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州市公文類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源頭認定製度

盤州市公文類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源頭認定製度
按照省、市有關政務公開工作的要求,為貫徹落實好《中共盤縣委員會辦公室盤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盤縣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公文標識公開屬性的範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文書,包括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覆、意見、函、紀要等。
第二條公文標識公開屬性應按照“誰製作、誰提出,誰審查、誰辦理”的原則,結合工作實際確定。
第三條公文標識公開屬性應遵循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在公文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公開屬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或反映本單位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公文,應確定為“主動公開”;屬單位內部管理事務的公文、內部資料、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應確定為“依申請公開”;報上級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向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和答覆有關部門意見的公文,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應確定為“不公開”。
(二)轉發類公文,應根據所轉發公文的公開屬性確定轉發公文的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所轉發公文沒有確定公開屬性的,原則上應重新確定公開屬性。
(三)確定為“主動公開”的公文,不可夾帶“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的內容。
第四條公文製作單位主要領導應對擬發公文公開屬性標註進行核對把關,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名義制發的檔案,市政府辦公室各聯繫秘書科室應再次審核。無標識公開屬性的公文,應退回公文起草單位重新辦理。
第五條各鄉(鎮、街道)、市政府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類政府信息的公開審核管理,可參照本制度確定公開屬性。
第六條公開方式。確定為“主動公開”的公文類政府信息,應通過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或政府公報、政務新媒體(政務微信、微博)、政務公開欄主動向社會公開;確定為“依申請公開”的公文類政府信息,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合法合理的公開方式,依法及時向申請人公開。
第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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