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生犯事參革例

監生犯事參革例是清代對監生犯事的處理條例。康熙二十四年(1685)定。凡監生犯事,經督撫咨報國子監者,如系蔭生及恩、拔、歲、副貢生, 仍行題參;如系例監、俊秀監生,國子監逕行黜革,發該撫究問。

又令:凡各項監生,有素行不端,違悖條教,及娼優隸卒濫廁太學,並武斷鄉曲、懶惰廢學者,由國子監題參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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