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開採協定

石油開採協定就是由富油國與外國石油公司簽訂的契約。這項協定允許外國石油公司擁有一塊土地或水域進行石油勘探作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油開採協定
  • 類型:協定
  • 關聯:石油
  • 協定雙方:富油國與外國石油公司
多年之後,這些開採協定就會被修改。直到20世紀60年代左右,石油公司才能夠在一個所在國政府極少干涉的環境下開展石油作業。外國石油公司可以得到一種特許權,據此,他們可以開發新的油田。通過一項“特許權”,石油公司往往可以長期擁有大面積的土地,並可以獲得免稅權。比如,在20世紀上半葉,委內瑞拉政府就曾給一些石油公司99年的開採特許權。作為交換,石油公司按比例將盈利交給該國政府,即“礦山使用費”。當事國的政府接收一定比例的石油公司所交的利潤(通常為12%~20%),這是根據“交易價格”或者是由石油公司所預測的價格來確定的。一旦協定被簽署,當事國政府就可能發現“市場價格”——國際市場上實際銷售的石油價格是比較高的,而且那將會給他們帶來更高的“礦山使用費”的收入,這已成為石油公司和當事國政府之間矛盾的主要根源。因為後者會有“上當受騙”的感覺。
20世紀60年代以來,特許權的古老形式已經被一種帶有開採協定內容的更為現代化的特許權代替了。徵用土地一般被分為按照經緯線劃分的“區塊”。區塊最常用的是界定海上石油和天然氣田。一項特許權協定所規定的時間範圍已被明顯地縮短了。比如在委內瑞拉,從20世紀50年代後期開始,礦山使用費的額度提高了,而特許權的有效期限則被縮短了。由委內瑞拉政府發放的特許權允許石油公司有6年的勘探和30年的開採權。任何在勘探期間未能使用的土地將會被政府收回。適用於委內瑞拉的特許權都符合當時一些特許權的標準。今天,有3種基本類型的開採協定,允許石油公司在一個特定的區域和特定的時間內擁有勘探、開發、運輸和銷售的權力。
當事國開發協定的最重要的內容就是徵稅及征取礦區使用費。第一種類型是“現代特許權協定”,為外國石油公司提供專有的、適用其本國石油行業各方面的特許權的時間範圍(一般為20~40年)。在這一協定框架下,國家的機構主要履行法律的執行,保護環境與工人。特許權協定包含一種“放棄條款”,迫使外國石油公司將已開發了的土地退還給當事國政府。比如在挪威,一項特許權的有效時間為6年,而且有可能更新(變得更短)。“放棄條款”要求在特許權過期後將50%的區塊面積歸還政府。石油公司在當事國劃定的範圍內進行石油作業,則該國政府不會幹涉。“共同分享協定”包括了石油公司與當事國之間的共同投資。這可按多種形式進行,但都是以契約方式執行的。最後一種類型為“承包契約協定”或者“服務契約”,主要由那些不情願讓外國石油公司在其本國石油工業中從事大規模投資的國家使用。通過這種契約,外國公司同意為當事國的國有石油公司提供一種直接付費的特殊服務。這些服務常常包括需要高級熟練技術工人的石油作業以及與相關地球物理研究或從事高難度開發的配套技術。石油開採契約一般由石油公司與當事國政府簽訂,而且這類契約並不總是令雙方都滿意的。通常的情況是,當事國往往會感到失望和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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