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葬案

盜葬案,此案發生於南宋時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盜葬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吳思敬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九
案件詳情
南宋寧宗嘉定五年(公元1212年),吳太師之孫吳思敬訴佃客謝五乙兄弟盜葬,前後累經州縣,費時六年而尚未了結。吳思敬身亡,其妻段氏再次論訴。官府認為段氏夫婦因久居城內,距所爭之地有四百里之遙,平時照管不到,使謝五乙兄弟得已盜葬。經參考所畫地圖和索到乾照得知,所爭山地是吳太師宅於淳熙八年買於徐詳和慶元二年買於游才卿的,契內具載畝角四至。而謝五乙兄弟所買姜監鎮一畝一角七十三步之地,是介於前兩件山地之間的,在盜葬墓穴之下於開禧二年立契,契內且無四至,可見是謝五乙兄弟於盜葬之後,撰造模糊契字,以強爭影占主家之地。另據段氏乾人供稱,謝五乙兄弟曾結托健訟人古六十,擅自假寫本宅退狀,付保正榮安申繳,被前任知縣識破,將榮安勘杖六十。官府稱若再不了清此案,“恐向後凡有田地去家之遠者,人皆得以強占”,斷將謝五乙勘杖一百,令定江寨巡檢嚴檢期限,監謝氏兄弟將墓穴遷移,如再有推託,將其弟一同科罪。古六十假寫退狀,前任知縣失於科罪,亦勘杖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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