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交易信息發布

產權交易信息發布是依據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管理制度由企業公開產權交易信息的行為,是保證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公開、公正、公平的重要環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產權交易信息發布
  • 制度: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 內容:交易保證金
  • 覆蓋要求:信息發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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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制度

產權交易信息的披露是保證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公開、公正、公平的重要環節,只有廣泛、真實地發布和披露產權交易信息,才能做到產權交易雙方信息對稱,使投資者了解企業情況、做好投資決策。對於非上市企業來說,由於在企業信息公開方面沒有強制性要求,企業信息不能為公眾所知,投資者在一般情況下很難掌握企業轉讓標的真實情況。這種信息不對稱會對;企業產權轉讓產生障礙,或者違規交易,同時,也不利於吸引投資者,不利於轉讓標的價值發現。
為此,《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權交易信息發布的內容和發布方式等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即產權交易市場應當建立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管理制度,規定在信息發布過程中各相關主體的行為規範要求、信息發布的內容和程式、信息公告的期限和形式等。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應當不少於20個工作日,以省級以上報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為起始日。

發布內容

出讓方應當披露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競價方式的選擇、交易保證金的設定等內容。出讓方不得提出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有違公平競爭原則的受讓條件。

發布要求

對受讓條件中表述不明確或者有違反公平競爭內容的,聯交所應當及時向出讓方提出修改建議,或要求出讓方對受讓條件的執行標準作出書面解釋和具體說明。
受讓條件及其執行標準的書面解釋和具體說明經相關批准機構審核後,由聯交所在產權轉讓公告中一併公布。未經公布的受讓條件不得作為確認或否定意向受讓方資格的依據。
在產權轉讓公告中公布的受讓條件,一經發布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信息公告內容的,應當由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出具檔案,由聯交所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進行公告,並重新計算公告期。

覆蓋要求

為進一步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發布渠道,擴大信息覆蓋範圍,國務院國資委在其選擇的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試點機構建立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聯合發布制度,並頒布了《關於建立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聯合發布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8〕32號)。通知明確指出,“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披露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是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的關鍵環節。”
根據該通知精神,京津滬渝四家接受委託的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試點機構,除在本機構網站上發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的同時,將相關信息提交給其他試點機構,由其他試點機構在其網站的聯合發布信息專欄同步發布。

發布系統

2012年5月24日,國務院國資委正式開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項目信息統一發布系統,將分散在全國各交易所的國有產權交易信息集中到此平台統一發布。
該系統具有項目信息披露、項目查詢、信息訂閱、項目比較等功能,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四家中央企業產權交易試點機構率先納入。而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所屬其他62家會員,將陸續加入該系統。
今後,廣大投資人和社會公眾只需登錄中國產權網,即可便捷檢索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項目掛牌信息及交易結果,從而在更大範圍、更高層面、更權威的信息源中發現市場,選擇商機,操盤業務。
產權交易信息統一發布系統的啟動一是充分發揮了信息化手段對交易業務的支撐作用,回應了會員單位建立統一信息化平台的呼聲和訴求;二是發揮了協會在行業信息化建設上的引導作用,為國資監管提供新的渠道,為行業自律增加了互動機制;三是為產權交易機構分享信息資源建立了一個公用平台,為更廣泛的境內外投資人了解產權交易市場、發現投資機會提供了一個新的媒介。
2012年11月30日,廣州產權交易所、南方聯合產權交易中心、深圳聯合產權交易所、珠海市產權交易中心和西南聯合產權交易所共5家機構納入了統一發布範圍。12月底又有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新疆產權交易所、雲南產權交易所、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共4家產權交易機構完成系統對接工作,納入統一發布範圍。至此,使用該平台集中實時向全社會披露中央企業或地方國有企業產權轉讓項目信息的產權交易機構已有1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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