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保證金

發票保證金是指用票單位和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臨時經營活動,需要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時,經營地稅務機關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要求其繳納的不超過一萬元的貨幣擔保。用票單位和個人按期繳銷發票的,退還保證金,否則以保證金繳納罰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發票保證金
  • 外文名:Invoices margin
  • 性質:貨幣擔保
  • 類型:現代詞
發票保證金的管理,發票保證金的要求,

發票保證金的管理

發票保證金管理包括發票保證金收取、發票保證金退還、發票保證金抵頂、保證金賬簿和報表管理。
(一)辦理程式
1.發票保證金收取。
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收取用票單位和個人的發票保證金,並向納稅人開具“發票保證金收據”。
2.發票保證金退還。
退還發票保證金時,用票單位和個人應填寫“發票保證金退還申請書”,並附交納保證金的收據。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後,將相應的款項退還給納稅人。
3.發票保證金抵繳。
納稅人發生違章用票或未按期繳銷發票的行為,按稅務違法、違章工作程式進行違章處理,並可動用其發票保證金抵繳罰款。
4.保證金賬簿和報表管理。
對已收取、退還或抵繳的發票保證金,主管稅務機關應登記“發票保證金明細賬”,按期編制“發票保證金收取,退還,抵繳情況報表”。

發票保證金的要求

一、發票保證金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收取,各地稅務機關不得超範圍、超標準收取發票保證金。稅務機關收取納稅人發票保證金時,應當開具《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
二、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跨市、縣從事臨時經營活動不得收取發票保證金。
三、發票保證金應當存入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並按照《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資金的收納和支付,除繳入國庫、退還納稅人外,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四、各級稅務機關要對以前年度收取的發票保證金進行一次清理檢查。納稅人按期繳銷發票的,要及時退還發票保證金;納稅人未按期繳銷發票的,以發票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按“稅務部門其他罰沒收入”科目繳入國庫。在清理過程中,對已按期繳銷發票且納稅人無法找到的,要進行3個月公告。確實查找不到的,應將發票保證金存入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並分納稅人進行會計賬務處理,待納稅人申請退還時,從該賬戶辦理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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