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品公開性

知識產品公開性,是指將工業產權的客體公諸於眾,披露其全部內容。就專利、商標制度而言,公開是指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全部構思和技術方案以公告的形式進行公布,將申請商標的圖案、文字、記號或其組合以公告的形式進行公布。公開的意義在於:(1)能避免在同一知識產品上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獨立的工業產權;(2)確保知識產品的質量;(3)促進最新智力成果向社會傳播推進生產發展,同時又使科技人員互相啟發,防止覆轍重蹈,引發繼續創新,推進科學技術發展。

知識產品創造性,是指知識產品與物質產品不同,它不可能是以前出現的產品的簡單重複,而必須是有所創新、有所突破。創造性是知識產品獲得法律保護的條件,而一般財產則無此要求。但是,創造性是知識產品構成智慧財產權客體的條件,是同物質產品構成有形財產權客體的條件相比較而言的而就某個具體的智慧財產權來說,這種創造性程度的要求則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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