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鼠疫預防和控制條例

《甘肅省鼠疫預防和控制條例》由甘肅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7年6月8日通過並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鼠疫預防和控制條例
  • 批准日期:2017年6月8日 
  • 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 批准機關: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草案說明,修改情況,審議意見,

發布公告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

《甘肅省鼠疫預防和控制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7年6月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6月8日

條例全文

甘肅省鼠疫預防和控制條例
2017年6月8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和控制鼠疫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鼠疫預防和控制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鼠疫的預防和控制堅持政府負責、分級管理,社會參與、綜合防控,預防為主、有效處置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鼠疫預防和控制工作,制定鼠疫預防控制規劃和應急預案,建立區域間和部門間聯防聯控機制,組織鼠疫控制應急演練,將鼠疫預防和控制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和考核。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鼠疫的預防控制、監督管理及疫源性調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鼠疫的預防和控制工作。
第六條自然疫源地及毗鄰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鼠疫預防和控制工作機構,充實鼠疫預防和控制人員隊伍,對從事鼠疫預防和控制的專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適當的補助。
第七條疾病預防控制及鼠疫防控機構承擔鼠疫預防和控制的日常工作,負責疫情監測、預警、報告及處置技術工作。
第八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報告鼠疫有關情況,接受相關部門採取的鼠疫疫情調查、採樣、檢驗、隔離、治療等預防和控制措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動物鼠疫監測工作,掌握動物間鼠疫疫情動態。農業、林業、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配合開展動物鼠疫監測工作。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人間鼠疫監測。醫療機構應當設立預檢分診、發熱門診和隔離病房。
第十一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對疫源地居民開展鼠疫預防和控制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民眾自我防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鼠疫預防和控制的公益宣傳。醫學院校應當加強鼠疫預防和控制的醫學教育及科學研究,培養專業人才。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鼠疫預防和控制知識教育。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適時組織相關部門對動物鼠疫疫點和疫源地等重點區域開展保護性滅獺工作,通過減低旱獺密度,降低和縮小動物疫情的強度和範圍。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自然疫源地流動人員的管理。
在自然疫源地內從事農牧業生產、工程建設、礦產開發、旅遊觀光等活動的單位,應當安排專人負責鼠疫預防和控制工作。
第十四條根據鼠疫預防和控制工作的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進出自然疫源地交通道路設立鼠疫預防和控制檢疫卡(站),對出入自然疫源地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執法工作。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鼠疫檢測實驗室建設,提高實驗室檢測質量和快速檢測能力。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禁止非法獵捕、販運、加工、貯存、銷售旱獺和其他自然疫源地染疫動物及其製品。
第十七條鼠疫預防和控制實行疫情報告制度。
鼠疫發生後,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逐級做好疫情報告工作。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到鼠疫疫情報告後,應當及時確認並通報相關單位。
第十八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鼠疫防治專業機構是動物鼠疫疫情的責任報告單位,在判定發生動物鼠疫疫情後,應當在二小時內通過鼠疫防治信息系統直報。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人間鼠疫病例,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鼠疫防治專業機構報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鼠疫防治專業機構在判定人間鼠疫或者疑似人間鼠疫疫情後,應當立即報告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並在二小時內通過鼠疫防治信息系統直報。
第十九條根據鼠疫發生地點、病型、例數、流行範圍和趨勢及對社會危害程度,將人間鼠疫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鼠疫疫情等級劃分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鼠疫應急反應等級的確認:特別重大鼠疫疫情(Ⅰ級)由國家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確認;重大鼠疫疫情(Ⅱ級)由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確認,或者報國家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確認;較大鼠疫疫情(Ⅲ級)由市(州)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確認,或者報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確認;一般鼠疫疫情(Ⅳ級)由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確認,或者報市(州)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確認。
第二十一條發生鼠疫疫情時,疫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出相應級別的應急反應,並根據鼠疫疫情發展趨勢和控制工作進展,及時調整反應級別。
第二十二條鼠疫疫情信息由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發布。
第二十三條發生鼠疫疫情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啟動鼠疫控制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指揮部,有效控制和撲滅疫情。
第二十四條鼠疫疫情按照應急預案完成控制應急處理工作,連續九日無繼發病例,應急指揮部可提交終止疫情的建議,按照鼠疫控制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式,終止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鼠疫疫情擴大或者傳播、流行,對公眾健康造成危害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製造、散布鼠疫疫情虛假信息,造成社會恐慌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在鼠疫預防和控制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鼠疫疫情擴大或者傳播、流行,對公眾健康造成危害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關鼠疫的預防和控制,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或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甘肅省鼠疫預防和控制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甘肅省鼠疫預防和控制條例》的必要性
鼠疫是我國法定甲類傳染病,屬於烈性傳染病,傳染性極強,病死率極高,也是我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規定的檢疫傳染病之一。歷史上鼠疫曾給人類造成沉痛災難,著名的三次世界鼠疫大流行,其死亡人數數以億計。三次世界鼠疫大流行時期,中國都曾發生流行,而且第三次世界鼠疫大流行就是開始於我國的雲南、廣東和香港等地。20世紀90年代以來,鼠疫流行重新抬頭,尤其是1994年印度從蘇拉特市突然爆發的肺鼠疫,即“蘇拉特風暴”鼠疫疫情,引起民眾恐慌,幾十萬人四散逃亡,把疫情傳播到全國各地,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因此,鼠疫被世界衛生組織列入重新流行的20種傳染病之一。
我國鼠疫流行有悠久歷史,《皇帝內經》中就有記載。在前兩次世界鼠疫大流行時,我國也發生流行,大量人口死於鼠疫。第三次世界鼠疫大流行自1855年從我國雲南開始,傳遍世界各大港口城市。此後至1955年,雲南共發病104.9萬多人,死亡99.2萬人。1910-1911年,我國東北發生肺鼠疫大流行,死亡6.1萬人。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幾乎每年都發生鼠疫疫情。
我省是全國鼠疫防控重點省份,每年均可檢出鼠疫菌50多例,檢出率居全國首位,被國家定位為鼠疫防控的西大門。全省已核實的疫源地總面積82868.72平方公里,分布於5個市州11個縣市區。歷史上,我省發生過多次鼠疫疫情。從1754-1958年全省有13個縣、77個村曾發生過鼠疫流行,發病1519例,死亡1462例,病死率為96.25%。新中國成立後,我省仍然有鼠疫發生。1959-2014年,全省共發生人間鼠疫30起,發病70例,死亡43例。近年來,我省動物間鼠疫疫情持續猛烈流行,特別是在河西地區旱獺鼠疫疫源地,人間鼠疫疫情時有發生。2014年,酒泉市在3個月內就發生3起人間疫情。我省鼠疫疫源地的喜馬拉雅旱獺鼠疫菌毒力強,是雲南家鼠攜帶鼠疫菌毒力的100倍,傳染性極強。鼠疫已嚴重威脅全省乃至全國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健康,影響了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尤其是國家確定敦煌為絲綢之路(敦煌)國際文化博覽會永久會址,每年要召開一次國際會議,會議規模大、人數多,參會人員到敦煌周邊疫源縣進行觀光旅遊的頻次大大增加,鼠疫傳播的幾率也大大增加。因此,通過地方立法加強鼠疫防控,是為實現國家“一帶一路”發展戰略、打造絲綢之路黃金段、確保文博會順利召開保駕護航。
我省自1958年開展鼠疫防控工作以來,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工作經驗,為制定《甘肅省鼠疫預防和控制條例》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同時,我省鼠疫防控工作還遠不能滿足日趨嚴峻的鼠疫防控形勢。與其他省份相比,我省的鼠疫防控服務能力還比較落後,鼠疫防控服務體系不夠完善,全省鼠疫防控工作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一是河西地區旱獺鼠疫疫源地動物間鼠疫流行猛烈;二是疫源地越來越逼近城鎮和人口密集地區;三是進入疫源地活動的人口急劇增加;四是受經濟利益驅動,非法獵捕外運旱獺事件經常發生,鼠疫遠距離傳播的危險性急劇增加;五是獵捕剝食旱獺依然是我省人間鼠疫感染的主要途徑;六是我省還存在大量旱獺、阿拉善黃鼠、長爪沙鼠和大沙鼠鼠疫疫源性不明地區。
做好鼠疫防控工作需要“屬地管理、政府領導、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科學防控、有效應對”的工作機制。近年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十分重視鼠疫防控工作,也建立了多部門聯繫和配合制度,形成了可喜的工作局面,需要將已經形成的工作制度固化,形成法律規範,指導全省鼠疫防控工作。但是,通過多年鼠疫防治和多次疫情處置發現,我省有部分防控措施在落實過程中,還缺乏法律法規的支持,如日常交通檢疫、打擊獵捕販運銷售旱獺事件等,給新形勢下鼠疫防控帶來困難。
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實際情況、便於操作的地方性鼠疫防治法規非常必要。其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結合我省鼠疫疫情特點和面臨嚴峻形勢,對有關法律、法規作進一步的細化,進行必要的補充,以增強我省鼠疫防控工作的實際操作性。二是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明確政府及衛生計生、公安、交通、旅遊、工商、林業等有關部門的防治義務和責任,更好地規範鼠疫防控工作,保障全省人民生命安全身體健康,促進社會和諧和經濟健康發展。
二、制定《甘肅省鼠疫預防和控制條例》的可行性
一是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出台為制定我省《甘肅省鼠疫預防和控制條例》提供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於1989年2月2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七號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法對傳染病預防、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疫情控制、醫療救治、監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於1998年1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4號發布,該法對列車、船舶、航空器和其他車輛(以下簡稱交通工具)出入檢疫傳染病疫區和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疫情時,對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實施交通衛生檢疫作出了規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於2003年5月7日國務院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5月9日國務院令第376號公布施行。該法對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應對和應急制度作出了具體規定。這些法律法規的出台頒布為新時期依法做好鼠疫防控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據。
目前,青海、山西、陝西等省出台了《地方病防治條例》,青海省出台了《青海省鼠疫交通衛生檢疫條例》、《關於禁止獵捕販運銷售旱獺工作機制的通告》、《關於建立部門間協查打擊非法獵捕販運銷售旱獺工作機制的通知》和《關於進一步加強鼠疫交通檢疫的通知》,對我省制定條例具有借鑑意義,我省制定鼠疫防控條例的條件已基本成熟。
二是自1958年我省開展鼠疫防控工作以來的實踐為制定鼠疫防控條例提供了良好的基礎。國家鼠疫防治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全面實施,推動了全省五級鼠疫防治網路的建設和完善。目前全省共有23個鼠疫防控單位,建立13個鼠疫監測點和30個交通檢疫卡,疫區各級醫療機構設立了預檢分診和發熱門診及隔離病房,為依法防控鼠疫發生和流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三是“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鼠疫防控機制已基本形成,為制定鼠疫防控條例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近年來十分重視鼠疫防控工作,也建立了部門聯繫和配合制度。
三、制定《甘肅省鼠疫預防和控制條例》的主要依據和起草過程
制定《甘肅省鼠疫預防和控制條例》,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參考青海、山西、陝西等省《地方病防治條例》,以及青海省《青海省鼠疫交通衛生檢疫條例》、《關於禁止獵捕販運銷售旱獺工作機制的通告》、《關於建立部門間協查打擊非法獵捕販運銷售旱獺工作機制的通知》和《關於進一步加強鼠疫交通檢疫的通知》等。
2014年我省發生了3起人間鼠疫疫情。疫情發生後,我委向省政府匯報了全省的鼠疫防控情況。2014年12月5日,省長劉偉平主持召開了省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要求我委會同省政府法制辦抓緊研究擬定《甘肅省鼠疫預防和控制條例》。12月23日,我委向省人大法工委、教科文衛委和省政府法制辦報送了立法計畫,並做了相關情況說明,相關專家對立法的必要性進行了論證。隨後,我委組織起草了《甘肅省鼠疫預防和控制條例(草稿)》。2015年4月28日,我委組織衛生計生系統相關部門人員進行了討論,提出了修改意見,我們進行了第一輪修改。5月,省人大組織相關專家對《甘肅省鼠疫預防和控制條例(草稿)》進行討論,提出了修改意見,我委組織人員進行了第二輪修改。6月15日至19日,我委邀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及相關處室負責人組成聯合調研組,赴酒泉、嘉峪關、張掖三市開展鼠疫防控工作立法調研,並形成了《關於我省鼠疫防控現狀的調研報告》。7月1日至5日,我委邀請省人大、省政府法制辦領導及相關人員,對《甘肅省鼠疫預防和控制條例(草稿)》進行論證,進行了第三輪修改,形成了《甘肅省鼠疫預防和控制條例(修改稿)》。7月上旬至8月下旬,我委在委機關相關18個處(室、局)和省疾控中心、省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局、蘭大一院、省傳染病防治醫院(蘭州市肺科醫院),以及省直19個鼠疫防控成員單位、14個市州、13個鼠疫防控重點縣區,對《甘肅省鼠疫預防和控制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了修改意見,共徵求到修改意見22條,進行了修改。在幾易其稿後,形成了《甘肅省鼠疫預防和控制條例(送審稿)》,上報省政府。2016年12月20日至22日,我委邀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等相關單位,集中三天時間,對條例送審稿再次進行修改完善,並經2017年3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務會議審議,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
四、《甘肅省鼠疫預防和控制條例》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有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的職責,同時規定了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二)提出鼠疫防控體系建設的要求。根據本省鼠疫防控實際,對承擔鼠疫防控機構具體服務範圍和內容等作了規定。對人間鼠疫疫情發生後的應急處置提出具體要求。
(三)加強鼠疫防控宣傳教育工作。對自然疫源地幹部、民眾、學生,駐疫源地單位、疫源地項目實施單位健康教育組織和外來務工人員管理等作了規定。
(四)加強人間鼠疫監測工作。對醫療衛生機構預檢分診和發熱門診設定要求、疑似鼠疫患者發現與報告程式、鼠疫患者診治和管理要求、首診醫生責任制落實作了補充和細化規定。
(五)強化實驗室檢測能力。提出實驗室基礎設施建設要求,對檢測設備及時配備更新補充和實驗室檢驗人員培訓做出具體規定。
(六)強化交通檢疫卡管理。對進出疫源地設定檢疫卡主體、設定條件、職責等作了規定。
(七)嚴厲打擊獵捕販運銷售旱獺及製品等違法行為。
(八)加強聯防聯控工作。對聯防聯控機制的建立和形式作了規定。
(九)開展保護性滅獺滅蚤工作。對保護性滅獺滅蚤工作的時間、範圍進行了規定。
(十)強化信息報告。對疫情信息報告的級別、時限、形式等作了規定。
(十一)開展未知鼠疫疫源地調查及疫源地項目衛生學評價。對未知鼠疫疫源地調查提出要求,對疫源地項目衛生學評價進一步提出明確規定。
(十二)規定相應的保障措施。對鼠防工作的經費保障、防治機構和隊伍發展、疫情處置物資保障、督導評估、法律援助等作了規定。
(十三)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對違反本規定條款,處罰額度和承擔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審議。

修改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
2017年3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甘肅省鼠疫預防和控制條例(草案)》分組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我省是全國鼠疫防控的重點省份,是國家鼠疫防控的西大門,在多年鼠疫防控工作中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工作經驗,有必要提煉總結使之法律制度化。同時,與其他省份相比,我省的鼠疫防控服務能力還比較落後,鼠疫防控體系還不夠完善,具體防控措施的落實還缺乏法律的支持,因此出台鼠疫防控條例十分必要。會後,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衛計委,重點圍繞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並印送省直有關部門、市(州)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立法聯繫點廣泛徵求意見。之後,根據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對草案再次進行了全面修改。5月11日法工委主任辦公會議進行了討論。
5月1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逐條審議。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四章保障措施中,有關經費保障內容與草案第四條重複,有關隊伍建設及人員待遇的規定,宜在總則中表述;草案第八條有關表彰獎勵、第十三條有關自然疫源地衛生調查等內容,在國家傳染病防治法中已有明確規定,根據立法法有關規定,草案不宜再做重複,建議刪除。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修改了草案第四章的相關內容,並刪除了第四章及草案第八條、第十三條。
二、有的常委會立法顧問和相關部門提出,我省河西地區旱獺疫源地動物間疫情活躍,近年來,進出疫源地的人員及車輛眾多,接觸旱獺和染疫動物感染鼠疫的風險較高;同時,受經濟利益驅動,非法獵捕販運旱獺事件經常發生。鼠疫防控重在預防,防患於未然。草案第十五條有關重大鼠疫疫情發生後在交通道路設卡檢疫執法的規定,缺乏前瞻性,不利於鼠疫防控工作的開展,建議做適當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修改為:“根據鼠疫預防和控制工作的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進出自然疫源地交通道路設立鼠疫預防和控制檢疫卡(站),對出入疫區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執法工作。”(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立法顧問、基層人大提出,草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關於疫情報告的相關內容,邏輯關係不夠清晰,文字表述不夠規範,有些是工作層面內容,不宜在法規中體現。法制委員會建議將這三條合併修改為一條,即:“鼠疫預防和控制實行疫情報告制度。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鼠疫防控機構是動物鼠疫疫情的責任報告單位,在判定發生動物鼠疫疫情後,應當在二小時內進行網路直報。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鼠疫病例,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鼠疫防控機構報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鼠疫防控機構在判定鼠疫疫情後,應當立即報告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鼠疫發生後,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啟動鼠疫控制應急預案,並及時準確向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做好疫情報告工作。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到鼠疫疫情報告後,應當及時確認,並通報相關單位。”(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七條)
此外,對草案的部分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並對個別條款順序做了相應調整,草案修改後由原來的三十七條改為二十九條,根據《甘肅省地方立法條例》的相關規定,草案體例結構也由章節式改為條款式。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鼠疫預防和控制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2017年3月24日,省十二屆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一次全體會議,對2017年3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甘肅省鼠疫預防和控制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鼠疫是鼠疫桿菌借鼠蚤傳播為主的烈性傳染病,病死率極高。20世紀90年代以來,鼠疫流行重新抬頭,被世界衛生組織列入重新流行的20種傳染病之一。我國將鼠疫法定為甲類傳染病,我省是全國鼠疫預防和控制的重點省份,全省已核實的疫源地分布於5個市州11個縣市區,河西地區占全省疫源地總面積的77.8%。2014年,酒泉市在3個月內就發生了3起人間疫情,鼠疫已經對人民民眾的生命安全造成巨大的安全隱患。為進一步保障華夏文明傳承創新區建設,推進國家“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保障重大節慶活動的順利舉辦,確保全省乃至全國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健康,亟需通過立法來加強鼠疫的預防和控制工作。
2014年底,省政府啟動條例的立法計畫。2015年6月,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省衛生計生委對疫情多發地鼠疫預防和控制工作進行了調研,實地考察了疾控機構、野外鼠防監測點、交通檢疫卡(站)、疫源地施工現場的情況,了解了全省鼠疫預防和控制形勢十分嚴峻的現實。在大量調研工作的基礎上,委員會提前介入,參與了條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先後三次組織召開立法論證會對條例草案進行論證和完善。
教科文衛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和規章,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明確了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提出了鼠疫防控體系建設的要求,對人間疫情監測、交通檢疫卡(站)管理、鼠疫聯防聯控和信息報告等工作進行了規範和強化。目前條例草案已基本可行,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教科文衛委員會在審議中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1、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有效預防和控制鼠疫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2、將第七條修改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報告鼠疫有關情況,主動接受相關部門採取的鼠疫疫情調查、採樣、檢驗、隔離、治療等預防和控制措施”。
3、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鼠疫預防和控制的公益宣傳。醫學院校應當加強鼠疫預防和控制的教育、培訓和研究。其它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進行鼠疫預防和控制的知識教育”。
4、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根據鼠疫預防和控制工作的需要,鼠疫疫情發生後,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進出自然疫源地交通道路設立鼠疫預防和控制檢疫卡(站),實施檢疫執法工作”。
5、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按照國家規定,對從事鼠疫預防和控制的專業人員,給予崗位津貼,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以上審議意見,請予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