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

選拔任用國家工作人員、資金管理、司法、行政審批和行政執法部門;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土地出讓、征地拆遷、產權交易、政府採購、醫藥購銷和資源開發活動;

國有企業重組、改制、破產和經營活動;

資金高度密集領域和壟斷性行業;

社會保障、醫療、就業和教育等涉及人民民眾直接利益的領域;

存在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隱患的煤炭、石油、化工、交通和食品藥品安全等行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
  • 屬性:條例法規
  • 套用範圍:甘肅省
  • 實施日期:2007年6月1日
修訂的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意見的書面報告,相關報導,

修訂的條例

2014年9月2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為預防職務犯罪,促進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公正、廉潔履行職責,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本條例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規定從事公務的人員。
第四條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貫徹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堅持教育、制度和監督並重的原則,實行內部預防、專門預防和社會預防相結合。
第五條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有關單位各負其責、公民和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六條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納入各單位各部門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並作為主要負責人年度述職述廉內容。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負總責,其他負責人根據分工負直接領導責任。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確定相關機構或者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七條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重點是:
(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招標投標、土地出讓、征地拆遷、產權交易、政府採購、醫藥購銷等領域和環節;
(二)社會保障、扶貧救災和教育等涉及人民民眾直接利益的領域;
(三)資金高度密集領域和壟斷性行業;
(四)存在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隱患的煤炭、石油、化工、交通和食品藥品安全等行業;
(五)國有企業兼併重組、重大投資和擔保等活動;
(六)國家工作人員的招聘、錄用和選拔任用;
(七)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
(八)行政審批和其他行政執法活動;
(九)財政資金和其他公共資金的管理使用及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財務管理。
預防的重點對象是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和易發、多發職務犯罪的行業、部門、崗位的工作人員。
第八條省、市(州)、縣(市、區)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機構,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出預防措施和建議;
(二)召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聯席會議,分析預防職務犯罪形勢,通報情況,提出預防對策;
(三)協調解決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有關的問題;
(四)督促檢查轄區單位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制度建設和履行職責情況;
(五)定期通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制度落實情況。
預防職務犯罪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由設在同級人民檢察院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
第九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依照其職責做好下列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一)堅持和落實警示教育、述職述廉評議、審計監督、任職迴避等與預防職務犯罪有關的制度;
(二)制定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落實預防措施,通報工作情況,交流工作信息;
(三)堅持和完善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制度,對本單位工作人員經常進行法制、紀律、道德教育,提高遵紀守法意識;
(四)對易發職務犯罪崗位的工作人員定期交流或者輪崗;
(五)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和重點崗位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程式和條件進行,採取查詢行賄受賄犯罪檔案等方式,對被選拔的人員進行廉政考評,建立考評責任制,對考評失察的要追究責任;
(六)發現職務犯罪隱患要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提醒和誡勉談話;
(七)接受預防職務犯罪領導機構及其辦事機構的監督、指導,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做好下列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一)有審批權的部門對受理的事項要公開其內容、程式和結果,依法實行公示、首問責任、限時辦結、聽證等制度;
(二)有行政執法權的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履行職責,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效率;
(三)對公共投資建設項目、政府採購、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和產權交易等其他公共資源項目實行招標或者拍賣等競爭性交易方式;
(四)對財政預算執行、政府投資項目預決算、國債資金、專項資金(基金)和其他財政性資金收支情況、國有企業的財務收支情況,加強審計監督;
(五)對探礦權、採礦權出讓、轉讓等活動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做好下列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一)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二)健全與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和行業監管等部門的工作聯繫制度;
(三)建立與職務犯罪易發、多發行業以及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單位的預防工作協作機制,共同開展預防工作;
(四)建立預防職務犯罪調查、諮詢機制,研究分析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特點和規律,提出預防對策和措施;
(五)開展預防宣傳和警示教育,提供與預防職務犯罪有關的法律諮詢;
(六)收集、處理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信息;
(七)建立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相適應的信息查詢系統,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供服務;
(八)實行警示提醒、訓誡督導和責令糾錯等預防工作措施;
(九)依法做好預防職務犯罪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下列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一)建立健全資本運作、資產處置、物資採購、資金管理、企業改制、人員分流、利益分配和其他重要經營活動決策、執行的監督管理制約機制;
(二)實行廠務公開制度,企業的財務活動和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要接受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和監事會的監督;
(三)加強對人事、財務、物資供銷、工程建設等重要崗位人員的管理和監督;
(四)不得任用、聘用法律禁止的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財會人員等崗位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在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按照各自職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如實、及時地提供與預防職務犯罪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財務賬目,進行查閱或者予以複製,涉及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的應當保密;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預防職務犯罪事項所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說明;
(三)建議有關單位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嚴重違反紀律嫌疑的人員暫停其執行職務。
第十四條司法行政、文化教育、新聞宣傳等部門應當做好預防職務犯罪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社會的預防意識。
第十五條鼓勵和支持有關社會團體、城市社區、農村基層組織、非公企業、學校、家庭等共同參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加強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監督檢查,有計畫地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關預防職務犯罪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十七條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在依法行使職權中,針對有關單位存在的職務犯罪隱患,應當及時提出書面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和審計建議,並會同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監督落實。
有關單位在收到建議書後應當及時整改,將整改情況在三十日內書面回復建議機關,並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和重大事項報告等制度,自覺接受法律監督、民眾監督和輿論監督。
第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和批評,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行為進行控告、舉報。新聞媒體應當依法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有關單位對建議或者批評應當及時研究,對涉嫌職務犯罪的控告、舉報依照法律規定及時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舉報內容,不得對控告人、舉報人打擊報復。有關機關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有關單位應當保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所需經費。
第二十一條有關單位在接到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提出的建議書後,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且在三十日內沒有提出異議、不回復建議機關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涉嫌職務犯罪等行為隱瞞不報的;
(二)泄露舉報內容或者打擊報復控告人、舉報人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情況或者隱瞞事實的;
(四)對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就有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出的問題拒絕做出解釋和說明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有關檔案、資料、財務賬目和其他有關材料的;
(六)其他妨礙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從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人員在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和貪污賄賂、泄露國家機密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30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託,作關於《甘肅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的說明。一、關於修改的必要性2007年3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甘肅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頒布實施,對規範和推進我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強化和提升預防效果發揮了積極作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受到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同,黨委領導下的預防職務犯罪社會化網路體系在全省基本形成。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體制、機制和國家治理體系正在發展、完善階段,職務犯罪仍呈易發多發態勢。從全省審判機關審結的職務犯罪案件看,涉及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的逐年有所上升,案值也從2007年的平均幾十萬元增加到近年的一百多萬元,千萬元以上的案件每年都有發生。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必須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廉潔政治,努力實現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預防職務犯罪出生產力”。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指示精神,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必然要求在依法嚴厲查處職務犯罪的同時,進一步加大預防工作力度。近年來,全省各地積極實踐,不斷探索,在服務國企發展、重大項目建設、警示防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方面創造積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需要通過立法確定下來。同時,職務犯罪預防領域、預防內容、預防格局都發生了新的變化,有必要對條例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作出補充和完善,增強預防工作的針對性。二、關於《修訂草案》的形成過程2014年3月,省人大常委會將條例修訂列為本年度立法預備項目後,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會同省檢察院迅速啟動相關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進度,討論確定了修改條例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重點問題。省檢察院三次組織開展專題調研,廣泛徵求省市縣三級檢察機關、省委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大中型國有企業的意見建議,兩次召開檢委會會議研究討論修改,提出了《修訂草案(草稿)》。6月初,內務司法委員會與省檢察院組成調研組赴嘉峪關、白銀調研,並書面徵求省內其他十二個市州的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業務處室負責人參加,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逐條研究,形成《修訂草案(修改稿)》。之後,內務司法委員會書面徵求了省紀委和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群團組織、部分國有企業的意見。7月8日召集省紀委(監察廳)、省法院、發改委、財政廳、審計廳、國資委、民政廳、教育廳、農牧廳等十九個職能部門的主管領導和相關處室負責人,對《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認真討論,再次作了修改。7月9日,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會議,研究確定了提交常委會審議的《修訂草案》。三、關於修改的主要內容(一)關於預防方針。黨的十八大和中央關於《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均確立了反腐倡廉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指導方針。作為廉政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適應新形勢、新情況,充分體現中央關於廉政建設的新部署、新要求。故將原條例第四條“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貫徹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方針”修改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貫徹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二)關於預防機制。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一項涉及社會各個方面、各個領域的綜合性、系統性工程,只有全社會共同承擔責任,才能形成有效合力,達到預防目的。推動社會化預防是“十二五”時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總體思路之一,是實行“內部預防、專門預防和社會預防相結合”的制度保障。故在原條例中增加一條:“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有關單位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公民和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作為《修訂草案》第五條。(三)關於將預防工作納入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問題。從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現狀看,當前主要是依靠檢察機關在開展,單位預防和社會預防的作用發揮得很不夠,個別部門和單位還存在認識不到位、工作不重視、職責不明確、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實等問題。為有效解決這些問題,將預防工作由“軟任務”變為“硬要求”,有必要把預防工作納入地方、部門和單位廉政建設的考核內容。近年來,白銀、嘉峪關、酒泉、張掖等地嘗試這一做法,收到了較好效果。因此,在原條例第五條中增加“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納入各單位各部門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並作為主要負責人年度述職述廉內容”,作為《修訂草案》第六條第一款;同時,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明確要求各部門和單位應當確定相關機構或者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四)關於幹部選拔任用前應當查詢行賄犯罪檔案問題。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規定》,決定建立行賄犯罪檔案系統,在建設、金融、醫藥衛生、教育、政府採購等五個領域,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2012年又將錄入和查詢的範圍擴大到所有領域。我省各級檢察機關將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納入政府採購、建設工程、醫療機構採購、工商註冊各環節,為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提供查詢服務,向申請查詢人出具賄賂犯罪法律後果警示警醒告知書,對發現有犯罪前科的單位和個人,建議相關單位取消其市場準入資格。查詢制度的實施,為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防範職務犯罪發揮了積極作用。目前,部分市州檢察機關還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積極探索,將行賄犯罪檔案查詢作為招錄選拔任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前置程式。不少地方組織人事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在選拔任用幹部前都向檢察機關了解查詢被選任幹部的廉政情況。實踐證明,這一做法有利於提高選人用人的公信度,防止幹部“帶病提拔”。故將原條例第八條第(五)項修改為“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和重點崗位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程式和條件進行,採取查詢行賄受賄犯罪檔案等方式,對被選拔人員進行廉政考評,建立考評責任制,對考評失察的要追究責任”,作為《修訂草案》第九條第(五)項。(五)關於實行警示提醒、訓誡督導、責令糾錯三項制度問題。根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關於逐步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長效機制的要求,全省檢察機關自2013年開始,本著預防為主、挽救在先的原則,主動探索推進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警示提醒、訓誡督導、責令糾錯三項制度,對民眾和社會有反映的231人進行了警示提醒;對存在不當履職隱患的289人進行了訓誡督導;對履職有過錯的108人責令糾錯,發揮了有效的預防作用,受到廣大幹部和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為了使檢察機關推行和適用三項制度有法可依,在原條例第十一條中增加一項“實行警示提醒、訓誡督導和責令糾錯等預防工作措施”,作為《修訂草案》第十二條第(八)項。(六)關於經費保障問題。保證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順利開展,必須要有一定的經費保障。目前省上採用的保障機制是每年申請專項列支,也有部分地方已列入財政預算。故增加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有關單位應當保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所需經費”,作為《修訂草案》第二十條。此外,還對原條例部分文字表述、邏輯順序作了修改和調整。以上說明及《修訂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2014年7月28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甘肅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自2007年實施以來,對規範和推進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強化和提升預防效果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了更好地適應職務犯罪預防領域、預防內容、預防格局新的變化,將近年來全省各地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創造積累的好做法、好經驗進一步以立法的形式確定下來,適時修訂條例是十分必要的。會後,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檢察院,圍繞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印送省直有關部門、市(州)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立法聯繫點廣泛徵求意見。9月初召開專家論證會,對職務犯罪的概念、職務犯罪的重點工作以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機構的職責等問題進行了論證。之後,根據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對修訂草案再次進行了全面修改。9月1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基層人大提出,隨著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步伐的加快,項目審批環節的職務犯罪問題也日益突出,如,項目審批部門不負責任,瀆職、濫用職權或者受利益驅動收受賄賂,對不符合審批條件或者條件不健全的項目違規審批立項等,建議條例對此作出相應規範。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在第七條有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重點中增加“項目審批”的內容。(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條第一項)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立法顧問提出,修訂草案第七條第(四)項有關“社會保障、醫療、就業”的表述不夠嚴謹,建議作適當修改。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項表述修改為:“教育、醫療、住房、就業、養老和扶貧救災等涉及人民民眾直接利益的領域。”(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條第三項)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修訂草案的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對個別條款順序做了相應調整。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修改意見的書面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4年9月23日對《甘肅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分組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有關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修改的比較好,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9月2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逐條審議。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一、建議將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中的“相互配合”的內容予以刪除。二、建議將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國有企業兼併重組、重大投資和擔保等活動”。(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七條第五項)三、建議將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條第(三)項修改為:“社會保障、扶貧救災和教育等涉及人民民眾直接利益的領域”。(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七條第二項)四、建議將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條調整為第十八條,並增加“法律監督”的內容。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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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10月29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的《甘肅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將於12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條例》的修訂對於我省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積極有效遏制職務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次修訂,力求從我省反腐倡廉建設的實際需要出發,總結近年來反腐敗工作的新經驗,適應新形勢下懲治和預防腐敗格局、機制、重點的新變化、新要求,內容主要側重預防方針、預防機制、責任考核、預防措施和工作保障等方面。
職務犯罪預防工作作為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推動社會化預防是“十二五”時期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總體思路之一,是實行“內部預防、專門預防和社會預防相結合”的制度保障。故《條例》新增加了第五條、修訂了第十五條,更為明確地體現了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全社會廣泛參與的預防工作機制,鼓勵和支持基層組織、非公企業、學校、家庭共同參與預防工作,形成預防事務有人抓,預防工作成網路的大預防格局。
根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關於逐步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長效機制的要求,全省檢察機關自2013年開始,本著預防為主、挽救在先的原則,主動探索推進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警示提醒、訓誡督導、責令糾錯三項制度,對民眾和社會有反映的192人進行了警示提醒;對存在不當履職隱患的234人進行了訓誡督導;對履職有過錯的87人責令糾錯,發揮了積極有效的預防作用,受到廣大幹部和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為了使檢察機關推行和適用三項制度有法可依,故在《條例》第十一條增加了“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實行警示提醒、訓誡督導和責令糾錯等預防工作措施”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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