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訴訟時效

短期訴訟時效是指“普通訴訟時效”的對稱。又稱“特別訴訟時效”。由民法特別規定的,僅適用於某些特定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訟時效。特別訴訟時效的特點在於:它由民事特別法或民法典的特別規範專門規定,例如我國《保險契約條例》、《食品衛生法》、《專利法》和《民法通則》第136條所規定的訴訟時效即屬之。

適用性,例如中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特別訴訟時效僅適用身體受到傷害而求償的糾紛、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經聲明而引起的糾紛、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糾紛、暫存財物而被毀損滅失而求償的糾紛等;其時效期間一般較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短,例如中國有關法規和《民法通則》中規定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多為6個月至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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