隨編隨入。加強規劃資料庫與其他礦政管理資料庫的互聯互通,做好規劃信息與相關信息資源的整合,並及時納入國土資源“一張圖”,為礦產資源管理提供規劃信息支撐。
(五)開展《辦法》貫徹落實情況專項檢查。為貫徹落實《辦法》,嚴格規劃管理,國土資源部將於今年四季度對《辦法》貫徹落實情況進行一次專項檢查。市級、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搞好《辦法》貫徹落實情況的自查,並將自查報告逐級上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組織抽查,並形成本省(區、市)《辦法》貫徹落實情況報告,於2013年9月底前報國土資源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