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痛病訴訟案

一起土壤污染損害人體健康的訴訟案。1955—1972年,日本富山縣神通川流域發生痛痛病(因周身劇烈疼痛而得名)事件。原因為有關工廠排放含鎘廢水,污染稻米,人們食用受污染的稻米而中毒患病。受害患病者及因此而死亡者的親屬,向富山地方裁判所提起訴訟,要求三井金屬礦業有限公司神岡礦業所對其污染環境所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1971年6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1)確認被告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系“無過失責任”;(2)通過流行病學調查和臨床、病理學的研究及動物實驗查清痛痛病與鎘的關係,闡明痛痛病的病理機制,認定痛痛病與鎘的因果關係;(3)賠償金按統一標準支付,即8名仍活著的人及1956年前死亡的4名受害者每人付給400萬日元,1968年以後死亡的2名受害者各付給500萬日元。被告不服抗訴。名古屋高等裁判所金澤分所,於1972年8月9日作出二審判決,對痛痛病與被告的污染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支持了一審判決;關於賠償金的標準,認為不根據各原告的具體情況計算賠償金額違背法律,但該案各受害者所受損害的利益沒有太大差別,因而決定給死者每人賠償1000萬日元,給仍生存者每人賠償800萬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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