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建議書

監察建議書,大都針對日常監督和調查中發現的執行法律法規政策有偏差、日常管理不嚴格不到位、不擔當不作為、不認真履行職責等問題。

監察建議是向相關單位和人員就其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議。監察建議的相對人無正當理由必須履行監察建議要求其履行的義務,否則,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監察建議,制發主體,制發程式,制發格式,

監察建議

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監察機關遇有下列情形時,可以提出監察建議: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應當予以糾正的;有關單位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需要採取補救措施的;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需要完善廉政建設制度的;等等。相對於之前行政監察建議,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建議仍然是個“新鮮事物”,各地仍在積極探索如何更好更規範用好這個履行職責的有力抓手。

制發主體

可以制發監察建議書的主體是各級監察委員會及其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制發監察建議必須依照嚴格的審批程式。
監察建議與一般工作建議有質的區別,它由監察法“背書”、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具備一定法律效力。如此嚴肅的法律文本,在制發主體、制發流程、行文內容等方面都有嚴格要求。
監察法明確,可以制發監察建議書的主體是各級監察委員會及其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如針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非參公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管理方面的問題。

制發程式

對監察建議書的制發程式,各地出台相關規定加以規範。重慶市紀委監委明確,制發監察建議必須要嚴格審批程式,應由承辦部門起草文稿,報協管領導、分管領導、主要負責人審簽後,印發相關單位,並抄送相關單位主管部門。派駐或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提出監察建議,應當同時抄報派出機關。對指定管轄案件,由承辦監察機關起草監察建議,並報請上級監察機關同意後,交具有管轄許可權的監察機關提出。

制發格式

對於監察建議書的格式,各地也進行了規範。如要寫明被建議單位基本情況,監督、調查所認定的事實、證據、法律依據,明確下發監察建議書的原由及提出的具體建議等。“監察建議的內容要有理有據,切實可行,能夠讓被建議單位充分理解,可以具體操作,契合實際工作。”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邱霈恩表示。
為體現監察建議的嚴肅性,不少地方還明確,監察建議書須明確寫明監察建議生效的時間、對監察建議異議的提出時限、監察機關收到異議的回覆時限等。福建省華安縣監委針對該縣現代農業項目推進過程中問題向縣財政局、農業局發出的監察建議書中,明確要求被建議單位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回復整改結果,並明確“對本監察建議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本監察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委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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