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實施《甘肅省計畫生育條例》的變通規定

2000年1月14日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0年3月31日甘肅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實施《甘肅省計畫生育條例》的變通規定
  • 頒布單位: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0.03.31
  • 實施時間:2000.03.31
第一條 為了貫徹計畫生育基本國策,依法推行計畫生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甘肅省計畫生育條例》和國家有關少數民族自治地方計畫生育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治縣推行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
第三條 城鎮少數民族職工、居民可以有計畫地生育兩個子女,生育間隔必須在三年以上。
第四條 長期居住在農牧村的少數民族可以有計畫地生育三個子女,生育間隔必須在三年以上。
第五條 在自治縣工作年滿八年以上或簽定八年工作契約的漢族職工和城鎮漢族居民、漢族農牧民可以有計畫地生育兩個孩子,生育間隔不得少於三年。
第六條 夫妻一方為少數民族,生育孩次和間隔年限按少數民族對待;夫妻一方為城鎮戶口,另一方為農村戶口者,生育孩次和間隔年限按女方戶口所在地對待。
第七條 凡夫妻生育第一個孩子,須經夫妻雙方申請,由女方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凡夫妻生育第二孩和二孩以上子女的,須經夫妻雙方申請,由女方所在村、鄉(鎮)、單位逐級審查,報自治縣計畫生育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堅持以“避孕為主”,推行綜合節育措施。已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必須採取有效節育措施;凡符合本規定已生育兩個子女和已生育三個子女的育齡夫妻,一方應採取絕育措施;計畫外懷孕的必須採取補救措施。
第九條 對在計畫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本規定,計畫外生育子女的,參照《甘肅省計畫生育條例》的有關條款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縣計畫生育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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