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共享

知識共享

Creative Commons,簡稱CC,中國大陸正式名稱為知識共享,台灣正式名稱為創用CC。是一個非營利組織,也是一種創作的授權方式。此組織的主要宗旨是增加創意作品的流通可及性,作為其他人據以創作及共享的基礎,並尋找適當的法律以確保上述理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creative commons
  • 簡稱:CC
  • 性質:非營利組織
  • 主要宗旨:是增加創意作品的流通可及性
簡介,協定,歷史,本地化,阻礙分析,共享方式,相容性,實際案例,知名出版品,批評,

簡介

傳統的著作權通常為兩種極端,一端是“保留所有權利”,另一端則是“不保留任何權利”(即公有領域,public domain)。知識共享則試圖在兩者中間廣大的灰色地帶保有彈性,使得創作者可以“保留部分權利”。知識共享提供多種可供選擇的授權形式及條款組合,創作者可與大眾分享創作,授予其他人再散布的權利,卻又能保留其他某些權利。知識共享的誕生是為了避免現代智慧財產權以及著作權法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問題。
該計畫向著作權持有人提供數種自由的著作權協定,以套用於作者發表在網路上的內容。它同時也提供了描述協定的RDF/XML詮釋資料,以利於電腦自動處理及定位。
這些努力是為了反擊支配了現代社會,而且拘束力日益增加的“許可權文化”。這是傳統出版者為了維持並加強其在流行音樂、大眾電影的寡占,向社會大力推行的一種文化。
Creative Commons(知識共享)一般用於設計,攝影,圖片作品的開放式分享。

協定

四種核心權利,六種常見組合
Creative Commons(知識共享)是一個相對寬鬆的著作權協定。它只保留了幾種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使用者可以明確知道所有者的權利,不容易侵犯對方的著作權,作品可以得到有效傳播。
作為作者,你可以選擇以下1~4種權利組合:
1. 署名(Attribution,簡寫為BY):必須提到原作者。
2. 非商業用途(Noncommercial,簡寫為NC):不得用於盈利性目的。
3. 禁止演繹(No Derivative Works,簡寫為ND):不得修改原作品, 不得再創作。
4. 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簡寫為SA):允許修改原作品,但必須使用相同的許可證發布。
知識共享協定允許作者選擇不同的授權條款和根據不同國家的著作權法制定的著作權協定,著作權持有人可以指定以下的條件(詳見右圖,點擊放大):
在沒有指定“nc”的情況下,將授權對本作品進行商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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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指定“nd”的情況下,將授權創作衍生作品。
這些不同條件共有16種組合模式,其中4種組合由於同時包括互相排斥的“nd”和“sa”而無效;1種沒有以上任何條件的協定,它相當於公有領域。在CC 2.0以上的版本,又有5種沒有署名條款的協定被列為淘汰,因為98%的授權者都要求署名。簡化後剩下6種協定組合(詳見左圖,點擊放大):
知識共享
1. 署名(BY)
2. 署名(BY)-相同方式共享(SA)
3. 署名(BY)-禁止演繹(ND)
4. 署名(BY)-非商業性使用(NC)
5. 署名(BY)-非商業性使用(NC)-相同方式共享(SA)
6. 署名(BY)-非商業性使用(NC)-禁止演繹(ND)
在最新Creative Commons(知識共享)3.0協定中,署名(BY)權利成為必選項。相比較於之前協定版本, Creative Commons 3.0極大的簡化了協定複雜度。
其他 CC 協定
美國建國者著作權(Founder's Copyright,簡稱FC)協定:重塑最早期美國建國者們在設計美國憲法時所提出的著作權概念,著作權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文化、藝術等方面的進步,為此著作權人可享有的著作權保護期限為14年或28年,而不是今天的作者終身加死後70年。
特別取樣授權(Sampling Plus)、非商業特別取樣授權(Noncommercial Sampling Plus):用於音樂、影片、攝影作品的拼貼混合創作。
公有領域(public domain,簡稱PD):不保留任何權利。

歷史

知識共享協定類似於開放出版物協定(OPL)和GNU自由文檔協定(GFDL)。GFDL協定主要用於軟體文檔,但是也可以用於其它像維基百科這樣的非軟體文檔的項目。OPL現在已經消亡了,他的創造者建議新的項目不要再使用它。批評者認為OPL和GFDL協定都還不夠“自由”,GFDL與CC協定不同之處在於它要求分發的作品提供一個“透明版本”,也就是說,不能是一個私有或秘密的格式。知識共享在2001年正式運行,勞倫斯·萊斯格(Lawrence Lessig)是創始人和主席。知識共享的最初版本在2002年12月16日發布。本計畫在2004年榮獲電子藝術大獎網路願景類金尼卡獎。
知識共享得到金尼卡獎。知識共享得到金尼卡獎。
Creative Commons的董事包括了勞倫斯·萊斯格、James Boyle等長期對現代智慧財產權進行批評的學者、教授及律師。

本地化

原本的知識共享協定是以美國法律體系寫成的,所以用詞可能無法完美地切合其他國家現存的法律。雖然某種程度上不見得如此,但使用美國法律體系,不顧慮本地法律可能導致協定無法執行。為了解決這問題,知識共享推出iCommons(International Commons)計畫,調整法律用詞以適應各國國情,2004年5月27日,iCommons推出2.0版,至2007年11月30日為止,已有41個國家完成本地化。
在使用華文的國家和地區當中,中國台灣已完成Creative Commons的本地化版本,意味在當地的法律下可以使用Creative Commons。中國大陸也由人民大學及CNBlog#org進行本地化,並於2006年3月30日正式發布知識共享中國大陸版 (CC China) 2.5協定。而澳門及新加坡等地目前尚未進行Creative Commons本地化的工作。2008年1月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3.0香港版已進入本地化公眾討論的階段。
自3.0版開始,原始的協定改以國際法及相關慣例撰寫,稱為“未移植版”,各司法領域團隊再依其法律翻譯、修改成該司法領域的適用版本。

阻礙分析

阻礙知識共享的因素分析
1.個體的心理因素
個體擁有的知識,特別是隱性知識往往是其長時間所積累的獨特的經驗知識,一般他們不願意將其與他人無償分享。在競爭日趨激烈的組織環璄中,個體所感受的競爭壓力使他們認為自己所擁有的知識是自己在組織中價值和地位的保證,如果將所擁有的知識傾囊授予他人,將失去這種獨特的競爭優勢,那么個體本身的利益無法得到保證。
2.企業文化和制度因素
在企業文化及制度方面,傳統的中國企業文化在評估其工作成果時一般認同擁有獨特能力的人,就象師傅對跟自己學習多年的徒弟往往也要保留一手絕活,更何況是其它不相干的人呢。另外在制度方面,許多企業也不能對知識共享的個體利益給予保障,組織中的個體缺乏對共享其知識的信任。因此,知識不能共享的這種問題,也深刻地體現在我國的企業里,相當多企業往往離不開其“一把手”能人,一個原本贏利豐厚的企業在其“一把手”換人之後卻很快陷入困境。在某種意義上來說,知識不能共享並轉化為組織的資源及競爭優勢是其中一個重要因素。
3.信息技術誤區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知識管理活動在深度和廣度方面都有了很大程度地增長,應該說成功的知識管理離不開信息技術的支撐。然而,許多組織的決策者由於缺乏對知識管理共享內涵的理解,錯誤地認為只要信息系統部門建立了知識管理系統,知識的共享便會水到渠成。事實上成功的知識共享遠不只是信息系統,信息技術更多地聚焦於能夠在資料庫中進行共享管理的知識,這類知識是能夠檔案化的,更多的是顯性知識,卻令人遺憾地忽略了隱藏的絕大部分隱性知識。

共享方式

從組織中知識的來源看,組織知識的最主要的原始來源是個人知識,而個人知識的隱性化程度最高,所以個人知識的共享最不容易。個人之間有兩種交流知識的形式:文檔交流和直接交流。Hansen等人認為,根據個人知識不同的交流方式,組織知識的共享可以分為兩種:編碼化方法和個人化方法。
1.編碼化方法
指組織通過內部的管理機制溝通渠道,將個人知識複製成較為顯性的知識表現方式,如工作流程,或進一步表達成資料庫的形式。這種方法中,信息技術將發揮重要的作用,用以存儲編碼化的信息。作為一種員工與知識進行交流的工具,編碼化方法的基本思想是將解決問題所需的知識標準化。
各個組織都或多或少地利用了知識編碼方法來提高效率,而方便員工使用的知識編碼體系是編碼化知識共享成功的基礎。在編碼化的方法中,知識共享的編碼體系可以有兩種形式:工作流程和資料庫。組織可以根據知識的可編碼程度,以及知識本身的性質,將知識編碼成工作流程或資料庫的形式。編碼化的工作流程將知識嵌入到組織的業務流程、信息流程等,將工作流程編碼化、規範化甚至標準化。而資料庫形式是最顯性的表達知識的方法,知識通過編碼進入資料庫後,就可以方便地被其他組織內部成員使用。
2.個人化方法
指將沒有掌握某種知識的人和掌握該知識的人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知識的共享主要通過人與人之間的直接交流。如處理戰略性課題時,由於問題本身複雜又不具有重複性,通過諮詢專家之間的交流有助於提高效率。實施個人化方法的基本思想是根據要求,將具有不同領域知識的人組成一個團隊,通過團隊成員間的相互交流解決問題。
根據個人之間的交流方式的不同,將個人化方法分為兩種:人—人和人—連線—人。人-人方式指個人之間直接進行交流,面對面或者通過電於郵件等媒介實現信息共享。這種方法適用於個人之間比較了解,可以直接確定誰對某個領域比較熟悉的情況。人—連線—人方式指個人之間通過一種連線工具進行接觸,如一張記錄所有專家的研究領域的列表,還可以是一個聯絡小組,專門負責幫助組織內部員工尋找所需求的專家。

相容性

維基百科所遵守的GNU自由文檔許可證(GFDL)允許使用於商業目的,並可散布修改後的衍生創作,因此只有cc-by可與GFDL單向相容(cc-by可改為GFDL, GFDL不可改為cc-by)。cc-by-sa的理念基本上與GFDL相同,但是因為一些條款細節有所出入而無法相容(cc-by-sa 要求衍生作品同樣以 cc-by-sa 發布,因此不能改以 GFDL 發布)。2005年11月,知識共享中已經有人提出修正案,以增加和GFDL的相容性為目標。
由於 cc-by-sa 協定要求的是衍生作品同樣以 cc-by-sa 協定發布,在通常的情況下,可以將此協定下發布的圖片等媒體檔案不作修改上傳至維基百科,並在其圖像描述頁描述頁中註明著作權協定為 cc-by-sa,這樣並不違反其授權要求。這一方法理論上也適用於 cc-by-sa 協定下發布的文本,但由於位於維基百科的文字往往會經修改後以GFDL重新發布;或出現一段文本同時包含衍生自GFDL授權文本和cc-by-sa授權文本的情況,而發生衝突,因此一般不接受來自 cc-by-sa 協定的文本。

實際案例

數以百萬計的網頁使用知識共享授權。Jeff Kramer 與知識共享組織合作設立了Common Content,現在由志工維護。
媒體集中地(部分上傳者選擇知識共享授權):Flickr、Internet Archive、維基共享資源、Ourmedia
麻省理工學院開放式課程網頁 - 學術課程授課大綱
維基新聞維基旅行、Memory Alpha、維基百科等部份wiki站台
Groklaw
Public Library of Science
Star WreckVI
This Week in Tech(podcast)

知名出版品

知識共享的創辦人萊斯格(Lessig)2004年的著作《自由文化》的電子版採取CC授權,在幾天內立刻出現中文版翻譯及給盲人的錄音版本。
Dan Gillmor的著作《草根媒體》。
埃里克?史蒂芬?雷蒙的三本書《大教堂和市集》(第一本完整而且曾商業發行的CC著作權書籍,由歐萊禮媒體出版),《新黑客詞典》,及《Unix編程藝術》 (三本都有附加但書)
台灣搖滾歌手朱約信(豬頭皮)的音樂專輯《搖滾主耶穌》是亞洲第一片CC授權的唱片。
台灣金曲獎三位歌王朱約信(豬頭皮)、謝宇威王宏恩、廣播主持人李坤城等人的音樂專輯《秋天的孩子》也採用CC授權。
科利?多克托羅的小說
知識共享中國大陸許可協定正式發布當天,iMagine有限公司發布了全中國第一片數位CD唱片《PatPet》由廣州唱作人Mongo So,採用知識共享 “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禁止演繹 2.5 中國大陸” (cc-nc-nd 2.5 China)協定。
洋蔥頭原流行於網際網路,目前已成功被商業化。
《Big Buck Bunny?》,Blender基金會第2部CC授權的動畫電影。

批評

知識共享在其第一年的發展得到一段的近乎沒有批評下的蜜月期。然而,直至最近,批評主要集中於知識共享的推行以及其在提升既定價值和目標的方式。被指最主要缺乏的定位最主要有以下幾點:
倫理定位:
政治定位:
常識定位:一般這種版歸類為“這沒有需要”或“這奪去了用戶權益”(見 Toth 2005 或 Dvorak 2005)。
超越著作權的定位:主要由傳統的內容工業提出,他們質疑知識共享缺乏用處,甚至傷害傳統著作權的根基(Nimmer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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