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與公允

真實與公允是源於普通法系國家最基本的會計原則。根據會計文獻,“真實與公允”的一個比較通俗的含義是:公平地提供信息,即不偏袒任何特定的信息使用者;客觀地反映經濟實質而不拘泥於法律形式。其中,第二層含義最為重要,即“實質重於形式”。“真實與公允”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現於1947年的英國公司法。雖然其後的公司法一直沿用了這一概念,但從未對之定義,原因是法律上已確立了“衡平”概念。與普通法系國家不同,民法法系國家則長期流行“形式勝於實質”理念。

真實與公允內涵的詮釋,真實與公允觀念的性質定位,

真實與公允內涵的詮釋

真實與公允的內涵究竟是什麼,尚沒有一個較為權威的定義。“在英國,真實和公允觀點聳立於英國會計之上,但十分奇特的是,沒有人知道它是什麼意思,它在會計中究竟應扮演什麼角色的學術分析也是寥若辰星。”1941年,斯考特(D·R·Scott)最早建議在會計中使用公允概念,他指出:“會計規則、程式和方法應該是公允的,不偏不倚的和公正的。它們不應該為某個特定利益服務。”並認為:“1.會計程式對一切利益集團必須平等對待;2.財務報告應該毫不歪曲地作真實和正當的陳述;3.會計數據應該是‘公允’的和‘不偏不倚’的。”英國20大審計公司的技術合伙人“對‘真實’的解釋是:以事實為基礎、沒有歪曲事實、正確、符合規定、客觀、內容準確、忠於經營活動以及具有真實的精確性等;對‘公允’的解釋是:不誤導、實質重於形式、恰當反映、放在正確的背景下、與潛在的真實性相一致、能理解實際發生的事件、與特定背景下的規則相一致、合理、給出準確的反映,以及報表用戶收到正確的信息等”。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把“真實與公允”觀念的要點概括如下:
1.真實是指會計信息應如實反映商務事實及現行狀況。
2.公允是指會計信息應做到不偏不倚地表述經濟活動的過程和結果,避免有傾向性地或有選擇性地披露會計信息。
3.真實和公允是兩個既密切聯繫又有所區別的概念,真實強調的是會計信息的內在追求,公允強調的是會計信息的外在社會效果。公允以真實為內在依據,但局部真實的信息或有傾向性的真實信息未必是能夠為眾多利益相關者所接受的公允的信息。
“真實與公允”是一個動態的概念,的內容會隨著時間的變化和會計實踐的發展而發展變化。這是因為隨著時間的變化,會計環境會不斷改變,從而不斷給會計帶來新的問題產生新的會計原則和方法,並由新的會計準則來規範。因此,“真實與公允”的內容只能由會計準則規範。但“真實與公允”觀念是一種高於會計準則的法律要求,在保證會計人員的職業行為符合會計準則方面,它是最重要的職業標準。在支持會計師職業發展,提高會計師職業地位,約束會計師行為方面有重要作用。因而,“真實與公允”觀念是英國會計體制的最高層次。

真實與公允觀念的性質定位

對於真實與公允的性質,尚沒有一個確切的定位。在英國,“真實與公允的要求是至高無上的。它是財務報告的指導思想,也是財務報表的最終測試。因此,它對英國的會計實務具有強有力和直接的影響。”在具體判定會計報表是否符合真實與公允要求時,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ASB)認為:“儘管真實與公允的觀點至高無上,但是,一般來說,只要能夠遵守ASB發布或認可的會計準則,就能夠提供真實和公允的觀點。在少數例外情況下,為了提供真實和公允的觀點需要背離會計準則時,也只需要披露發生背離的情況及原因即可。”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AICPA)於1963年在其公布的《審計程式說明第33 號》(Statement on Auditing Procedure No.33)中就“陳報的公允”所作的解釋是:
1.遵照公認會計原則;
2.公開揭示;
3.一貫性;
4.可比性。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於1989 年公布的《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第46條將“真實與公允/公允表述”作為財務報表質量特徵的一項重要補充,並認為:“運用主要的質量特徵和適當的會計準則,通常可以產生表達一般所理解的真實和公允的財務報表,或是公允地表述信息的財務報表。”我國於1996年1月1日生效的《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第二十二條和《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號——會計報表審計》第二十四條也都規定:註冊會計師應判明企業的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
根據以上觀點可以對真實與公允的性質做出如下判斷:
1.真實與公允是對企業會計報表或會計信息提出的一項總體質量要求,由於這項要求體現了人們對會計報表或會計信息的最基本的要求,因而被認為是會計報表的最終判斷標準,甚至是高於會計準則的一項至高無上的質量標準。
2.真實與公允雖然是衡量會計信息的一項最基本的質量標準,但其內涵卻不是漫無邊際的,其中,真實特指會計信息與其意欲反映的經濟事實的相符程度;公允特指會計政策、會計程式及會計方法的選擇應當是中立的,會計信息應能不偏不倚地表述經濟活動的過程和結果,因此,它所體現的是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某一特定方面,而不是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全部。
3. 在判斷會計信息是否符合真實與公允要求時,最基本的判斷標準是看其是否運用了主要的質量特徵或遵守了適當的會計準則。
這表明,在會計準則或所設定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之中,必然有一些質量標準體現了真實與公允觀念,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做到“只要能夠遵守ASB發布或認可的會計準則,就能夠提供真實和公允的觀點。”問題是,既然這項質量要求已在會計準則中得到體現,那么,還有無必要在會計準則之外再提出一項游離於會計準則之外,甚至高於會計準則的總體質量要求,如果沒有必要,應通過哪些質量特徵來體現真實和公允觀點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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