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停止執行狀

〔申請停止執行狀〕是指在行政訴訟活動中,原告申請人民法院停止執行被告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時使用的法律文書。該申請狀的對象,或者說申請停止執行的標的,不是人民法院的判決,而是被告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行政訴訟進行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若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停止執行。當然,如果被告行政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或法律、法規中規定應當停止執行的,就無需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了。
申請停止執行狀的結構如下:
(1)標題。標題應寫明“申請停止執行狀”。
(2)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申請人是單位的,則應寫明其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電話號碼等。
(3)申請內容。寫明申請停止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如“停止執行××市公安局×年×月×日作出的(××)×行處字第×號治安管理申訴裁決書之裁決”,“停止執行××市城建局×年×月×日作出的(××)×行處字第×號處罰決定書之處罰決定”。
(4)申請理由。寫明如若執行,則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或不必要執行等。
(5)結尾。正文寫完後,寫執行狀的致送法院。在右下方,申請人應簽名蓋章;若是單位,須加蓋公章,再由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註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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