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撫同城

督撫同城指的是清朝歷史上總督巡撫同城而治的現象。在清朝,總督是統轄一省或數省行政、經濟及軍事的長官,巡撫負責稅收、水利、內政,有時也可調動軍隊,總督與其所駐紮的省的巡撫,在職權上多有重疊,可以互相監督。因此督撫在地方事務上多有不和,造成互相掣肘的現象,這種現象被稱為“督撫不和”。由於總督在官銜上比巡撫高,在很多事務上巡撫往往無法作主,事實上成為擺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督撫同城
  • 朝代:清代
簡介,弊端,實例,沿革,

簡介

督撫同城是清代督撫制度特有的現象。按清制,總督治兵事,巡撫理民事,巡撫例歸總督節制。督撫同城,本以互相牽制,然權力交叉重疊,權責難分,矛盾在所不免。

弊端

同治五年(1866),廣東巡撫郭嵩燾曾痛陳其弊,稱:“督撫同城,巡撫無敢自專者,於是一切大政悉聽總督主持;又各開幕府行文書,不能如六部尚書侍郎同治一事也,而參差杌隉之意常多。”或是巡撫形同虛設,或是督撫之間相互傾軋。“同為君子而意見各持,同為小人而譸張倍出。…… 則賢者永不得有為,中材亦因以自廢。”薛福成進而認為:“一城之中主大政者二人,志不齊,權不一,其勢不得不出於爭。若督撫二人皆不肖,則互相容隱以便私圖,仍難收牽制之益,如乾隆間伍拉納浦霖之事可睹矣;若一賢一不肖,則以小人君子力常有餘,以君子抗小人勢常不足,即久而是非自明,賞罰不爽,而國計民生之受病已深,如康熙間噶禮張伯行之事可睹矣;又有君子與小人共事不免稍事瞻循者,如乾隆間孫嘉淦許容之事可睹矣;若督撫皆賢,則本無所用其牽制,然或意見不同,性情不同,因而不能相安者,雖賢者不免,曾文正公與沈文肅公葆楨本不同城,且有推薦之誼,尚難始終浹洽,其他可知矣。”可見,督撫同城流弊甚大,改革勢在必行。

實例

清代督撫同城情形有四:福建有閩浙總督福建巡撫同住福州府,湖北有湖廣總督湖北巡撫同住武昌府,廣東有兩廣總督與廣東巡撫同住廣州府,雲南有雲貴總督雲南巡撫同住雲南府。在福建,因光緒十一年(1885)台灣建行省而改福建巡撫台灣巡撫,其督撫同城問題相應解決。至於湖北、廣東、雲南三省,督撫同城之制的改革動議於戊戌變法時期,曾經一度反覆,裁而復置。

沿革

光緒二十四年七月十四日(1898年8月30日),在百日維新的高潮中,光緒皇帝發布裁汰京內外冗官與閒職衙門的上諭,以湖北、廣東、雲南三省督撫同城,與直隸、甘肅、四川等省以總督兼管巡撫事,體制不一,而裁撤湖北、廣東、雲南三省巡撫,該三省均著以總督兼管巡撫事宜。戊戌政變以後,朝廷規復舊制。八月二十六日(10月11日),慈禧太后發布懿旨,要求軍機大臣會同吏部討論湖北、廣東、雲南三省巡撫究竟是否可裁的問題。九月十八日(11月1日),軍機大臣與吏部會奏認為,湖北、廣東、雲南三省巡撫不可輕易議裁:其一,督撫為國家重臣,各有職守,總督重在典兵,巡撫重在吏治,督撫制度經過長期演變,漸趨成熟,“實已斟酌盡善,無可置議。”其二,湖北、廣東、雲南三省“以江海奧區、岩疆重地,非督撫並立,不足鎮攝非常”,裁併巡撫,總督難以兼顧,“窒礙頗多,不可不熟思審處。”其三,同城督撫各有專職,可互相牽制,以不至事權過重而坐大,且危難時期“但使有一人得力,即於大局裨益良多;若督撫俱得其人,其收效當更宏遠。…… 是督撫同城不但兩不相妨,並可相助為理。現在時事日艱,實未可輕議裁併。”據此,慈禧太后發布懿旨,恢復湖北、廣東、雲南三省巡撫舊制,以曾鉌補授湖北巡撫,鹿傳霖補授廣東巡撫,丁振鐸補授雲南巡撫。一切回復如初。
新政時期,改革督撫同城之議再起。光緒三十年九月二十九日(1904年11月6日),雲南巡撫林紹年奏請裁撤雲南巡撫一缺,認為直隸、四川兩省幅員廣闊,政務殷繁,尚且可以總督兼管巡撫事,雲南當無督撫並設之理,裁撤巡撫一缺,總督完全可以兼顧,事實上雲貴總督也曾多次兼署雲南巡撫,而並無貽誤,“可見兩缺原無須兩員,若並而為一,以總督兼管巡撫,責成愈專,事權歸一,必於一切公事尤為裨益。”清廷將此折交政務處與吏部議奏。十一月六日(12月12日),政務處與吏部會奏,痛陳督撫同城弊害,認為:“督撫同城,往往或因意見參差,公事轉多牽掣。現在時艱日亟,督撫尤宜專其責成,自不如即為裁併,以一事權而免推諉。”因而建議裁撤雲南巡撫與湖北巡撫兩缺,分別由雲貴總督與湖廣總督兼管各該省巡撫事;至廣東巡撫缺,因署理兩廣總督岑春煊尚在廣西督辦軍務,應在其回省後再行請旨辦理。清廷依其議。雲南巡撫與湖北巡撫即行裁撤。光緒三十一年六月十七日(1905年7月19日),清廷調最後一任廣東巡撫張人駿山西巡撫;二十一日(23日),即裁撤廣東巡撫缺,以兩廣總督兼管巡撫事務。至此,清代督撫同城問題基本上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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