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招生制度

研究生招生制度是招收、錄取研究生的政策、條件、辦法等的總稱。各國一般規定, 申請攻讀碩士學位者須具有學士學位或大學(學院)畢業證書,或持有同等學力的證明。多數招生單位根據申請人本科階段所學的專業、學習成績、研究能力表現(如畢業論文或其他科學工作成果)、所在學校或有關教授和專家的評價與推薦、面談情況等綜合衡量,擇優錄取。有的國家(如俄羅斯、日本)由招生單位通過入學考試選拔,美國多數高等學校要求學生提供參加教育測驗服務中心舉辦的研究生資格考試成績或專業性向測驗成績,作為決定錄取與否的根據之一。

對招收申請攻讀博士學位者,有的國家(如日本) 要求申請人具有碩士學位並以學校舉行的入學考試進行選拔,有的國家(如德國)直接從本科畢業生中經導師面試選拔。美國的本科畢業生經類似碩士生入學的考核後亦可直接攻讀博士學位。法國則要求申請人具有深入學習文憑。1949年前,中國採取競試方法招收研究生,由各校分別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研究生招生工作由國家教育委員會(1985年前為教育部、高等教育部)主管,負責制定全國研究生招生的方針、政策;規定招生條件和辦法;綜合平衡各授權招生單位上報的計畫,會同計畫、人事部門編定年度招生計畫。80年代中期後,計畫包括國家招生計畫(含一定比例的定向培養) 和用人單位委託培養招生計畫兩部分。自 1989年起規定:高等學校、以基礎研究為主的科研機構、國家重點企業、由財政撥款的文化和醫藥衛生等公益事業單位、黨和國家機關,以及人民解放軍對研究生的需求,可列入國家招生計畫。國家招生計畫服務範圍以外的企事業等社會其他方面的需求列入委託培養招生計畫。招生辦法,20世紀 50年代初以推薦、保送及學校審核錄取為主。50年代中期後,以通過入學考試、擇優錄取為主。自 80年代始, 碩士生(含研究生班)入學考試由教育部(國家教育委員會)規定統一日期,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負責組織進行。考試分初試(筆試)、複試(面試)兩次。1985年後,各招生單位可接受經有關學校推薦的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入學,但其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國家下達計畫的 30%。為利於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自 1987年起,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的若干招生單位,可單獨對經所在單位和 2名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具有大學本科畢業後 5年(後改 4年)或 5年(4年)以上專業實踐經驗,且在工作中確有成果的在職報考人員進行入學考試。博士生招生實行考試與推薦相結合、筆試與口試相結合的辦法,由各博士授予單位自行組織考試,並自定考試科目(一般均包括馬克思主義理論及外國語)和日期,自行命題。報考碩士生、研究生班的條件為:大學本科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年齡一般不超過35歲,應屆畢業生須具有學士學位,在職人員須有 2年或 2年以上的實踐經驗。報考博士生者,須為年齡一般不超過 40 歲的已獲碩士學位的在職人員、應屆畢業的碩士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並須有 2名與本學科有關的副教授(或相當職稱)以上的專家推薦。以同等學力應考者還須提交已學過的碩士學位課程目錄和公開發表的論文。碩士生招生錄取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規定錄取的基本要求(包括分數線)。凡設研究生院的單位自行決定錄取,其他招生單位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領導下進行。各招生單位根據當地招生辦公室的有關規定,以入學考試成績為主,參考考生本科階段平時學習成績(包括畢業論文或設計),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20世紀 80年代後期規定,必須錄取一定比例的在職人員和定向培養生,並鼓勵應屆畢業生被錄取後保留入學資格,到專業對口單位工作 1年~2年後再入學。招收委託培養碩士生一律實行契約制,學生畢業後按契約規定到委託單位定期服務。博士生錄取由招生單位確定,報當地招生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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