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旅遊包車客運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甘肅省旅遊包車客運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是甘肅省為進一步加強旅遊包車客運管理、確保旅遊客運交通安全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旅遊包車客運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甘肅省
  • 內容:旅遊包車客運交通安全管理
  • 隸屬:政府檔案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旅遊包車客運管理,確保旅遊客運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試行)》、《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旅遊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旅行社旅遊團隊為目的,為旅行社旅遊團隊提供旅遊交通服務的客運方式。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包車客運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旅遊包車客運管理應遵循預防為主、依法管理、部門協作、各負其責的原則,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交管、旅遊行政、安全監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第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旅遊包車客運的許可和管理。
第六條 旅遊包車客運車輛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公安部門核准獲得《機動車行駛證》,並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准配發《道路運輸證》且取得旅遊客運資格的車輛,方可允許經營旅遊客運業務。
(二)旅遊包車客運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國家標準,安全技術等級達到交通運輸部門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與評定要求》(JB/T198)規定的相關要求,並經公安機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檢驗合格。
(三)車輛符合國家旅遊局頒發的《旅遊汽車服務質量》行業標準。
(四)旅遊包車客運車輛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為營運車輛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駕乘人員險和承運人責任險。
第七條 旅遊包車客運車輛應當依照規定放置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標誌牌。標誌牌由旅遊包車客運企業按照規定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辦理。旅遊包車客運車輛的標識式樣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交管、旅遊行政等部門共同制定。
第八條 旅遊包車客運車輛應當配備安全帶、安全錘、滅火器等安全裝備和醫療急救箱等應急裝備。安裝符合交通運輸部門《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和省級道路運輸主管部門要求的具有行駛記錄儀功能的衛星定位終端,並保持行駛記錄儀正常運行。
第九條 旅遊包車客運車輛駕駛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旅遊包車客運車輛的駕駛人必須身體健康,具有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
(二)具有5年以上駕齡,最近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分記錄;3年內無致人死亡或者多人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三)無飲酒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無犯罪記錄;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四)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對旅遊包車客運車輛進行安全檢驗和註冊登記,並負責旅遊包車客運車輛標識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每年對擬用和在用旅遊包車客運車輛及其駕駛人等情況進行資質審查,並對審查合格的車輛和駕駛人從業資格進行備案。
第十二條 旅遊包車客運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年度檢驗和駕駛人誠信考核制度,嚴格執行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製度,確保車輛符合安全技術條件。旅遊包車客運車輛逾期未年檢、駕駛人逾期未參加誠信考核或者年檢、誠信考核不合格的禁止從事旅遊包車客運。
第十三條 旅遊包車客運經營單位提供的車輛和駕駛人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的規定。旅遊包車客運車輛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十四條 高速公路單程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單程400公里以上的旅遊包車客運車輛,必須配備2名以上駕駛人。駕駛人連續駕車不得超過四個小時,停車休息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包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在每次發車前進行車輛安全檢查。未經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的,不得載客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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