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而不舉

知而不舉,中國古代罪名。指官吏發現他人有犯罪行為,而不檢舉揭發。《秦簡·語書》日:“今法律令已布,聞吏民犯法為間私者不止,私好、鄉俗之心不變,自從令、丞以下知而弗舉論,是即明避主之明法也,而養匿邪僻之民。”秦代知而不舉者科以同罪。

《史記·秦始皇本紀》日:“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漢武帝立“見知故縱”法。《晉書·刑法志》謂:“其見知而故不舉劾,各與同罪。”《唐律疏議·斗訟》曰:“諸監臨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舉劾者,減罪人罪三等。糾彈之官,減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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