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照性決定是行政決定的一種類型,屬於規範性公文,主要用於記錄事項並向特定範圍傳達,常見於表彰、處分、人事任免等無需具體執行的場景,核心功能為告知與備案。
該決定由標題、日期、文號、正文等要素構成。任免類正文簡明,僅列單位、姓名及職務變更;表彰或處分類正文則包含事實依據、決定事項與結語三部分:事實部分概述事件並評定性質,決定事項以“為此,……決定”為過渡語直接陳述獎懲內容,結語提出工作建議或警示。其正文結構多為一至三段式,語言簡明無歧義,突出決斷性。
1990年國務院發布的《關於授予潘星蘭,追授楊大蘭同志全國先進工作者稱號的決定》為典型範例,通過介紹事跡、明確決定事項及號召學習,完整呈現知照性決定的結構特徵與套用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知照性決定
- 定義:用於簡要記述決定事項,並將決定傳達給有關範圍,沒有執行的具體要求
- 屬性:寫作術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