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製度

《界首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製度》是為做好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完善發布機制,保證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規範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省、阜陽市有關檔案精神而制定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界首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製度
  • 最終解釋權: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第一條

為做好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完善發布機制,保證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規範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省、阜陽市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機關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遵循“誰製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得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要組織、協調有關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渠道。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自身職責範圍內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報請批准後方可發布,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五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發布。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發布。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發布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等製作、獲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制度執行。

第六條

負有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發生變更的,由承擔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被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的職責不再由其他行政機關承受的,由決定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七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在檔案上署名的行政機關均負有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申請公開該政府信息。

第八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公開該政府信息前,應當與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九條

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在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徵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徵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書面徵求意見公文後5個工作日內,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提出書面函復意見。

第十條

屬於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徵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徵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書面徵求意見公文後5個工作日內,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提出書面函復意見。

第十一條

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發出的徵求意見公文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名稱和文號、內容描述、產生日期、發布機構等基本情況;
(二)需溝通協調的事項;
(三)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意見和依據;
(四)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二條

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徵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時,被徵求意見行政機關在回復期限內不答覆的,視為同意公開該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上一級行政機關或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法制、保密、監察等有關部門研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認為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該政府信息可能對公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應當進行信息發布協調而未經協調直接發布信息的;
(二)擅自發布信息,並拒絕其他行政機關的異議、不採取補救措施的;
(三)不按照信息發布協調意見發布信息的;
(四)相關行政機關應當發現其他行政機關擅自發布信息而不提出異議的;
(五)其他違反本制度的行為。

第十五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發布協調,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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