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旅遊飯店星級評定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旅遊飯店星級評定實施辦法
  • 地區:甘肅省
  • 內容:旅遊飯店星級評定
  • 隸屬:政府檔案
第一條 為適應我省星級飯店發展的需要,增強飯店星級評定與覆核工作的規範性、科學性、時效性,根據《旅遊法》、國家旅遊局《〈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4308—2010)實施辦法》、《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4308—2010)國家標準、《星級飯店訪查規範》(LB/T006—2006)、《綠色旅遊飯店》(LB/T007—2006)行業標準、《甘肅省旅遊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旅遊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簡稱“各級星評審”)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要求,開展旅遊飯店星級評定和覆核工作。
第三條 全省各級星評審應對星級飯店項目進行審核,提前介入星級飯店項目論證、建設、設計、改建、擴建及裝修工作,加強信息、標準、諮詢服務,促進星級飯店專業化、品牌化、特色化、低碳化發展。
第四條 星級飯店應按照《統計法》和《旅遊統計調查制度》的要求,按時向旅遊主管部門報送相關統計數據。
第五條 省旅遊局設省旅遊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簡稱省星評審),根據全國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簡稱全國星評審)的授權開展星級評定和覆核工作。
(一)組成人員:省星評審組成人員由省旅遊局領導,省旅遊局監督管理處、監察室、省旅遊協會秘書處負責人;市州旅遊局分管領導;管理經驗豐富、專業性強、長期擔任四星級以上飯店管理的高層管理人員;旅遊院校或飯店職業教育機構從事旅遊飯店管理教學的專家組成。
(二)辦事機構:省星評審下設省星評審辦公室,是省星評審的辦事機構,設在省旅遊局監督管理處。
(三)職責與許可權:
省星評審依照全國星評審的授權開展以下工作:
1、貫徹執行並保證質量完成全國星評審部署的各項工作;
2、負責並督導市州星評機構的工作;
3、對市州星評機構違反規定所評定的結果擁有否決權;
4、組織實施全省四星級飯店的評定和覆核工作;
5、組織實施全省四、五星級飯店的綠色旅遊飯店等級評定和覆核工作;
6、負責向全國星評審推薦五星級飯店並嚴格把關;
7、聘任、培訓、監管省級星評員、監督員。
第六條 市州旅遊局設市州旅遊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簡稱市州星評審)。市州星評審報省星評審備案後,根據省星評審的授權開展星級評定和覆核工作。
(一)組成人員:市州星評審組成人員參照省星評審的模式組建。可由市州旅遊局領導,市州旅遊局監督管理科(處)、監察室、旅遊協會秘書處負責人,長期擔任星級飯店管理的高層管理人員、旅遊院校或飯店職業教育機構從事旅遊飯店管理教學的專家等組成。
(二)辦事機構:市州星評審下設市州星評審辦公室,是市州星評審的辦事機構,設在市州旅遊局監督管理部門。
(三)職責和許可權:
市州星評審依據省星評審的授權開展以下工作:
1、貫徹執行並保證質量完成省星評審部署的各項工作;
2、組織實施本地區三星級及以下飯店的星級和綠色旅遊飯店等級評定和覆核工作;
3、向省星評審推薦四、五星級飯店及四、五星級飯店的綠色旅遊飯店;
4、聘任、培訓、監管市州級星評員、監督員。
第七條 縣(區、市)旅遊局依據市州星評審的授權,開展旅遊飯店的創建指導、推薦檢查和日常監管等工作。
第八條 飯店星級評定遵循企業自願申報的原則。
第九條 凡在甘肅省境內正式營業一年以上的旅遊飯店,均可申請星級評定。經評定達到相應星級標準的飯店,由全國星評審頒發相應的星級證書和標誌牌。星級標誌的有效期為三年。三年期滿後應重新進行評定。
申請三星級及以上星級評定時,應一併申請相應等級的綠色旅遊飯店評定。
第十條 申報星級的飯店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以間(套)夜為單位出租客房,以住宿服務為主,並提供商務、會議、休閒、度假等相應服務的住宿設施。
(二)飯店內所有區域應是一個整體,其質量標準和管理要求應達到同一星級標準。
(三)飯店的建築、附屬設施設備、服務項目和運行管理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安全、消防、衛生、環境保護、勞動契約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與要求。
第十一條 飯店星級評定依據《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GB/T14308-2010)進行,具體要求如下:
(一)《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附錄A“必備項目檢查表”。相應星級的每個項目都必須達標,缺一不可。
(二)《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附錄B“設施設備評分表”(硬體表,共600分)。三、四、五星級規定最低得分線:三星220分、四星320分、五星420分,一、二星級不作要求。
(三)《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附錄C“飯店運營質量評價表”(軟體表,共600分)。三、四、五星級規定最低得分率:三星70%、四星80%、五星85%,一、二星級不作要求。
申請星級評定的飯店,如達不到以上要求,則不能取得所申請的星級。
第十二條 星級飯店強調整體性,評定星級時不能因為某一區域所有權或經營權的分離,或因為建築物的分隔而區別對待。飯店內所有區域應達到同一星級的質量標準和管理要求。否則,相應星評審對飯店所申請星級不予批准。
第十三條 飯店取得星級後,因改造發生建築規格、設施設備和服務項目的變化,關閉或取消原有設施設備、服務功能或項目,導致達不到原星級標準的,必須向相應評定許可權的星評審申報,接受覆核或重新評定。否則,相應評定許可權的星評審應收回該飯店的星級證書和標誌牌。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旅遊飯店項目在規劃設計階段,項目單位應申請相應評定許可權的星評審給予信息諮詢與標準指導。
第十五條 星級飯店項目立項前,項目單位應徵詢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到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裝修設計階段,項目單位應申請相應評定許可權的星評審進行業務指導與標準服務。
第十七條 相應評定許可權的星評審受項目單位邀請,應選派專業人士進行指導,組織飯店投資者、經營者、設計單位、建築單位、裝修單位共同論證,把飯店星級標準、綠色飯店標準貫徹到飯店建設、裝修與經營管理之中。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