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權制度

用益權制度是對他人財產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的規則。“用益權”,亦稱“用益物權”。如租借他人的房屋,承租人有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租用他人的土地,有耕種和收穫莊稼的權利。享有此種權利的人稱為 “用益權人”。用益權制度將財產所有權與使用權和受益權分離,是信託制度的基礎。

在信託中受託人是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財產,並為受益人謀利益。即受託人掌握信託財產的使用權 (在積極信託中),而受益人擁有收益權。用益權制度源於《羅馬法》 中規定的“用役權”,它是使用他人的“所有物”和使用別人的 “勞動力”的權利的統稱。在13世紀,英國的衡平法將 “用役權”改稱 “用益權”。正是因為有了 “用益權”制度,才逐漸形成了信託這種財產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和收益權相分離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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