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惡意原則

真實惡意原則

真實惡意(英語:Actual malice),也譯為真正惡意、實際惡意、實質惡意,美國法律名詞,是美國法院用來規範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的準則之一。這個原則在1964年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時確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真實惡意原則
  • 外文名:Actual malice
  • 確立時間:1964年
  • 國家:美國
內容,淵源,含義,詬病,

內容

真實惡意原則
真實惡意原則,美國現行誹謗法的最重要的原則,該原則在1964年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時確立。
真實惡意原則規範了政府官員,或政治人物,只有在他們舉證,證實新聞媒體具有“真實惡意”的前提下,才能對新聞媒體的報導提出誹謗訴訟。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所謂的真實惡意是指,明知這個資訊是錯誤不實的(knowledge that the information was false);或完全無視它是不是錯誤的(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
很多觀點認為,真實惡意原原則限制了公眾人物以誹謗罪來阻止新聞媒體的報導自由,以防止寒蟬效應。同時,該原則也擴大了對新聞媒體的保障。

淵源

“實際惡意”原則起源於美國。早在1960年3月29日,一個民權組織在《紐約時報》刊登了題為《請傾聽他們的吶喊》(Heed Their Rising Voices)的政治宣傳廣告,廣告描述了南部黑人正在進行的反種族歧視的非暴力抗爭運動以及他們遭到地方警察殘酷鎮壓的情形。事實上,廣告中有個別細節是不夠真實的。
而L.B.沙利文(L.B.Sullivan)是一名警官並負責當地的警察局,他控告《紐約時報》嚴重損害了他的名譽,犯有誹謗罪。蒙哥馬利市地方法院陪審團判沙利文勝訴。《紐約時報》不僅不服,把官司一直打到了聯邦最高法院。1964年3月9日,聯邦最高法院就《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做出裁決,9名大法官一致同意推翻阿拉巴馬州州最高法院關於沙利文勝訴的判決。
最高法院指出:《紐約時報》雖然刊登了內容不實的廣告,並且也的確對原告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由於原告是一名“政府官員”,他必須“明白無誤地和令人信服地”證明《紐約時報》事先知道廣告上的指控是假的但仍明知故犯,照登不誤,或證明《紐約時報》嚴重失職,對於廣告上的指控存有嚴重疑問,但未作任何努力去查核事實真相。
著名的開明派大法官威廉· 布倫南(William J. Brennan,Jr.) 法官將此稱之為“實際惡意(actual malice)”原則。

含義

在《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中,大法官威廉· 布倫南(William J. Brennan,Jr.)提出:當公職官員(public officials)因處理公眾事務遭受批評和指責,致使其個人名譽受到可能的損害時,不能動輒以誹謗罪起訴和要求金錢賠償,除非公職官員能拿出證據,證明這種指責是出於“確實惡意”(actual malice )。什麼是“確實惡意”呢?最高法院解釋說,那就是“明知其言虛假,或貿然不顧(reckless disregard)它是否虛假”。 ——因此“實際惡意”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當事人主觀存在不友好的心態,二是這種不友好的主觀狀態表現出來並造成實質性的後果。
美國最高法院把“實際惡意”定義為明知爭論中的陳述為謬誤或“毫不顧忌”陳述是否為謬誤而公布於眾。依此標準,當原告如是一個政府官員時,他要想打贏一場誹謗官司就必須向法庭證明被告含有惡意或是蓄意對他實施誹謗。含有惡意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明知故犯,二是嚴重失職。明知故犯意指被告明知訊息與事實不符,仍不顧一切地將訊息發表,換言之就是撒謊、造謠。嚴重失職則是反映記者、編輯在對訊息的準確性有懷疑時不核實、不查證,照發不誤。

詬病

許多新聞機構認為沙利文案例擴大了對新聞媒體的保障,對新聞報導的處理態度有所輕率,甚至有所放任與驕縱,結果導致一般公眾對新聞機構處理新聞的輕率態度深為不滿。歸納一下,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新聞媒介並沒有免受騷擾和因訴訟而遭受經濟和新聞工作上的損失,也無法使其擺脫會受嚴重損失的恐懼。
第二,對許多知名人士來說,當針對他們的新聞報導不真實,確實對他們進行了誹謗時,“實際惡意”規則使他們失去了獲得經濟和其他損失補償的機會。
第三,由於原告需要證明被告在發表的信息除了確有不實之詞,還要證明被告懷有實際惡意才可能勝訴;因此,原告被允許對被告的報導人員、編輯人員、行政人員進行檢查,並查看他們至少部分的筆記和其他準備的材料,以便決定他們對所報導的事實的真偽的掌握的真實情況。這自然會干擾在誹謗案中為自己辯護的媒體的工作者的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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