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司法審查程式

申請司法審查程式(applicationforjudicialreview)英國行政法中當事人請求普通法院審查行政機關的決定和行政裁判是否合法並給予適當救濟的程式。1977年以前,申請司法審查的程式不統一,當事人申請不同的救濟手段要適用不同的程式規則,有時當事人因為選擇了錯誤的救濟方法,同時受程式規則限制不能變更,結果本應得到救濟而得不到。1977年《最高法院規則》,1980年《最高法院規則》以及1980年議會通過的《最高法院法》三個檔案建立了目前仍然適用的統一的申請司法審查程式。該程式適用於調卷令、禁止令、執行令、阻止令和確認判決五種救濟手段。當事人在同一程式可以申請一種或同時、交替申請幾種法律允許的手段,還可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大大簡化了司法審査的程式,但是這一程式不適用於申請人身保護狀和依照制定法規定的法定審查。並且,這一程式只能針對公共機構的公法行為。

申請司法審査程式分兩個階段:(1)同意階段。當事人向高等法院王庭分院請求法院同意自已的申請,法院審査認為申請人對申請事項有足夠的利益才接受申請;如果認為當事人申請超過期限(一般應在公共機構的決定作出後三個月內提出)或者有不真實的陳述,則不接受其申請。申請人不服法院不受理申請的裁定可以抗訴。(2)審理階段。法院決定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後,應在14天內通知各方當事人及直接關係人。開始對案件進行實質審理。審理原則上實行簡易程式,主要審查行政機關的決定和行政裁判所的裁決是否越權。當事人不服判決可以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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