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人說

破產債權人說,是指關於撤銷權權利主體性質的一種學說。認為撤銷權的權利主體為破產債權人,因其是為維護破產債權人利益而設立的。破產債權人是破產人無效民事行為的受害者,應有權以第三人身份行使撤銷權。在民法中撤銷權主體即為債權人,在破產法中撤銷權也應為破產債權人所有。其中認為存在破產債權人團體者,主張權利屬破產債權人團體,破產管理人為其機關代行權利。

不承認債權人團體存在者,則認為權利屬全體破產債權人,由破產管理人基於法定職權行使。反對者認為,不能僅以權利保護對象來確認權利歸屬,而且在破產債權人中也存在因破產人無效行為的受益者,如被提前清償債務或提供財產擔保者。破產管理人不能一方面代理未受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另一方面又代理受益債權人撤銷於其有利的行為。在破產債權人己利益對立時,無法認定撤銷權屬於破產債權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