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股利限制

發放股利限制是公司董事會在作出分配股利 決定時必須加以考慮的限制條件。股利的分 配以有無可以支配的留存收益為條件,即公 司留存收益餘額中沒有指撥為特定用途的部 分,它是分配股利的最高限額。但是,分配 股利,需有相應的現金準備,且要以保證資 本營運、損失準備、證券回收及擴充營業等 項需要為前提。

除此以外,實務上往往還存 在以下的限制: (1)企業與債權人所訂合 同的限制。發行公司債券的信託契約,可能 訂有條款,規定在公司債券未曾清償以前, 公司可支付股利的最高限額。(2) 企業與 優先股股東所訂契約的限制。有時在發行優 先股股票的條款中規定,要公司定期或不定 期地把優先股股票收回; 還可能規定,在有 優先股發行在外的情況下,發放普通股股利 受到若干限制,以便為收回優先股票保留必 要的資金。(3)法律上規定的限制。在有 些國家和地區,如在美國的許多州里,法律 上規定,公司為分配股利和收回庫藏股票的 支出,不能使公司的法定股本有所減少。 (4)公司董事會自行規定的限制。董事會 可能為了積累資金、擴展業務,也可能為其 他必要的用途,自行對發放股利作出限制。 在通常情況下,公司的本期淨收益是發放股 利的基礎。但有時即或本期淨收益很少,甚 至發生經營虧損,也可動用以前年度的留存 收益發放股利。然而,絕不許因發放股利使 股東權益減少至核定的法定股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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