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標規劃法

目標規劃法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標所採用的跨部門、跨地區進行長期計畫的方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是根據客觀規律和我國的國情,提出科學的社會經濟發展目標,並通過指標體系加以具體化;是對我國早期綜合平衡法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它有利於在綜合平衡中圍繞所選定的目標對國民經濟進行系統的動態分析,從而把社會主義建設的戰略目標與國民經濟的中長期計畫進而與年度計畫較好地銜接起來,能有效地指導社會主義建設目標得以有計畫地實現。狹義的目標規劃法,亦稱為專項規劃法或目標綱要法。它是在長期計畫中把超出一個部門、一個地區範圍的重大經濟社會發展問題單獨提出來,制訂專項規劃,明確達到的目標並重點加以解決的方法。

我國自“六五”計畫以後,制訂了一些專項規劃,如: 農業發展規劃,科技發展與技術改造規劃,能源開發與節約規劃,專門人才培養規劃,以上海為中心的長江三角洲經濟區域發展規劃,以山西為中心的能源和重化工基地發展規劃,東北地區能源交通建設規劃等。實踐證明,由於專項規劃法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國民經濟中帶有全局性關係重大的問題,它所規劃的專項,有專用的資金和人力、物力資源保證,因此,能夠打破部門和地區的界限,合理利用有限的資源,取得良好的巨觀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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