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中心療法

當事人中心療法(person centered therapy)“個人中心療法”,亦稱“羅傑斯療法”。美國人本主義心理學家羅傑斯創立的一種心理治療方法。其發展經歷四個階段:(1)1940—1950年,稱“非指導諮詢”。1942年他在所著《諮詢與心理治療》中提出。主張以接納和說明為主要技術,強調治療者創設一種寬鬆的氣氛.使患者認清自己和自己的生活環境。在不顯露個人身份的條件下,治療者進行說明,不採用以外部參照點為基礎的指導技術和程式,相信治療主要依賴患者先天的成長動機,避免與患者發生相互作用。(2)1951--1957年,稱“受輔者中心療法”。他出版《受輔者中心療法》,首次用“受輔者”(clIent)代替“患者”(panent),體現其心理治療的特點。其基本假設:受輔者是他(或她)自己最好的專家.具有找到解決自身問題辦法的潛能。治療者的任務是促進受輔者探討自己的思想和情感,自己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3)1957--1970年,稱“經驗療法”(experiential therapy)。

羅傑斯在此階段提出治療者態度的關鍵要素,即促進受輔者人格改變的充要條件:無私的誠實、無條件積極關懷和準確的同理心。治療的焦點從反映受輔者的感受轉向治療者表達自己在治療中的即刻感受。(4)1970--1985年,稱“整體療法”。強調治療者作為有思想、價值和情感的個人身份不斷介入治療過程.充分發揮作用。即允許治療者更積極地參與,鼓勵以折衷的精神運用多種方法,而不再局限於傾聽、反映和交流理解。1974年,羅傑斯叉將其易名為“當事人中心療法”,強調尋求幫助者的人格尊嚴,標誌著“羅傑斯療法”的最終形成。該療法的基本假設:只要給當事人提供適當的心理環境和氣氛,他們自己就能發揮潛能,改變對自己和他人的看法,產生自我指導的行為。治療時,治療者不以問題、行為和目標為中心。而是為當事人創造一種和諧的氣氛,與當事人建立一種相互信任、相互接受的關係.幫助當事人理清思路.逐步克服自我與理想間的不協調,接受和澄清當前的行為和情緒問題,達到自我治療、自我成長的目的。治療分七個階段:(1)當事人未認識到自己的問題,缺乏改變自己的動機和意願;(2)當事人與治療者相互接受,能談論自我以外的一些問題,但常推卸責任;(3)當事人能流暢地談論自我的情況.雖談論情感問題.但多以過去的情感為主,對經驗的解釋仍是刻板的;(4)當事人完全、真正地接受治療者,能更自由地流露個人情感.勉強表露當前的情感和經驗.並出現計問題的自我責任感;(5)當事人雖仍有恐懼感,但可自由表達當前的情感,並日益清楚地正視矛盾與不協調.對問題的責任感增強;(6)當事人已有豐富的情感體驗,自我由不協調變為協調;(7)當事人生活在自己的情感中.能自如地進行自我交流,並在與他人的交往中自由地表達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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