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府關於農村拖拉機管理和經營運輸業的規定

為了充分發揮農村拖拉機在發展商品生產中的作用,加強拖拉機管理和促進運輸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農民個人或聯戶購置機動車船和拖拉機經營運輸業的若干規定》,結合我省實際,作如下規定

基本介紹

檔案全文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村拖拉機管理和經營運輸業的規定
(1984年9月11日甘政發〔1984〕174號)
為了充分發揮農村拖拉機在發展商品生產中的作用,加強拖拉機管理和促進運輸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農民個人或聯戶購置機動車船和拖拉機經營運輸業的若干規定》,結合我省實際,作如下規定。
一、農村集體、個人和國營農場的拖拉機統一由農機部門管理,由縣(市)以上農機監理部門負責檢驗,辦理報戶(過戶)、發牌證手續,並按照規定對駕駛人員進行考試、考核、年度檢審、安全監理等工作。本著簡化手續、不重複檢驗和考試的原則,對上公路行駛的農用拖拉機,農機監理部門在辦理報戶核發牌證時進行的檢驗,應包括公路行駛的安全設施要求。合格者發給牌照、行駛證;駕駛員考試時,農機部門應邀請交通或公安部門參加,合格者由農機監理部門發給駕駛證。由交通或公安部門在兩證上加蓋公章,服從交通監理和公安部門的指揮。
拖拉機在鄉村公路上行駛發生的事故,由當地農機監理和公安部門處理。拖拉機在國家公路上行駛發生的事故,由交通監理、農機監理和公安部門共同處理。拖拉機與汽車相撞,以交通部門為主處理;拖拉機與拖拉機、拖拉機與人、拖拉機與物相撞,以農機監理部門為主處理。但交通、公安部門要負責及時疏導交通,保證正常運輸秩序。
二、凡參加營業性運輸的農村個體戶,須持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核准,發給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常年經營的,發給營業執照;臨時經營的,發給臨時營業執照。
三、個體運輸戶的拖拉機,必須在當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或由其指定的代辦單位辦理機動車輛或第三者責任保險;從事貨運的還要積極辦理承運貨物運輸保險。保險費暫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險種費率規定執行。
四、個體運輸戶應按規定依法交稅。凡拖拉機月營收入在三百元以下的,免徵工商所得稅。月營收入超過三百元的,手扶拖拉機按營運收入的百分之零點五徵收工商所得稅;大中型拖拉機按營運收入的百分之一徵收工商所得稅。
五、集體和個人的拖拉機從事非營業性運輸,為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服務,運送向國家交售或到市場出售的農副產品,持村民委員會以上單位證明即可運送,免徵養路費。
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拖拉機按二十馬力折合一個噸位,比照汽車收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收取養路費。大中型拖拉機全年按五個月、手扶按三個月包乾交納。營運時間不足規定包乾時間的按實際時間交納。
六、各地農機、工商行政、交通部門應積極為農民的拖拉機提供各項服務,合理收取費用。農機部門實行有償服務,服什麼務收什麼費。交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管理費,按每台拖拉機的營業運輸收入額,各提取百分之零點五。其他部門一律不得再徵收管理費用。
七、除公安、交通監理、農機監理、物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根據有關規章對違章作業的拖拉機手適當罰款外,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向他們亂收費用,隨意扣車、濫罰款。不得平調或攤派。不準利用職權對個體戶敲詐勒索。凡按規定所罰款項,都要開出正式收據。
八、本規定自1984年11月1日起執行。過去省政府和各部門頒發的檔案精神與本規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農村拖拉機戶口、檔案、證照手續的移交也應一併進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