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工作細則

保證中國小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切實加強中國小校學籍和基礎教育發展統計數據的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其管理和服務功能,全面提高基礎教育的現代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山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工作細則
  • 地址:白山市
  • 職責:為保證中國小校的正常教學秩序
  • 適用單位:教育行政部門和普通中國小校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招 生,第三章 學 籍,第四章 學籍變動,第五章 獎勵、處分,第六章 畢 業,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本《細則》適用於白山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普通中國小校學籍管理相關工作,是全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相關人員和普通中國小相關領導以及學籍管理工作人員的工作指南。
學籍管理工作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基礎教育科和普通中國小(含職業教育類學校舉辦的普通高中部)的教導(務)處負責,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經培訓上崗並保持相對穩定。

第二章 招 生

第四條 國小適齡兒童要按照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教育行政部門)劃定的學區就近入學。學校於每年5月份在學區內開展適齡兒童普查工作,對在當年8月末以前出生、年滿6周歲的適齡兒童依據戶口登記造冊(附《白山市國小學區適齡兒童招生普查登記表》),同時開展招生宣傳工作,對符合入學條件的適齡兒童發放入學通知書,6月份到校報到,報到時間不得提前,7月份進行學前訓練。
第五條 國中招生必須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劃拔的國小畢業生名單接收新生,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學校不得擅自違規招生。
第六條 高中招生憑全省統一的學業水平考試和體育加試,按成績和國中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具體招生辦法按教育行政部門當年招生規定辦理。
第七條 進城務工及外來經商人員的子女享受居住地常住人口就學政策,招生時需辦理相關手續(附《白山市進城務工或個來經商人員子女入學四聯單》);現役軍人和見義勇為模範及革命烈士、退役傷殘軍人的子女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自願擇校(附《白山市現役軍人、見義勇為模範、革命烈士、退役傷殘軍人子女入學審批表》);特殊的殘疾人員子女可根據實際情況由教育行政部門按政策規定予以優待。
第八條 凡符合入學規定的新生,憑《入學通知書》按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無故延期兩周末報到者,國小的要查明原因,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國中的報教育行政部門處理(附《白山市國中未報到新生報告單》);高中的取消入學資格,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農村鄉鎮國小畢業升入當地國中的可以直接採用《交接書》方式集體辦理,九年制學校國小畢業生可直接升級(學籍重建)。各地要完善農村國小升國中交接制度(附《白山市國小畢業升國中交接書》)。《國小入學通知書》由所在學區的學校發放,存根由國小存檔。《國中入學通知書》由國中按教育行政部門劃撥的名單填寫發放,存根交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高中入學通知書》由錄取的高中發放,存根由學校存檔。(各類學校《入學通知書》樣本附後)。國中學校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接收沒有《入學通知書》的新生。
第九條 新生入學後編班標準為:中國小每班一律不準超過56人,任何學校不準分重點班和快、慢班或擅自舉辦各種實驗班。全市中中國小分班和排座執行市教育局有關檔案。
第十條 各學校必須按照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招生計畫招收學生,國中和國小不準招收已經畢業的學生回學校重讀。非示範性高中學校未經省教育廳批准不準跨縣(市)區招生。

第三章 學 籍

第十一條 學生入學要建立學籍。學校學籍實行電子化管理和逐級上報註冊制度,每年10月末之前要按照“佳路學籍管理軟體”的程式完成新生信息資料庫並逐級上報;每年暑假之前完成學年度學籍變動資料庫並逐級上報。未完成新生建籍工作期間學生不得轉學。
第十二條 學籍管理採用省教育廳指定的“佳路學籍軟體系統”,學生學籍號碼採用14位數碼編排(附《中國小學籍號編排規則》)。高中學生的學籍號與會考的考籍號相同,並依據學籍建立考籍。
第十三條 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檔案。學生檔案和學籍管理表冊樣式由省教育廳制定(各類樣本由市教育局提供),學校定期填寫、統一保管。學校要切實加強學生檔案管理,確保學生檔案記載及時、真實、準確。
第十四條 學生不得跨學校建籍,確保學校在籍人數與在校人數相一致。
第十五條 學生檔案袋內裝①《入學通知書》;②《學生登記表》;③《學籍證(卡)》;④《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登記卡》;⑤《學生獎懲材料》。小學生檔案另加一份《小學生建籍登記表》,國中學生檔案另加《國小畢業升國中登記表》,高中學生檔案另加《國中畢業生學業水平統一考試登記表》(以上樣本由市教育局提供)。
第十六條 《學籍證(卡)》和《小學生建籍登記表》、《國小畢業升國中登記表》、《國中畢業生學業水平統一考試登記表》須經教育行政部門蓋章。作為學生取得相應學籍的憑證。
第十七條 學生建籍姓名要以戶口為準,經戶籍管理部門改動後方可申請改名。學校教師在日常工作中要規範書寫學生名字。

第四章 學籍變動

第十八條 學籍變動包括:轉學、休學、復學、留級、跳級、輟學、改名、註銷學籍和畢業等。學生變更學籍要辦理相關手續(樣本附後)。
第十九條 省內轉學使用“雙聯單”(原“四聯單”還可用,教育行政部門不再保留),省際間轉學依照轉出學校採用的方法,辦理轉學手續的順序為:①轉出學校、②轉出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③轉入學校、④轉入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轉入學校必須依據轉出學校提供的註銷學籍號平行安排年級。國小和國中畢業年級下半學年原則上不準轉學,高中畢業年級無特殊情況在本地區內不準轉學。轉入學校要繼續使用學生原校檔案,不足的材料可以補辦。
第二十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如患有嚴重疾病需要長時間治療或修養的,由縣級以上醫院出具診斷證明,經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辦理休學,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期滿可辦理復學。畢業年級下學期不準休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確屬非智力因素學習成績差,隨班升級十分困難,經本人及其監護人申請,學校同意並報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準予留級,各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控制留級人數,畢業年級的學生不準留級。非畢業年級的學生,如學習成績優異、智力發展突出、身體健康,經本人及其監護人申請、學校同意並報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準予跳級。
第二十二條 學生因故輟學的要由學校查明原因,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輟學一般包括退學、流失、死亡等中途停止學業的現象。學生確因患病和其他意外情況喪失學習能力的,經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申請,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方可準予退學。各學校要建立健全嚴格的防輟、控輟機制,把中小學生輟學率降到最低水平。
第二十三條 學生如申請改名,需持戶口和身份證複印件到學校和教育局辦理。高中學生改名需在最後一次會考結束後辦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因故輟學及開除學籍的需辦理《註銷學籍報告單》。

第五章 獎勵、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定期逐級開展表彰獎勵學生活動,一般每學年不少於一次。學生在校期間表現突出、應予以表彰獎勵,視其表現可授予“三好學生”、“五好學生”、“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畢業生”等稱號,有關表彰材料存入學生檔案。一定級別以上的表彰可按有關政策在中考成績中加分或優先錄取。
第二十六條 學生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範》及學校的規章制度等,應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受到處分的學生有改正表現,一般在其畢業前要撤銷處分。國小和國中不準開除學生,高中學生嚴重違紀、違規、屢教不改或違法犯罪的,學校可報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方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章 畢 業

第二十七條 學生接受義務教育期間,國小畢業的由畢業學校填寫《國小畢業生報告單》(樣本附後),並由教育行政部門發給《義務教育結業證書》,國中畢業的由畢業學校填寫《國中畢業生報告單》(樣本附後),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發給《義務教育結業證書》,達到規定要求的發給《國中畢業證書》,高中學生學業期滿,憑省會考辦發給的合格證,由市教育局發給《高中畢業證書》,表現突出的發給《優秀高中畢業證書》,會考成績不合格的,發給《高中結業證書》,待補考合格後可換髮《畢業證書》,以上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印製下發。畢業證書填寫要工整、規範。各學校在辦理畢業證時要上報畢業生(電子)名冊(樣本附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依據《吉林省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試行)》制定,由白山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負責解釋,自2007年起實行。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細則》制定《補充意見》並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三十條 有關表冊樣本可以在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信箱中提取。
白山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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