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泰平

白泰平

白泰平,男,回族,1951年6月出生,山東棗莊人,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1968年12月參加工作,197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徽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

2019年7月19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白泰平受賄案,白泰平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6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泰平
  • 國籍:中國
  • 民族:回族
  • 出生地:山東棗莊
  • 出生日期:1951年6月
  • 信仰:共產主義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68年12月——1970年01月,安徽省壽縣板橋公社知青;
1970年01月——1972年04月,安徽省淮南肥皂廠工人;
1972年04月——1975年09月,安徽大學化學系有機合成專業學生;
1975年09月——1978年06月,安徽省淮南肥皂廠生產科技術員、科長;
1978年06月——1979年12月,安徽省淮南合成脂肪酸廠籌備處工作人員;
1979年12月——1980年10月,安徽省淮南肥皂廠生產科、設備科科長;
1980年10月——1983年08月,安徽省淮南肥皂廠第一副廠長、廠長;
1983年08月——1983年10月,安徽省淮南華光日化廠廠長;
1983年10月——1985年01月,安徽省淮南市總工會副主席、黨組成員;
1985年01月——1988年07月,安徽省淮南市總工會主席、黨組書記;
1988年07月——1989年03月,安徽省鳳台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1989年03月——1990年12月,安徽省鳳台縣委副書記、縣長;
1990年12月——1991年03月,安徽省鳳台縣委書記、縣長;
1991年03月——1993年01月,安徽省鳳台縣委書記;
1993年01月——1998年01月,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1998年01月——2000年01月,安徽省淮南市委副書記;
2000年01月——2004年01月,安徽省民族事務委員會(安徽省宗教事務局)主任(局長)、黨組書記(正廳級)(其間:1999年09月——2002年07月,參加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世界經濟專業學習);
2004年01月——2005年07月,安徽省政協秘書長、黨組成員;
2005年07月——2008年06月,安徽省政協秘書長、黨組成員,機關黨組書記;
2008年06月——2009年03月,安徽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2009年03月——2010年04月,安徽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
2010年04月——2011年10月,安徽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4月10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訊息:安徽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白泰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18年7月18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訊息: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中共安徽省紀委對安徽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白泰平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白泰平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多次與他人串供,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為下屬企業幹部職務調整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購物卡,違規兼職取酬;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賄賂,涉嫌違法犯罪。
白泰平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法紀觀念淡漠,大搞權錢交易,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安徽省監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安徽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白泰平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有關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8年7月,安徽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白泰平(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犯罪嫌疑人白泰平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8年8月,安徽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白泰平(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蚌埠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白泰平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白泰平,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蚌埠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8年6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白泰平利用其擔任安徽省能源集團黨委書記、總經理、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合作經營煤炭業務、承接工程項目、契約履行以及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11月30日上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蚌埠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安徽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皖能集團)原黨委書記、總經理、董事長白泰平涉嫌受賄一案,在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蚌埠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6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白泰平利用其擔任皖能集團黨委書記、總經理、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為某工貿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合作經營煤炭業務、承接工程項目、契約履行以及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通過利益輸送,被告人白泰平直接或通過其子非法收受或索取張某某等9人給予的人民幣804萬元、107萬港幣、5萬美元、價值人民幣15.2萬元購物卡以及購房和房屋裝修費用人民幣603.8482萬元,總計折合人民幣1543.78678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白泰平到案後,除如實交代調查機關已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外,還主動交代了尚未被調查機關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白泰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及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當天的庭審持續三個小時左右,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行供認不諱,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蚌埠市人大系統、代表委員、檢察系統、市直單位、新聞媒體等近百人旁聽了庭審。
本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7月19日下午,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安徽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白泰平受賄案,白泰平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60萬元,對其所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6月至2011年10月,白泰平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浙江某工貿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合作經營煤炭業務、承接工程項目、契約履行以及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通過利益輸送,2009年至2013年,白泰平直接或通過其子非法收受或索取張某某等9人給予的人民幣804萬元、港幣107萬元、5萬美元、價值人民幣15.2萬元購物卡,以及購房和房屋裝修費用人民幣603.8萬餘元,總計折合人民幣1543萬餘元。
其中,白泰平接受浙江某工貿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的請託,為該公司與皖能集團下屬公司在合作經營煤炭業務、承接項目等事宜上提供幫助。2009年下半年至2013年,白泰平直接或者通過其子先後多次在其辦公室等地,收受或索取張某某總計人民幣772萬元、港幣107萬元、4萬美元,並要求張某某為其支付北京市朝陽區西大望路某小區一套商品房的購房費用人民幣354萬餘元。2017年,白泰平因自身問題被調查,為了掩蓋犯罪事實,安排兒子退還張某某人民幣243萬元。
白泰平接受合肥一家房地產公司總經理張某的請託,為張某與皖能集團合作雲計算數據中心等項目提供幫助。張某分二次為白泰平支付一套商品房及商鋪的部分購房款,總計106萬餘元。後該項目因故未能實施,白泰平於2012年分二次退還張某53萬元,餘款53萬餘元未還。
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白泰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白泰平具有多次索賄情節,依法對其從重處罰。白泰平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並主動交代了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案發後其親屬已代為退賠全部受賄所得,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綜合考慮白泰平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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