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信息審核發布制度

《畢節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信息審核發布制度》是為促進畢節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及各部門、各鎮鄉辦事處信息採集、發布、審核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保障政府網站發布信息的權威性、及時性、準確性、嚴肅性和安全性,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地、市有關規定,特制定的制度。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第一條

為促進畢節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及各部門、各鎮鄉辦事處信息採集、發布、審核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保障政府網站發布信息的權威性、及時性、準確性、嚴肅性和安全性,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地、市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市人民政府網站應當公開或需要公開的所有政務類信息,上述信息正式發布前,必須進行預先審核。

第三條

發布的信息應具有較強的時效性,保證信息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條

凡在市內主流媒體(報紙、電視、電台)上刊登、發布的各類重要政務信息,要在第一時間向市政府入口網站提供。

第五條

審核的原則是“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各部門、各鎮鄉辦事處主要領導是網站信息報送和發布的第一責任人,要明確一名分管領導作為信息審核負責人,所有報送和發布的上網信息必須經審核負責人同意後,由政府網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網站上發布信息。

第六條

審核的程式:
(一)信息人員擬定擬發布信息內容並填寫《上網信息發布審核表》。
(二)本單位負責人審核,重點是對擬發布信息內容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是否涉密等進行審核。
(三)市政府辦公室直接擬發的信息由分管主任審核簽發,重要信息必須經主任審核同意後方可上網發布。
(四)部門或鎮鄉辦事處擬發的信息由信息審核負責人審核簽發後方可上傳,重要信息必須經部門或鎮鄉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後方可上傳。上傳信息由市政府網站管理人員報市政府辦公室分管主任審核後方可上網發布。
(五)市政府網站管理人員根據有關領導意見,審核程式是否符合相關要求方可上網發布信息。

第七條

發布關係重大事件的信息和負面信息,必須上報市委、市政府辦公室審核並經市委、市政府有關領導同意後方可發布。

第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各鎮鄉辦事處在制發正式公文時,要對是否公開、公開範圍和公開方式,同時作出規定,實行同步審批,以減化上網發布信息審核程式。

第九條

建立完善的信息發布登記制度,信息發布前認真填寫《上網信息發布審核登記表》,所有上傳信息及其審核負責人審核簽字的審核表、登記表要存檔保存,以備查閱。部門或鎮鄉辦事處上傳信息的審核資料由各單位存檔備查。

第十條

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網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犯罪活動,不得發布違反國家法律及地方法規的信息,不得發布與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相違背的信息,不得製作、複製和傳播各類不健康信息,不得發布虛假信息。

第十一條

嚴禁在網站上傳播計算機病毒、木馬等程式,發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內容需經防病毒檢測後方可發布。

第十二條

信息發布前必須認真校對和審核,確認無誤後方可上傳。對因審核不嚴導致政府信息公開內容失實、泄密、引發負面影響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建立上網信息複查制度,指定專人負責上網信息複查工作,發現問題應及時更正,及時撤除不符合規定的上網信息。造成影響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由責任單位和個人負責消除。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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