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森堡金融監管體制

盧森堡金融監管體制是1983年6月1日,盧森堡貨幣局接替了銀行管制委員會,開始對所有信貸機構 (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實施的金融監管機制。此外,還負責對投資基金和證券機構實施監督。盧森堡貨幣局除了履行金融監管職責外,還負責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在金融監管方面,貨幣局還經常聽取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諮詢委員會由一些經驗豐富和有影響的銀行家組成。根據法律規定,盧森堡貨幣局在信貸機構的審批註冊、稽核檢查方面擁有廣泛的權力,並且有權對有問題的信貸機構進行干預,問題嚴重的可以停業清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盧森堡金融監管體制
  • 提出時間:1983年6月1日
  • 性質:對信貸機構實施的金融監管機制
  • 其他職能:對投資基金和證券機構實施監督
在對外國銀行的監管方面,由於盧森堡沒有專門履行最後借款人職責的中央銀行,所以盧森堡當局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賴外國銀行的總行、母公司或中央銀行對其在盧森堡的機構給予資金支持並實施監管。各信貸機構必須向盧森堡貨幣局呈報詳細的統計資料,盧森堡貨幣局有權對各信貸機構提供的賬目和其他資料的準確性進行檢查核實。為了對各信貸機構整體狀況和經營政策作出客觀評價,如果認為有必要,盧森堡貨幣局有權向信貸機構索要任何相關資料。在大多數情況下,定期的現場檢查大約每年進行一次。各信貸機構必須接受獨立的審計公司的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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