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同平

白同平

白同平,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浙江理工大學原黨委書記,先後擔任杭州市第八屆人大代表、浙江省第九屆人大代表、省第七、十、十一次黨代會代表,第九屆浙江省政協委員。2008年11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白同平有期徒刑11年,沒收財產10萬元,追繳贓款65.2萬元。

基本介紹

  • 出生日期:1945 年6月
  • 職業:教師
  • 畢業院校浙江大學
  • 相關事件:受賄65.2萬獲刑11年
  • 職稱:教授
基本信息,人物簡介,個人簡歷,相關事件,

基本信息

姓名:白同平
白同平
性別:女
職稱: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
學歷:大學本科
職務:浙江理工大學發展委員會主任,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所所長
兼職:浙江省馬克思主義學會副會長、中國紡織服裝教育學會副理事長
研究領域:思想政治教育、高等教育管理
研究方向:德育、校園文化

人物簡介

白同平,女,出生於1945 年6月,浙江大學本科學歷,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主要從事思想政治教育、高等教育管理領域的研究,研究方向為德育、校園文化。浙江理工大學原黨委書記,曾任浙江理工大學發展委員會主任、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所所長、浙江省馬克思主義學會副會長、中國紡織服裝教育學會副理事長。還先後擔任杭州市第八屆人大代表、浙江省第九屆人大代表、省第七、十、十一次黨代會代表,第九屆浙江省政協委員。
白同平(照片1)白同平(照片1)

個人簡歷

1967 年9月畢業於浙江大學,大學本科學歷
白同平(照片2)白同平(照片2)
1968 年7月至1976年4月在新疆阿克農機廠工作。
1976 年4月調至浙江海鹽機械廠工作。
1983 年12月至1985年10月浙江大學科研處、套用數學系工作。
1985 年10月至1992年9月任浙江大學黨委委員、組織部長。
1992 年9月至1996年1月任浙江絲綢工學院黨委副書記。
1996 年1月至2006年1月任浙江絲綢工學院浙江工程學院(前者更名)、浙江理工大學(前者更名)黨委書記。
2006 年1月任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所所長、校發展委員會主任,還先後擔任杭州市第八屆人大代表、浙江省第九屆人大代表、省第七、十、十一次黨代會代表,現任第九屆浙江省政協委員。
2009年,白同平因受賄65.2萬獲刑11年。

相關事件

2008年9月23日,浙江理工大學原黨委書記白同平(正廳級)因涉嫌受賄在杭州市中級法院受審。該案經杭州市江乾區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杭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
白同平(照片3)白同平(照片3)
據了解,現年63歲的白同平(女)1996年1月起擔任浙江絲綢工學院黨委書記(1999年4月,該校更名為浙江工程學院,2004年4月浙江工程學院更名為浙江理工大學),到2006年這十年間,白同平一直擔任學校黨委書記一職。據檢察機關指控,白同平利用職務便利,在學校工程設計業務以及浙江工程學院設計研究所企業性質證明中,為浙江工程學院設計研究所所長沈丁謀取利益,先後四次以少付裝修材料款、接受商品房首期付款等形式,由本入或者通過其子收受沈丁送的人民幣66萬餘元、歐元1000元以及價值人民幣1.6萬餘元的鑽戒一枚。
此外,白同平利用職務便利還為相關建設工程採購業務單位提供幫助,通過其丈夫或兒子收受業務經辦入賄賂7萬餘元。案發後,白同平已退清全部贓款。法庭將擇日宣判此案。從被雙規那天起,白同平和她的貪腐案注定要成為浙江高教領域反腐行動中的一大“標桿”。
近年來,浙江高校中落馬官員日漸增多,其級別、職稱、學歷、年齡也不斷攀升,而白同平以“正廳級”、教授、碩士生導師和63歲的高齡,位居這些落馬官員的榜首。今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白同平有期徒刑11年,沒收財產10萬元,追繳贓款65.2萬元。
白同平案發源於同事沈丁(該校設計研究所所長)落網,而此前,同樣因為沈丁的“招供”,浙江理工大學原副校長夏金榮和基建處處長陳松樹先後落馬。由此,浙江高教領域最大的腐敗串案浮出水面。夏金榮被指控受賄776.5萬元,尚未判決;陳松樹因受賄13.7萬元,已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白同平和沈丁的關係可謂“不打不相識”。2000年,沈丁主持的設計院在“浙江理工大學下沙校區整體設計規劃項目”的招標中勝出。然而因白同平的“異議”,沈丁最終丟掉了這塊到嘴的肥肉。事後,沈丁認為以後要在浙江理工大學好好混下去,必須先拿下白同平。
沈丁針對白同平的公關工作從2001年開始,當時白同平有兩套房子需要裝修,沈丁就代為裝修,事後7萬多元的裝修款他只要了2萬元。於是,兩家關係日漸親密,沈丁還把白同平的兒子安排進了自己的公司。
檢察機關指控,此間,沈丁以白同平兒子年終獎和出國經費的名義送給白同平人民幣7萬元、歐元1000元。
縱觀此案,沈丁的行賄和白同平的受賄已達到了非常“默契”的程度。2005年6月,白同平要為兒子買房,委託沈丁了解房源。沈丁不但推薦了兩套滿意的房源,還及時“借”給白同平兒子54萬元的首付款;此後,沈丁又以妻子從國外回來的理由,送給白同平一枚鑽戒,價值1.67萬元。
2006年11月,沈丁所在的設計研究所被查賬,白同平怕那54萬元的首付款出事,就讓兒子給沈丁補了一張借條,並分兩次還清了這筆錢。
然而,這招“瞞天過海”的招數並不管用,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最高檢、最高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自身或者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蓋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除了收受沈丁的巨額賄賂之外,檢察機關還指控,白同平收受浙江榮聯羅馬瓷磚有限公司總經理潘志偉的賄賂8000元;通過兒子收受杭州新源電子有限公司總經理葉敏軍5萬元;通過其丈夫收受杭州中加建材有限公司經理朱中華賄賂1.3萬元。
白同平收受這些賄賂後,在承接學校工程設計業務、基建項目、建材採購等方面為這些人提供幫助和便利。
針對檢察機關總計75.17萬元、歐元1000元的受賄指控,法院經審理後,認定了其中65.2萬元。
法院認為,白同平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案發後,已退清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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