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州市關於支持企業上市(掛牌)暫行辦法

盤州市關於支持企業上市(掛牌)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搶抓國家支持貧困地區企業上市(掛牌)“綠色通道”政策機遇,著力推動外部引進和內部培育企業上市(掛牌),助推經濟轉型升級跨越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本辦法的企業是指工商、稅務、統計關係均在我市範圍內(包括市本級以及紅果、盤北經濟開發區和盤南產業園區)並納入盤州市上市(掛牌)後備企業資源庫備案管理且承諾自成功上市(掛牌)所在年度起五年內不變更註冊地的企業,包括市域外遷入我市的擬上市企業和市域境內原有企業(指本辦法印發實施之日前已註冊企業)。
第三條市域外遷入我市的擬上市企業成功上市(掛牌)的,按照以下政策標準的100%執行。市域境內原有企業成功上市(掛牌)的,按照以下政策標準的50%執行。
第四條自2017年起,每年預算安排5000萬元支持企業上市(掛牌)資金,由市政府金融辦、市財政局共同組織實施,並根據相關標準和實際情況據實撥付,缺口由市財政追加預算解決。
第二章企業上市(掛牌)支持政策
第五條設立5000萬元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主要用於為企業上市(掛牌)前規範化整改融資提供擔保,單個企業擔保上限為2000萬元,具體由貴州融通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組織實施。
第六條首次發行股票並在國內主機板(中小板)成功上市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500萬元;在國內創業板成功上市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
第七條通過反向收購市域外在國內主機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間接上市,並將上市公司註冊地搬遷至我市且承諾五年內不變更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500萬元。
第八條在國(境)外上市公司總市值排名前十的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500萬元。
1.通過申請首次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DR)直接上市的;
2.通過在國(境)外設立特殊目的載體(SPV)換股設立的公眾公司(PLC)直接或間接上市且將募集資金60%及以上調回市內企業使用的。
第九條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成功掛牌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80萬元;對掛牌時直接進入創新層或首次從基礎層調整進入創新層的企業,再追加獎勵50萬元。
第十條在國(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交叉上市(包括先後以及同時上市)的企業,先後上市的企業,按照先上市對應標準給予獎勵;同時上市的企業,按照對應標準從高給予獎勵。已獲獎勵“新三板”掛牌企業成功上市的,按照對應標準總額扣除已兌現獎勵資金給予差額獎勵。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自然人促成市域外擬上市企業遷入我市的,企業“新三板”成功掛牌的,給予證券公司等中介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自然人一次性獎勵30萬元;企業成功上市的,再給予一次性獎勵220萬元。
第十二條除第十條外,本章載明的對企業上市(掛牌)的獎勵,10%給予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
第三章企業上市(掛牌)後支持政策
第十三條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國內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成功上市的企業,自上市所在年度起,對應給予連續兩個、三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費40%補助;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的企業,自股票掛牌所在年度起,給予連續四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費全額補助。
第十四條企業成功上市(掛牌)後,自上市(掛牌)所在年度起五年內,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形成的市級留成部分以及所聘請的高級管理人員繳納個人所得稅形成的市級留成部分,給予一次性全額補助。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企業應自滿足本辦法相關條件之日起3個月內向市政府金融辦提出兌現申請,並根據要求及時報送相關申報材料,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六條企業若違反相關承諾或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本辦法獎補資金,將依法全額追繳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加算利息,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期間,企業根據上級同類政策所得獎補資金不對企業適用本辦法獎補政策構成影響;但上級同類政策要求市級予以配套的,則企業根據本辦法所得獎補資金將作為市級配套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政府金融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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