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磋商

直接磋商,是指行政契約締結方式之一。行政機關自由地與任何企業、事業單位直接協商、簽訂契約。這種締約方式,行政機關有著極大的選擇契約當事人的自由權,通常法律加以必要的限制。一般適用於下列事項:(1)研究和試驗契約。(2)招標和邀請發價未取得結果的契約。(3)情況緊急契約。(4)需要保密的契約。(5)只能在某一地方履行的契約。(6)需要利用專利權或其他專有權利的契約。(7)需要利用特殊的和高度專門技術的契約。直接磋商友式適宜於選擇能夠得到高度信任和技術力強的當事人,但容易受到契約對方當事人的限制,尤其是在某些情況下,行政機關必須和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簽訂契約。

1.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契約締結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 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 遭受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2.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未約定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 同中,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劉待給付以前,有拒絕自己給 付的權利。
3.賠償損失,是指由於當事人不履行契約或不完全履行合 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財產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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