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眉山市彭山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關於並軌後公共租賃住房有關運行管理工作的意見》(建保[2014]91號)和《關於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實施意見》(川建保發〔2014〕451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2014年起,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統一規劃建設、統一準入分配、統一租賃管理,並軌運行後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全程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通過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限定建設標準、保障對象和租賃標準,面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下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在城市建成區範圍內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含農民工,下同)等住房困難群體供應的住房。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低收入家庭,是指具備我區城鎮非農戶籍,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於區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6㎡以下的家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具備我區城區戶籍、年人均收入低於區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城市低收入標準無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面積低於人均16㎡以下的家庭。新就業人員,是指收入狀況符合要求,工作不滿5年的大中專及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收入條件可適當上浮30%);外來務工人員,是指不具有城區戶籍,在城區有穩定職業並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務工人員(農民工收入條件可適當上浮30%)。
第五條 彭山區範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運營、使用、退出、管理及住房保障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保障住房困難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自願申請、逐級審核,公開透明、分期輪候,定期覆核、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七條 區住建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負責本區域社會投入的公租房管理工作。
區監察局、公安局、發改局、規劃局、物價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民政局、審計局、人社局、國資局、稅務局、統計局、公積金管理辦、房管局、金融辦等部門和相關鄉鎮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資金及建設管理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級財政設立用於支持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公共租賃住房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二)地方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
(三)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
(四)土地出讓淨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
(五)政府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房源籌集、發放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維修和相關費用支出。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主要通過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盤活存量公有住房、接受捐贈等方式籌集。可由政府投資,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建設。
第十一條 政府投入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嚴格履行法定的基本建設程式,落實招標投標制、項目法人責任制、契約管理制、工程監理制。
第十二條 新建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為主;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嚴格執行國家宿舍建築設計規範。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堅持經濟、適用原則,完成室內基本裝修,滿足基本居住要求,推行綠色建築標準,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嚴格按國家有關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和建設程式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和驗收,嚴格執行抗震設防和建築節能等強制性標準,工程項目實行分戶驗收和質量終身責任制度。建設單位須在建築物明顯部位設定質量責任永久性標牌、標識,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落實國家、省的稅費優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住宅部分應整體進行登記,由房屋登記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公共租賃住房”字樣及用地性質。經營性配套設施可獨立登記,依法轉讓、出租。
第十六條 鼓勵和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投資機構投資建設、經營公共租賃住房,政府給予優惠政策支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的原則,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經營、維修等日常工作,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國有投資公司應積極開發建設和經營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及配套設施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應優先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本息、維護、管理支出以及彌補物業服務經費的不足部分支出。租金收入用於上述款項的不足部分由區住建局報同級財政納入預算。
第三章 保障方式與標準
第十八條(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由住房租賃補貼和住房實物配租兩種保障方式構成,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實際和保障對象需求,分別採取相應的保障方式。
1、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住房租金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從市場租賃房屋,由政府按單身家庭20平方米、兩人家庭36平方米,三人及其以上家庭不超過50平方米的保障面積為補貼面積標準給予租金補貼。
2、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租住,並按規定的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符合條件的家庭按單身家庭20平方米、兩人家庭36平方米,三人及其以上家庭不超過50平方米的保障面積予以實物配租。
(二)保障家庭只能選擇其中一種保障方式。
第十九條 住房租賃補貼標準根據當地市場平均租金、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和保障對象情況分類按每平方米確定。
住房租賃補貼額=(住房保障面積-原住房面積)×每平方米/月補貼額。
第二十條 租賃補貼標準、保障面積標準及保障具體條件由區住建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保障標準及條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水平適時進行調整(本辦法所稱住房保障面積為建築面積)。
第四章 保障條件與準入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對象為符合條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第二十二條 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彭山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非農戶籍1人及家庭人口2人以上的家庭,且在當地共同生活和居住。
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收養關係。申請人配偶屬非申請地城區戶籍但在當地工作或居住的,子女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的,可作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
(二)低收入家庭持有區民政局核定的《低收入證、最低收入證》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證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縣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申請家庭及成員在五年內無住房交易行為。
(四)申請人以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現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6平方米以下;未租住公有住房,未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
(五)區住建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我區城區的城市戶籍或臨時居住證明。
(二)申請人具有大中專及以上畢業證書,從畢業(當地就業)當月計算起未滿 60 個月。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新錄(聘)用人員;申請人在當地的勞動關係穩定,已與當地用人單位(當地註冊企業)簽訂 1 年以上勞動契約,且契約履行滿 3 個月,並自契約履行起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申請時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淨值符合當地公布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無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單位未安排住房。
(六)區住建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持有城區臨時居住證明,並在當地工作或居住實際滿 1 年以上(含 1年)。
(二)申請人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具有穩定的勞動關係,已與當地用人單位(當地註冊企業)簽訂勞動(聘用)契約 1 年以上且經區社會勞動保障主管部門用工登記備案。
(三)申請時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淨值符合當地政府公布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無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單位未安排住房。
(五)區住建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無自有產權住房,是指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無自有產權住房,未購買過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並在申請之日前 5 年內在當地沒有購買、出售、贈與、受贈、離婚析產或自行委託拍賣過房產。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有自有住房:
(一)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人均面積超過16㎡;
(三)有待入住的拆遷安置住房;
(四)拆遷安置時選擇貨幣補償未超過三年的;
(五)申請保障之日起前5年內轉移房屋所有權。
第二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準入條件且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家庭可優先安排實物配租住房:
(一)傷殘軍人、烈屬等重點優撫對象及“見義勇為”人員家庭;
(二)肢體重度殘疾(1-2級)喪失勞動能力的特殊困難家庭;
(三)當地社會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殘兒的家庭;
(四)55周歲以上的“三無人員”家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
(五)市級以上勞模;
(六)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指獨生子女三級以上殘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家庭)
(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無房家庭。
第五章 申請程式與審核
第二十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作為共同申請人。
具備獨立戶主資格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中、低收入單身住房困難家庭,可採取合租的方式向區住建局提出申請,在其他合租人的家庭戶口人數增加後應主動退出。
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和核准程式:
(一)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當由《居民戶口簿》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並提交下列材料:
1.《彭山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書》和書面授權書,授權區住建局核查其申報的個人及其家庭成員與準入審核直接相關的信息;
2.申請家庭及成員戶口簿、身份證明;
3.申請家庭收入情況證明(低保、特困家庭提供《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區民政局為低收入家庭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證》、《彭山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報表》);
4.申請家庭住房情況證明(房屋所有權證、住房租賃契約或藉助證明)和區房管局出具的房屋查詢結果;
5.《結婚證》,法定年齡未婚的和離婚1年以上的需提供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最新婚姻登記記錄;
6.婚姻一方戶籍在外地的需由當地住建部門出具當地房屋登記信息;
7.低收入家庭(含低保)需提供由區公安分局(車輛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車輛登記證明;
8.符合優先實物配租條件的相關證明;
9.其它有關證明和資料。
(二)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農民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提供下列材料。
1.《彭山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書》和書面授權書,授權區住建局核查其申報的個人及其家庭成員與準入審核直接相關的信息;
2.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口簿或臨時居住證;
3.相關學歷技術證明;
4.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手續完備的聘用契約或勞務契約、用工備案登記表(區社保局出具);
5.申請家庭收入情況證明(用工單位和戶籍所在地相關部門出具);
6.申請家庭住房情況證明(房屋所有權證、住房租賃契約或藉助證明),區房管局出具的房屋查詢結果;
7.《結婚證》,法定年齡未婚的和離婚1年以上的需提供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最新婚姻登記記錄;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九條 城市中等偏下、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按照下列有關程式進行審核。
(一)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社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就申請人的戶口條件、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是否符合規定進行核查。經核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申請人居住地予以張榜公示,公示期限為5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有異議不成立的,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送戶籍所在地鎮政府。
(二)鳳鳴鎮或彭溪鎮人民政府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工作並轉送區民政部局對申請人家庭收入提出審核意見。
(三)區民政局自收到鎮政府審查意見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人家庭收入狀況提出審核意見後,並轉送區房管局對住房情況進行覆核。
(四)區房管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住房情況的覆核,覆核後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收入及住房狀況在申請人居住地和彭山區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l0日。對公示有異議的,由相關部門予以核查。
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含農民工)、新就業人員可直接向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如實申報住房、收入和其他財產狀況等信息。
第三十條 申請人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向區住建局簽訂承諾書。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區住建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第三十一條 區住建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天,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公示期滿之日起5日內,對符合租賃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予以登記,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由區住建局核發《彭山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通知書》,核定具體的保障方式。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區住建局申請覆核,區住建局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覆核,並在 15 個工作日內將覆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 區住建局根據申請人或者已獲得住房保障對象的請求、委託,可以通過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代為查詢、核對其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區住建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履行住房保障職責過程中,可以查閱、記錄、複製與住房保障事項有關的資料,詢問與住房保障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相關情況作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第六章 租賃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實行輪候制,登記為實物配租保障方式的申請人參加輪候分配,輪候期一般為 3 年。輪候方式公開,配租結果應向社會公布。
根據申請人家庭成員構成、住房困難程度、房源情況和登記時序等因素,可採取綜合評分、抽籤、隨機搖號等方式進行分配。
第三十四條 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按照核定的保障方式與保障對象簽訂《彭山區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協定》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契約期限一般為3年。初次承租期滿後,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申請續租。租賃契約應使用四川省住建廳、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的契約文本。
第三十五條 新就業、外來務工人員辦理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入住手續時,由用人單位與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簽訂公共租住房租賃契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十六條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申請對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本次保障資格,住房保障實施機構2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
(一)不接受配租房源的;
(二)不按規定簽訂租賃契約的;
(三)簽訂租賃契約後放棄入住的;
(四)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的;
(五)其他放棄入圍資格的。
第三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由區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價格、財政等部門提出,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公共租賃住房最高租金標準不高於公共租賃住房周邊同地段市場租金的80%,根據保障對象分類分檔確定相應租金價格。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金標準按《彭山縣城區廉租住房分配方案》(彭府發〔2010〕20號)確定,外來務工人員中的農民工租金標準可按低於同地段市場租金的50%左右確定。園區或企業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租金標準由其自行確定。
第三十八條 入住公共租賃住房且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申請批准可在一定時期內給予租金及物業管理費減免補助。申請應每年進行核准。
享受租金及物業管理費減免補助的家庭,當其經濟、住房情況已達到當地相應保障標準以上時,應適時調整其租金標準。
第三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一般為3年。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 3 個月前向區住建局提出申請。區住建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契約。
第四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租住,承租人不得轉租及改變用途,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內部結構,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退租時不予補償。
第四十一條 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區住建局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並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契約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由區住建局將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住房保障申請;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申請人擅自轉讓、轉借、出租或者調換所承租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住房用途的;
(三)擅自或違法裝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承租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承租住房的;
(六)連續拖欠租金3個月或承租期內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承租人拒不退回或逾期不退回的,區住建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已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契約按規定退出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財產等狀況不再符合保障準入條件的或租賃期滿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獲得自有住房的;
(三)出現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情形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拒不整改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區住建局作出取消住房保障的決定後,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當事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區住建局申訴。
第四十四條 承租人在契約期滿未按規定申請續租或者不符合續租條件,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退房的,可給予3個月的搬遷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市場租金;過渡期滿後仍不騰退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並自超期居住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
第四十五條 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公共租賃住房居民入住後,納入當地社區管理,推進公共服務、志願互助服務和便民服務等進入小區。
第四十六條 按照《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實行專業化物業管理服務和居民自我管理服務相結合。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由承租住戶代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工作人員組成保障性住房小區管理委員會,履行業主大會相關職責,配合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工作,物業服務費由承租人承擔物業服務費由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住建局制定政府指導價,並定期公布。
第七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加強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區住建局應建立住房保障管理檔案制度,並逐步與公安、民政、社保、金融等信息系統實現資源共享,採取有效措施動態監測保障對象經濟狀況變化情況。
第四十八條 區住建局應加強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建立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情況的巡查制度,及時查處違規行為。
第四十九條 區住建局應建立定期審核管理制度,租賃補貼保障家庭每年9月向戶籍所在地社區、鎮政府、區民政局和房管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戶口及住房狀況。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家庭每3年覆核一次保障對象的條件。
保障對象不按規定參加定期審核的,租賃補貼自發放期限屆滿的次月起暫停發放,享受租金減免補助的暫停補助,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自租賃期限屆滿的次月起按市場租金計租。
第五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負有合理使用的責任,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和相關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因過失造成責任事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申請人隱瞞、虛報或者偽造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等信息申請城鎮住房保障的,由區住建局給予警告,向社會通報,並依法將有關信息提供給徵信機構記入個人徵信記錄;已承租保障性住房的,依法責令限期退回,按照市場價格補繳承租期間的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自取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之日起5年內區住建局不再受理該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住房保障申請。
第五十二條 區住建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發放租賃補貼或者減免租金的;
(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未依法登記為保障性住房輪候對象或者未依法向其發放租賃補貼或者減免租金的;
(三)未依法出具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等證明材料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造成後果的;
(五)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其他禁止行為的,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且未到期的仍按原契約執行。租賃期滿後,按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五十四條 企業或其他機構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準入、分配及租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彭山縣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彭府辦發【2008】7號)、《彭山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彭府辦發【2012】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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