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北地區國土開發整治辦法

皖北地區國土開發整治辦法》在1991.09.23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皖北地區國土開發整治辦法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9.23
  • 實施時間:1991.1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國土規劃,第三章 國土開發整治,第四章 國土資源管理,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土開發整治工作的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皖北地區國土資源,促進皖北地區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皖北地區,包括阜陽、宿縣地區,蚌埠、淮南、淮北市,六安地區的霍邱、壽縣,滁縣地區的鳳陽、嘉山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土開發整治是指:
(一)國土資源(含土地、水、礦產、生物等自然資源以及與之相關的社會經濟資源)的開發、利用;
(二)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的建設與布局;
(三)城鎮、人口配置與工農業生產布局;
(四)自然災害的測報與防治;
(五)自然環境和人工生態系統的保護與改善;
(六)與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和環境整治直接相關的經濟活動與非經濟活動。
第四條 在皖北地區進行國土開發整治,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皖北地區國土綜合規劃》(以下簡稱《皖北國土規劃》);
(二)因地制宜,遵循自然規律和經濟規律;
(三)從全局出發,實現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四)開源與節流並舉,對國土資源實行多目標、多層次綜合開發,保證資源永續利用;
(五)近期與遠期結合,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
(六)重大項目的主體工程、配套工程、環保設施以及生活輔助設施應統籌安排、同步進行。

第二章 國土規劃

第五條 《皖北國土規劃》是皖北地區國土開發、利用、治理、保護的依據。各地、市、縣應把《皖北國土規劃》確定的國土開發整治目標和項目逐步納入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計畫及年度計畫,分期組織實施。
凡屬國土開發整治活動的大、中型建設項目,未編入《皖北國土規劃》或未按要求組織專家論證的,不得立項。
第六條 皖北地區的地、市、縣國土規劃,由行署、市、縣人民政府依據《皖北國土規劃》及淮河流域綜合規劃編制。
地區、市國土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縣國土規劃報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國土開發整治

第七條 開發利用國土資源,應按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批同意,依法取得資源的開採權或使用權。新建項目,應按基本建設立項審批程式辦理。
第八條 國土資源開發項目和其他占地量大的項目,應當綜合選址定點,並執行下列規定: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節約土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二)靠近原料地或消費地;
(三)新建運輸量大的項目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第九條 皖北地區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執行下列規定:
(一)非農業用地必須按照法定程式辦理征(撥)用地手續,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儘量少占耕地;
(二)農民建房占用耕地不得突破年控制指標;
(三)占用耕地建設非農業項目,應按國務院發布的《土地復墾規定》制定復墾計畫或開發土地計畫,並予實施;
(四)有計畫地開發“四低”(低產農地、低產林地、低產園地、低產水面)、“四荒”(荒山、荒灘、荒地、荒水面)。
第十條 皖北地區水資源開發利用執行下列規定:
(一)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綜合利用水資源;
(二)汲取地下水逐步實行取水許可證制度,並限量開採;
(三)在淮河及其支流用水,按照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城鄉各業利益的原則,進行水量調蓄和合理分配;
(四)在本區西北部缺水地區,應根據水源狀況發展企業和種植水稻。
第十一條 淮河整治開發應執行下列規定:
(一)符合淮河流域綜合規劃;
(二)在淮河乾、支流上不準新建阻礙行洪的工程,不準設定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植物;
(三)重視行、蓄洪區的開發利用,沿淮行、蓄洪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防洪要求;
(四)淮河乾、支流實行污水達標排放制度,淮河蚌埠閘以上乾、支流沿岸不得新建污染嚴重的工程項目。
第十二條 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搞好礦區城鎮建設:
(一)綜合開發利用煤炭資源及共生礦產;
(二)開發煤炭等礦產資源應同時綜合整治利用塌陷區,綜合處理煤矸石、剝離層和尾砂等次生資源;
(三)鄉鎮集體開採煤炭等礦產,應按規定辦理申請手續,定位開採;
(四)城鎮建設應與煤炭生產統籌考慮,一般不得占壓礦帶;
(五)煤礦城鎮的產業結構和布局應當考慮多功能和人口性別比例的協調。
第十三條 開發利用國土資源,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採取防治措施:
(一)可能誘發水、旱.風、沙等自然災害的;
(二)可能導致土地沙化、鹽漬化、土壤板結、水土流失、水體污染、水流堵塞、水源枯竭和大氣污染的;
(三)危及防洪、排澇或可能導致森林、湖泊面積縮小和航道里程減少的;
(四)影響珍稀動、植物生存繁衍,導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破壞的;
(五)危害人身健康和人畜安全的;
(六)違背國家計畫或造成國土資源浪費的。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必須與環境整治相協調,新建項目與環保工程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十五條 皖北地區按國家規定徵收的土地、礦產、水資源等國土資源的使用補償費,應依照資金性質分別納入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管理。用於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應對《皖北國土規劃》中重點地域、基礎產業、基礎設施、淮河治理,以及矸子山、場煤灰、砂礓黑土的整治工程等予以扶持。
開發荒山、荒地、荒水用於農、林、漁業生產的,可按規定免交農業稅。

第四章 國土資源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計畫主管部門負責綜合管理和組織協調本地區國土資源開發整治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有關部門清查本地區國土資源賦存狀況和開發利用程度;
(二)對本地區水、土、礦產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實行綜合計畫管理;
(三)契約資源主管部門協調處理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四)參與審查新建重大項目在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建設布局、環境治理保護方面的有關問題。
第十八條 皖北地區國土開發整治實行統一管理與部門負責相結合的管理辦法。地、市、縣應建立國土開發整治情況報告制度。縣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將本區上一年國土整治開發情況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主管部門,突發的、重大的國土開發整治情況應隨時報告。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九條 在國土開發整治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除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擅自開發利用國土資源,造成不良後果的,責令停產、轉產或拆遷。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條,造成國土資源浪費、環境破壞或有礙經濟社會發展的,由國土主管部門會同資源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報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責令其停產、拆遷,並由主管部門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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