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貸款

石油貸款亦稱“石油資金貸款”。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於1974年6月至1976年5月間,專為解決會員國因1973年石油漲價引起的國際收支困難而設立的臨時性貸款。資金來源於基金組織向產油國和工業已開發國家的借款,專款專用。在設立後的兩年中,共從16國借入69億特別提款權。貸款期限為3—7年,分16次按季度償還。貸款利率,1974年為6.875%—7.125%,1975年為7.625%—7.875%。為減輕開發中國家借入該貸款的利息負擔,1975年又由24個產油國和已開發國家捐款1.6億特別提款權,建立利息補貼帳戶。1976年5月,該項資金全部貸出後不再發放新貸款。

石油貸款 Oil Facility:1974年至1976年間設定的用於解決石油價格上漲引起的國際收支失恆。石油貸款的資金來源IMF向盈餘國家(主要是石油輸出國)借人,再轉貸赤字國家。貸款的最高額度,1974年規定為份額的75%,1975年提高125%。貸款期限規定為3-7年,申請石油貸款也須提出中期的國際收支調整計畫。石油貸款於1976年5月屆滿,共有55個會員國利用這一項目獲69億SDRs的貸款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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