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倫理四原則

生命倫理四原則

生命倫理學原則是指生命科學研究提供的一個倫理框架,評價某一行動的合理性,同時規定了研究人員和被研究對象的權利。

生命倫理四原則分別為有利原則、尊重原則、公正原則、互助原則。

大概內容是:不做不應該做的事以及做應該做的事。但僅僅做到“不傷害”是不夠的;尊重被研究對象的自主權、知情同意權、保密權和隱私權等;對病人應該公平對待,不應分性別、年齡、膚色、種族、身體狀況、經濟狀況或地位高低,決不能進行歧視;每個人都生活在與其他人的關係之中,他必須與其他人團結互助,才能夠生存發展,社會成員和睦共處,兼顧個人、集體、社會的利益,兼顧當代人、下一代人、甚至未來世代的人的利益,社會才能穩定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命倫理四原則
  • 外文名:shēng mìng lún lǐ sì yuán zé
  • 基本原則:有利原則、無傷原則等
  • 意義:為生命科學研究提供倫理框架
有利原則,無傷原則,尊重原則,公正原則,

有利原則

有利原則斷言了行動者維護或增進他人利益的義務。這種義務可以分為積極的和消極的兩個方面。作為積極義務的有利原則,所斷言的是行動者應在他人現有利益的基礎上,使此種利益最大化。作為消極義務的有利原則,所斷言的則是行動者應該使他人的現有利益不受破壞,不被減損。但是有利原則進入生命倫理學領域,其消極含義部分被無傷原則所承擔。因此,作為生命倫理學原則的有利原則僅指其積極義務,即為增進他人利益而行動的義務。在現代社會文化背景下,由於利益的多元化,一個行動在增進某利益主體的一種利益時,也有可能同時減損該利益主體的另一種利益,而一個行動在減損某利益主體的一種利益時,實際上也可能增進該利益主體的另一種利益。道德行動對利益的複雜影響使得行動決策變得異常困難。對有利原則的確切理解和在何種“有利”意義上行動,往往取決於行動者的文化背景和價值觀念。
有利原則曾經是美國國家委員會(保護生物醫學和行為研究中的受試者的國家委員會)的貝爾蒙特報告針對以人為受試者的生物醫學研究中保護受試者的三原則(有利、尊重人、公正)之一。後來美國著名生命倫理學家比徹姆和丘卓斯(又譯查爾瑞斯)在其合著的《生物醫學倫理學原則》一書中將有利原則分解為有利原則與無傷原則。無論是作為三原則之一的有利原則還是作為四原則之一的有利原則,作為一種籠統的生物醫學倫理原則都產生了極大影響,並引發了熱烈討論。
對有利原則的批評意見主要指向三原則或四原則的體系設計無法避免各種文化傳統之間存在的衝突,雖然這種體系本來就是為了避免這些衝突而設計的。有利原則的提出實際上是以假定醫患雙方作為社會成員處於同一文化傳統中為前提的,因此他們對於何謂對患者有利有著一致的理解。但是,在全球化與經濟一體化迅速發展的當代社會,處於不同文化傳統中的醫患雙方相遇並發生價值觀念上的衝突,已經變得越來越常見。發生在美國的一個耶和華作證派教徒輸血案例正是這種衝突的一個經典例證。1994年美國康乃狄克州的一位病人奈莉·維加,在產後大出血面臨死亡威脅的時候,仍然堅持自己的宗教信仰(耶和華作證派)拒絕輸血,在醫生強制輸血並拯救其生命之後,還將醫院告上了法庭。
事實上,即使醫患雙方處於同一文化傳統中,在完全符合原則體系設計前提的情況下,衝突也一樣可以發生。這是因為有利原則過於籠統,在缺乏具體操作指南的情況下,人們對何謂有利的理解不一致造成的。比如基於功利主義和基於自由個人主義對有利原則的理解可能就很不一致。基於功利主義對有利原則的理解會考慮到病人家屬的利益,還會考慮到社會公益,而基於自由個人主義對有利原則的理解則會狹隘得多,至少社會公益會被排除在醫生的視野之外。
上述分析表明,對醫生來說,有利原則還只是方向性的價值指導,尚不能提供具體的行為指南。有利原則在臨床醫學行為中所指示的準確、有效、擇優要求,亦需要在具體情境中由醫生結合病人的價值觀念進行具體的權衡後進行行為抉擇。在此種過程中,醫患之間的充分溝通與協商對於最佳診療方案的選擇十分重要。

無傷原則

無傷原則斷言了行動者維護他人利益,保護此種利益不被減損的義務。通常來說,無傷原則所斷言的乃是行動者的一種消極義務,即行動者不可減損利益。“無傷”並不含有為了維護現有利益而鬥爭的內涵。“無傷”的準確含義是行動者在涉及他人利益的行動中不得造成他人利益的減損。有學者認為無傷原則是套用倫理學的核心原則,它提供了一種使自由平等的交往和合作能夠進行的最為基本的倫理底線。這種認識是恰當的。
行動對利益的影響通常是多樣化的。一種行動在增進某種利益的時候,可能會造成對另一種利益的減損。當增進某種利益的行為會無可避免地造成另一種利益的減損時,無傷就不再具有絕對意義,而變成一種在利益權衡中對利益淨餘額的追求。只要這種利益淨餘額是正的,也仍然被看成是符合無傷原則的行動。無傷原則是一個古老的醫學倫理傳統。許多古代醫家都十分重視對無傷原則的遵循。就現代醫學倫理學的意義來說,無傷原則斷言了行動者維護病人現存利益的義務。醫生應該盡力避免可預見的傷害,儘量將可預見但不可避免的傷害控制在最低限度。就此而言,“必要害”的概念只是一個對不可避免的傷害提供倫理可接受性的術語,而不能成為放任可預見但不可避免的傷害任意發生的道德託詞。
雖然無傷原則並非一個絕對原則,這一點,醫生和倫理學家都有很清醒的認識,但是必須注意到,從本質上來講,“傷害”畢竟是一個否定性概念,力求避免傷害是保持病人對醫生、醫學信任的倫理底線,也是保持醫學榮譽的醫學道德最低要求,所以醫生必須在醫學倫理第一原則,即“首先不傷害”的意義上使用這一原則。
現代社會是一個價值觀多元化的社會,注意到價值觀體系和跨文化因素對理解無傷原則的影響是十分必要的。其中醫學作為一個重要的知識背景會極大地影響病人和醫生對“什麼是傷害”的不同理解。在醫生看來十分有害的所謂治療,在病人看來很可能是有益的和必要的;在醫生看來十分有益的治療,在病人看來則可能是有害的和不必要的,這兩種情況在臨床上都不是罕見的。這種時代醫學特徵使得現代醫學倫理學中的不傷害原則比起古代醫學家強調的不傷害原則,其內涵不知要豐富了多少,而其操作難度也極大地增加了。
不傷害原則中的收益與傷害權衡是這種豐富內涵下衍生出的臨床醫學行為指導,其必要性可以見諸對身患絕症或者有其他嚴重疾病病人的醫學處理,特別是在決定是否採用可能會引起死亡的臨床措施時。這種權衡的價值必須總是指向病人本身而不是其他人,如病人的家人。此時,病人的生命質量對於確定醫學行為的收益是什麼具有決定性意義。比如,在病人的生命質量極低而無藥可救的情況下,放棄治療,即令病人死去而不再繼續遭受病痛折磨也許就是最大收益,雖然此時對病人的傷害也是很大的。
綜上所述,無傷原則有著豐富的內涵,其對臨床醫學行為的指導是可以被細化的,在很多情況下,具體醫學行為的選擇不僅依賴於倫理原則,而且依賴於對行為情境的理解。因此,醫患間的溝通與交流總是很重要的。

尊重原則

尊重原則斷言了行動者尊崇他人、視他人為一具有自身目的的利益主體的義務。在那些涉及他人利益的行動中,行動者未得到他人許可,不得對他人利益加以干涉。這種理解涉及到人的自主性問題。有人認為,只有當一個人具有自主性並有能力為自己的決定負責時,尊重原則才有意義。其實,尊重原則的更為重要的意義在於它肯定了每個人都具有為人的權利和尊嚴,即“人所應得到的,我都應該得到”。能否為自己的決定負責,是一個次要的問題。
尊重原則肯定了每個人都是具有自身目的的利益主體,即肯定了每個人都有追求自身幸福的權利,並享有為人的尊嚴,同時,尊重原則斷言了行動者如此看待其行動相關者的義務,因此,尊重原則與其他原則相比較,更具有人本意義。
尊重原則顯然是人際間平等交往的基本原則。由於這一原則的理論基礎是把交往對象視為一個有著自身特殊利益和自身目的的獨立個體,因此具有強烈的人本意義。這一原則保障了交往雙方處於平等地位,並各自擁有完整的人格與尊嚴。無論對於文化背景相同的人來說還是對於文化背景不同的人來講,尊重原則都同樣具有高度的適用性。因此,尊重原則其實可以作為醫患交往的首要原則來使用。
對尊重原則的確切理解包括對下面兩點的準確把握。一是如何解決尊重病人自主決定與醫師的特殊干涉權之間的衝突,二是如何理解尊重病人自主決定與醫師在醫患關係中的主導地位之間的關係。
在尊重原則的臨床套用中,最引人困惑的是就是如何解決尊重病人自主決定與醫生的特殊干涉權之間的衝突。醫生特殊干涉權的提出顯然是基於醫生對病人利益的考慮和保護,而且也與醫生的職業情感相適應。但是如前說述,病人的價值觀和醫生的價值觀可能是不同的,醫生的立場可能並不為病人所接受。這種衝突既可能發生在文化背景不同的環境中,也可能發生在文化背景相同的環境中。因此,作為醫生,考察病人的價值觀念對於協調雙方的立場是很有必要的,可以避免醫患衝突。當這種衝突不可協調時,醫生應該選擇尊重病人的自主決定。特殊干涉權只在病人缺乏正常人的行為能力時發生效力。
但這樣一來,是否就意味著醫生必須完全聽命於病人,完全依照病人的指令行事呢?醫生的自主性在醫患關係中還有沒有位置?如何理解醫生在醫患關係中的主導地位?事實上,尊重病人自主決定與醫生主動性的發揮並無矛盾。對於醫生來說,他的主動性體現在積極主動地提供各種有利於病人做出自主、理智選擇的信息,如明確的診斷、清晰的治療預案、以通俗語言做出的簡單明了的病情解釋和治療方案解釋等等。醫生所提供這些信息通常是非常專業的,是病人做出自主決定的依據,對病人的自主決定是不可或缺的。以病人能夠理解的方式提供詳細、充分的病情信息,正是醫生尊重病人自主決定的表現。

公正原則

作為倫理原則的公正是指根據一個人的義務或應得而給與公平、平等和恰當的對待。一個人所享有的權利與他所履行的義務相等,是社會公正的根本原則;一個人所行使的權利與他所履行的義務相等,是個人公正的根本原則;權利與義務相等是公正的根本原則。因此,公正原則斷言了行動者平等分配權利與義務的義務。平等又可以分為完全平等(對於基本權利來說)和比例不等(對於非基本權利來說)。
公正可以分為形式公正和實質公正。形式公正指“同樣的人應予以同樣對待,不同的人應予以不同對待”(亞里士多德語),其特點是缺乏內容。而實質公平則為分配提供了實質性根據,如按照需要、貢獻、努力或者美德等來進行分配等。所謂完全平等和比例平等的劃分就是指形式公正。
公正原則完全是一個西方倫理學原則。中國傳統倫理思想中缺乏公正的理念。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東西方文化的交流與融合,公正的理念日益為中國人所接受。應該說,公正是現代社會有序、有效率發展的道德保證。公正原則可以激發人們的勞動熱情和創造能力,成為推動社會前進的槓桿。
衛生資源的分配關係到社會個體生存權和健康權的實現,因此受到倫理學家的重視。在關於公正的理論探討中,倫理學家們事實上從未達成一致意見。基於此種事實,在醫療衛生保健領域,有的倫理學家,如比徹姆和丘卓斯只好採取一種妥協的態度,在提出不同的保健政策時強調不同的理論,他們稱之為“零碎的探究方式”。這也反映了現代社會的一個重要問題,即一個國家無法完全滿足成千上萬人對醫療保健需求的期待。事實上,圓滿的公正可能是無法實現的。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人們在這個領域可以無所作為。人們總是可以對現有的醫療保健政策提出修改意見,使之不斷接近理想的公正目標,從而不斷改變受到不公正對待人群的機會與命運。對於中國來說,政府不斷地完善醫療保障體制,增加對社會下層民眾的醫療保障投入,就是在這一歷程中邁出的前進步伐。就微觀醫療衛生資源的分配來說,醫務人員受到傳統文化價值觀念中的親情關係思想影響,對病人區分社會角色,分別予以親疏遠近的不同對待,甚至分配不同的診療機會,都是嚴重的不公正。這種情形的出現固然與傳統文化相關,但是出路或許不在於拋棄傳統文化,而在於從巨觀上改變城鄉衛生資源分布不均衡的狀況,並從醫療保障制度建設方面限制人們去大醫院就醫的衝動,改善大醫院人滿為患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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