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社會保險費征繳違章處罰暫行辦法

為了保證社會保險費的足額徵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甘肅省實際,制定《甘肅省社會保險費征繳違章處罰暫行辦法》。該辦法從適用範圍、繳納單位不按時繳納如何處罰做出了詳細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社會保險費征繳違章處罰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00-11-27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省政府令第10號
【發布日期】2000-11-27
【生效日期】2000-11-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10號)
《甘肅省社會保險費征繳違章處罰暫行辦法》已經2000年11月8日省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宋照肅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甘肅省社會保險費征繳違章處罰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證社會保險費的足額徵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地方稅務機關對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征繳違章行為的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繳費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發的社會保險費核定通知書到地方稅務主管機關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
第四條繳費單位不按期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對欠繳費款和滯納金,經縣以上地方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款,可以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繳社會保險費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費款,也可以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條地方稅務機關在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並符合聽證條件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舉行聽證。
第六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地方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條地方稅務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追回流失的社會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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