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審計

破產審計

破產審計,是以企業破產法及其相關的司法解釋為依據的活動,其運用特定的審計方法,對破產企業的財務、經管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相關責任進行監督、審查與評價,用以維護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在實際工作中,在破產申請階段與和解階段,一般並不進行破產審計,只有在清算組成立後,由清算組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破產審計,對清算組負責,向清算組出具審計報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破產審計
  • 依據:企業破產法及其相關的司法解釋
  • 運用方法:特定的審計方法
  • 監督特性: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
基本簡介,準備工作,工作內容,重點,主要問題,

基本簡介

破產審計是經法院裁定企業正式進入破產程式後所進行的審計。此項審計的委託人多為破產清算組,其工作由清算組組織的審計工作組負責具體行使,向清算組負責並匯報工作。審計目的主要是對企業的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至裁定破產日的賬面數進行核實確認,清算組將向債權人會議報告破產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至法院裁定破產日間的審計核實情況。企業通過本單位申請或債權人提出要求破產清償到期債務,經人民法院受理作出“民事裁定書”並依法進行破產還債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全部財產,委託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評估事務所等)協同清算組對企業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進行審計和評估,為破產清算和清償債務提供依據。

準備工作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企業破產清算有三個基本程式:一是破產申請階段,二是和解整頓階段,三是破產清算階段。企業在提出破產申請前,應對其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對債權債務進行清理,然後由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進行全面審計,並出具有關的鑑證報告。企業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時,要提供以下材料:請求破產的書面申請,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進行審計後出具的審計報告結論,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破產的批准檔案,企業的會計報表,各項財產明細表,債權人名單。地址、金額,企業對外投資情況,銀行賬戶情況及法院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企業就進入了破產清算階段。企業進入破產清算以後,其會計主體將發生變化。自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到清算組進駐,接管企業這一時期,企業仍然作為一個會計主體,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以後,會計主體由企業變為清算組。在破產清算中,破產企業作為一個會計主體,主要有三方面的工作必須做好:
(一)清查財產及債權債務。縱觀破產企業的狀況,不同企業破產的原因可能不盡相同,但管理不善可能是其通病。因此,在進行破產清算時,對財產、債權債務等的全面清查十分重要,這也是關係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破產企業的財產清查由破產企業進行,企業應當接受清算組的指導,清查的內容包括各種資產(流動資產,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等)的清查核實,也包括財產損失,債權債務的清查核實。同時,還應該對企業的會計文書、檔案等進行查證、核對。
(二)進行有關的會計處理,編制相應的會計報告。破產企業在法院宣告破產以後,應在進行財產清查的基礎上,辦理有關的會計業務。企業宣告破產以後,正常的生產經營已經結束,應按照辦理年度會計決算的要求進行相應的會計業務處理,主要包括:(1)對積壓的各種原始憑證進行清理,在取得審批授權以後,進行會計業務處理;(2)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凡是已經發生但尚未進行會計處理的業務,如應提的折舊,應付利息,應付稅金,應付房租等應當提足,在賬面上進行全面反映,在報表上真實披露;(3)計算完工產品和在產品成本;(4)結轉各項損益科目和利潤分配等,並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5)編制破產日的科目匯總表,資產負債表和自年初至破產日的利潤表。
由於這一時點還沒有進入破產清算,會計主體沒有變化,因此,會計報表的格式,編制方法等應按照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按要求向有關部門報送報表。
(三)整理會計檔案,編造移交清冊。清算組進入並接管企業以後,破產企業應及時向清算組辦理會計檔案、文書等的移交。這些檔案包括:企業的各種檔案,檔案,契約,規章制度,債權債務證明,各種賬冊,報表以及企業的各種印章等。這些檔案、文書在移交以前,破產企業應當全部整理好,並按檔案管理的要求,編造移交清單,準備移交。在此之前,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處理。

工作內容

企業破產審計的目的是維護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由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組成,其具體的工作內容是:
1、審查企業提供的流動資產與固定資產清冊。
2、全面審查企業的財務狀況,及時調整帳目、報表,達到清算工作的要求。
3、組織對破產企業財產的盤點工作。
4、處理好破產企業的呆帳、壞帳的核銷。
5、處理好破產企業資產的盤盈、盤虧及報廢工作。
6、向清算組提交破產企業審計報告。
破產企業審計工作,是企業破產清算工作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通過審計,必須客觀、公正地反映破產企業的資產狀況,過低和過高的審計結果,可能造成資產流失,也會不同程度地損害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審計工作的結果,是破產財產處理的基本依據,法定程式,清算組應十分重視這項工作,以其客觀、公正地反映破產企業的財產狀況,為人民法院順利審結企業破產案件奠定好基礎。

重點

破產審計重點是對經法院裁定破產前六個月之內仍在持續經營階段的會計信息進行再確認和監督,對破產裁定日企業會計報表的真實性進行審計和核實。其適用的會計法規應以現行的會計制度為準。由於企業已進入破產程式,對其不再持續經營的相關科目,除需報批核銷的有關資產科目如待處理流動資產淨損失和待處理固定資產淨損失外,對其他不再持續經營的有關科目如待攤費用、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要弄清事由,進行分析研究後按規定轉作損益,對不宜轉作損益的,應列出明細清單留待清算期中再作處置。具體來說,審計重點為:
1、對審計資料進行覆核
由於破產前的審計時點的不確定性,因此在接手破產審計時,應將破產前審計中提供的“審計賬項調整表”逐項核對企業是否作了調賬。對破產前審計的基準日到裁定破產日的會計事項進行審計核實。
2、按照《破產法》規定,對下列事項應提請破產清算組、法院批准或裁定:
1)對各項資產(包括現金、銀行長期末達賬、有價證券等)的溢缺原因清算組要組織專人核實,確實無法查明的,應提出核銷建議。
2)對委託加工材料和委託銷售的產品應進行函證或上門核對,經核對有差額的要查明原因作出賬務處理。無法查清原因的應作說明,提出核銷意見。
3)對待攤費用、遞延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等賬戶中已形成費用損失部分,作進一步核實後,提出核銷的建議。
4)對無形資產應在進一步核實後,確定其中已無實際價值需要核銷的數額提出核銷建議。
5)對負債,應結合清算組的債權申報工作,要編制“賬面應付款與債權單位申報數核對表”,對無法確定原因的差額款提出處理意見。
3、對控股聯營投資,應進行對聯營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調查,確定應收回的投資本金和收益。對法院裁定聯營企業一併破產的,應對該聯營企業進行徹底審計,並將聯營企業資產負債納入破產企業一併清算。
4、對下述事項應進一步落實:
1)超過3年不能收回的應收款數額及雖未超過3年,但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數額。
2)取得房屋、土地的所有權及使用權證,明確產權歸屬,進而確定其中破產財產和擔保財產的數額。
3)用作抵押財產的有關資料和財產數額。
4)用於企業福利性設施的數額及相關資料。
5、按審計法規要求還應對下列事項逐項核實:
1)對收回各項資金,應查清來路,驗證其是否正常,是否全部入賬。
2)對各項支出著重審計其真實性、合法性,尤其應注意有無作弊、虛列支出,甚至貪污私分的問題。
3)覆核各項應計費用的計算是否正確,如各項借款利息、折舊費、應付水、電、氣費等是否已經足額計提至裁定破產宣告日(可發詢證函)。
4)審計是否正確計提了各項稅款(可發詢證函)。
5)有無擅自歸還未到期負債問題。
6)對減少的資產應審查減少的合理性、合法性,尤應注意是否餓故意壓價出售,無償轉讓、隱匿、私分等問題。
7)審查有關賬項的調整,核銷情況,檢查其理由是否充分,有無擅自調減資產、調增虧損的問題。
8)審查各項已實際發生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已全部入賬。重點督促企業職工將手持的支出憑證(如醫藥費單據、差旅費單據等)及代企業收回的現金、有價證券、個人持有的備用金等全部交財務部門入賬。
9)沖銷壞賬準備,對企業壞賬準備尚未銷賬的,以及按《民法通則》超過三年的應收款項及財政部門對超過三年以上難以收回的應收款項,可按賬面價值的70%提取壞賬準備,1年以上3年以內難以收回的應收款項,可按賬面價值的40%計提壞賬準備的規定,在審計中對所計提的壞賬準備予以沖銷。

主要問題

一是如何恰當處理審計成本和風險的關係問題。破產審計涉及面廣,問題複雜,工作難度大,時間長,風險係數大。如何正確處理二者的關係,是困擾審計人員的一個難題。因為破產審計比一般的會計年報審計難題多,風險大,面廣時間長,而收費基本一樣,如何在保證質量,避免風險的前提下,縮短審計時間,提高工作效率是很難掌握的。而草率了事,盲目趕進度,無法保證審計質量,不僅有損註冊會計師的信譽,而且潛伏著風險。
二是收益與服務匹配問題。實際工作中、大家群策群力,想了不少辦法,例如將貨幣資金、存貨及固定資產等實物移交與實物審計相結合,債權債務清理與審計相結合,交接雙方與審計鑑證三者一起共同工作,邊清查實物,邊交接,邊審計鑑證,避免了不少重複勞動,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審計質量,但杯水車薪,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筆者認為,為了確保審計質量,減少風險,服務與收益應當匹配,審計收費應當作相應調整。
三是註冊會計師參與清算組工作是否恰當的問題。實際工作中,法院通常要指定一名註冊會計師參加清算組,在破產審計工作完成後,參加清算組繼續工作。這樣做是否影響註冊會計師獨立、客觀、公正地執業的問題。筆者認為,註冊會計師先參加破產審計,再參加破產清算工作不妥,有可能影響註冊會計師獨立、客觀、公正地執業,不宜一人先後參加破產審計,破產清算兩項工作,最好一人只參加一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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