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工程

發包工程

發包工程亦稱“出包工程”。指建設單位按包工方式委託施工企業施工的建築安裝的工程。採用發包方式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雙方要簽訂工程契約,具體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凡一個建設項目由兩個以上的單位負責施工時,應實行總分包制,一般應以土建施工企業為總包,安裝及其他工程施工為分包,在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之間亦應簽訂工程契約。近年來,我國實行招標、投標制度,以代替由主管部門下達施工任務的形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發包工程
  • 外文名:contract construction
  • 內容:建設工程承包契約主要有兩種方式
  • 內容二:建設成本增加等不良後果
  • 內容三:法律嚴禁肢解發包
  • 學科:機械工程
簡介,建立健全對外發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對承包方的安全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對承包單位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認真制定安全組織技術措施,簽訂承包安全契約書,加強現場監察督促承包方落實安全條款,

簡介

隨著電力建設市場的開放,社會上形形色色的承包隊伍參與電力系統的生產和基本建設,如檢修公司承包運行設備檢修任務,安裝單位通過競爭承包新建、擴建、改建的電力工程等。近年來由於對工程承包放鬆了安全管理,以致承包單位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安全管理以及發包單位“以包代管”的現象比較嚴重。不僅發生許多人身傷亡事故,也由於檢修質量不良,安全措施不足而造成許多設備事故,甚至發生大面積停電事故,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在社會上引起較大的負面影響。因此,加強對外發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是很必要的。它是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的要求,也是電力生產企業“安全第一”的迫切需要。
根據發布方式的不同,建設工程承包契約主要有兩種方式: (1)發包方與承包方就整個建設工程從勘察、設計到施工簽訂總承包協定,由承包方對整個建設工程負責。這裡的承包方可以是一家單位,對大型工程或結構複雜的工程,也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共同與發包方簽訂總承包契約。 (2)由發包方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簽訂勘察、設計、施工契約,實行平行發包。
各承包方分別對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建築、安裝階段的質量、工期、工程造價等與發包方產生債權債務關係。 在實踐中,應當特別注意的是,我國法律嚴禁肢解發包。所謂肢解發包,是指發包人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的行為。這種行為容易導致建設工程管理上的混亂,不能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並且容易造成工期延長、建設成本增加等不良後果。因此,我國《契約法》、《建築法》等法律法規對此明確予以禁止。法律的這些規定為強制性規定,凡是屬於肢解發包工程的行為,均應認定為發包契約無效。
如何搞好對外發包工程安全管理,具體工作中如何操作,各單位有各單位的特點,但一般來說,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建立健全對外發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對外發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必須落實國家電力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的要求,並結合本單位的實際,使之具有規範性和可操作性,一般應體現以下內容。
(1)明確有權對外發包的單位及其許可權、安全責任。
(2)選擇外包隊伍的原則。安全資質審查的時間、內容、審批程式。
(3)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4)明確負責對承包單位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部門、培訓內容及其安全責任。
(5)與承包單位簽訂工程契約(或安全契約)的形式、內容及其注意事項。
(6)明確對外包單位發生人身事故、設備事故的處罰方法。
(7)本單位各級安監部門的職責、許可權。
(8)違反制度的內部考核辦法。

嚴格對承包方的安全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

根據上級檔案要求,承包單位的安全資質審查由各單位安監部門進行,對不符合安全資質的承包單位,安監部門有否決的權力。但在實際操作中,因為安監部門一般不參與招標和選用承包單位,因而使安監部門對中標單位的安全資質審查成為一種形式。因此,對承包單位的安全資質審查必須落實“誰招用誰負責”,安監部門應起到監察、督促的作用。安全資質審查應堅持高標準,按嚴格審批程式進行,對承包單位除要求其提供各種書面資料外,必要時還要對承包單位人員的技術素質、施工器具等進行綜合鑑定。

對承包單位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對承包單位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除正常進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的學習、抽考外,更重要的是要向他們解釋本單位的安全規章制度及其執行注意事項,否則,極易造成承包單位執行中出現偏差,甚至發生安全問題。對承包技改,擴建等工程容易發生觸電及其他設備事故的,還應落實運行單位對承包單位人員進場前的現場安全教育責任。承包單位雇用的短期臨時工、民工是文化素質和技術水平較低、安全意識薄弱的群體,安全風險大,是我們的重點監控對象,在安全教育培訓方面,就要特別注意。素質確實太差的,就不能批准他們進入施工現場,或者只能批准他們乾一些危險性不大的工作。

認真制定安全組織技術措施

制定施工安全組織技術措施是簽訂安全承包契約的一項重要內容。根據上級檔案精神,無該項措施而發生事故,發包單位應承擔全部責任。因此,必須引起重視。首先督促承包單位針對其承包的工程項目認真編制施工安全組織技術措施,必要時發包單位還應協助其編制,並由發包單位生技、安監、運行共同會審,經總工程師批准,作為契約的附屬檔案。

簽訂承包安全契約書

國家電力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明確規定,生產性企業對外發包工程項目必須依法簽訂契約。契約中應具體規定發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並由發包方安全監督部門審查。具體操作時,要明確發承包方的安全責任,可採用2種方傑一種是簽訂工程契約時,明確有關安全條款:另一種是單獨簽訂“對外發包工程安全契約書”,作為主契約的附屬檔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採用第二種方式,似乎更利於安監部門的監督和運作。簽訂的安全承包契約書應體現國家有關勞動衛生安全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規,違約責任等。

加強現場監察督促承包方落實安全條款

對外發包工程安全契約書明確規定了發包方有權對承包方進行安全監督,承包方必須履行有關安全條款,認真執行施工安全組織技術措施的內容、真正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加強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是確保施工單位履行契約條款的有效手段,通過檢查承包單位現場安全措施的布置、組織安排、違章違規行為等等,發現問題及時發出安全監察通知書,要求加以整改。一般情況下,承包單位都能認真重視發包單位所提的意見加以改進,因而有利於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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